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案件工傷認定的有關注意事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在開放的社會和世界性的經濟環境下,探討勞動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時效問題。目前,大部分務工人員認為在工作中受傷,單位就要認定他為工傷,不知道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有些單位的老闆在工人受傷後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員工也不去申請,待時效過後工人才到處上訪。法官提醒,勞動者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儘量與用人方訂立書面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8年多來,仍有不少外來工還不知道國家有勞動法,打工不知道要籤勞動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勞務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官提醒,儘管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但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仍然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一是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則其各種勞動保障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二是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難以證明雙方有關工資等事項的一些口頭約定,致使這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動保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複議前置。法官提醒,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先向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法官提醒,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證據包括: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此外,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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