淺談增值稅納稅籌劃
1.企業身份選擇籌劃
企業剛設立時會計處理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是值得企業認真計算和衡量的一件事。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並非盡然。假定一工業企業平均每月的銷售額為X,可抵扣的購進額為Y,則在一般納稅人情況下每月繳納增值稅為(X-Y)*17%,在小規模納稅人情況下每月繳納增值稅6%X,稅負相等時(X-Y)17%=6%X,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Y=64.7%X.由此可知,當工業企業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64.7%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於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處理方法選擇一般納稅人合算;如果該企業銷項稅額遠大於進項稅額,也就是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較少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則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合算。
2.企業投資方向及地點的籌劃
我國現行稅法對投資方向不同的企業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如現行稅法規定:對糧食,食用植物油等適用13%的低稅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實行即徵即退政策;部分新牆體材料產品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
投資者選擇地點時,也應該充分利用國家對某些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保稅區內的生產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按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備案清單,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
二、企業採購活動的增值稅籌劃
1.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
通常企業採購應以原材料供應及時為原則,所以採購時間往往不確定,但市場是變化的,企業採購所支付的價格受到供求關係的影響,因此,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的納稅籌劃有很大幫助。籌劃時首先必須注意適應市場的供求關係,作為買方應該充分利用市場的供求關係為自身謀利益,在不耽誤正常生產條件下選擇供大於求的時候購貨,因為在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即壓低產品的價格來轉嫁稅負。另外,在確定購貨時間時還應注意物價上漲指數,如果市場上出現通貨膨脹現象,而且無法在短時間內得以恢復,那麼儘早購進才是上策。
2.合理選擇購貨物件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來講,不實行抵扣制,購貨物件的選擇比較容易。因為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進貨中所含的稅額肯定高於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比較划算。
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講,購貨物件有以下三種選擇:第一,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第二,從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第三,從不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如果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相同,應該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原因在於抵扣的稅額大。但是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比一般納稅人低,就需要企業進行計算選擇。
三、企業銷售活動的增值稅籌劃
1.選擇恰當的銷售方式
根據稅法規定,不同的銷售方式有不同的計徵增值稅的規定。採用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後的餘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麼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採用銷售折扣方式,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採用銷售折讓方式,折讓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採用以舊換新和還本銷售方式,都應以全額為計稅金額;此外還有現銷和賒銷。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有自主選擇權,這為利用不同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銷售方式的籌劃可以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籌劃來結合起來,因為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遮蔽、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
2.巧妙處理兼營和混合銷售
兼營是指納稅人除主營業務外,還從事其他各項業務。一種是同一稅種但稅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稅的應稅專案,既包括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又兼營13%低稅率的貨物;另一種是不同稅種且稅率不同,如增值稅納稅人不僅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還從事屬於徵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如實記賬,並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係。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者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併定價,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這裡所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條件,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佔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目的。
稅務代理現狀及優化措施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