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細則影響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7日

  銀監會正式釋出網貸監管細則,明確規定了五項“不得”,網貸細則公佈對借貸者有何影響?對***行業又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看看吧。

   ***網貸監管細則釋出對行業影響

  銀監會發佈網貸監管細則 要求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銀監會正式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在前期徵求意見後的基礎上證實出臺規範***網貸平臺的業務活動的管理檔案。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此前的徵求意見,增設不的從事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意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

  將《辦法》要點總結如下:

  ***1***網路借貸***P2P***將採用備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單一自然人在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20萬元;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元。

  ***4***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產池。

  ***5***不得將融資專案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採用備案制管理方式

  根據《辦法》,網路借貸***P2P***定義為資訊中介,將採用備案制管理方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網貸企業的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省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負面清單新增:禁止債權轉讓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產池;

  不得從事自融,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不得將融資專案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此外,《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同時,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專案資訊。

  值得一提的是,比較2015年12月釋出的徵求意見稿,此次的《辦法》在“負面清單”中新增: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據財新,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鈞峰表示,P2P明確不得線下推廣,即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同一平臺每人借款上限20萬

  《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

  銀監會李均鋒在新聞釋出會上表示,規定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

  “雙負責”原則

  按照“雙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過渡期縮減6個月

  去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中,第45條的過渡期安排規定,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然而,此次《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

  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借貸餘額6213億元;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機構總數43.1%。***證券時報網***

  P2P網貸監管細則最全解讀

  8月24日,四部委聯合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針對此前業界關注的諸多內容終於落定。

  1、銀行存管逼退九成平臺

  根據《辦法》,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儘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儘管業內對此已早有預期,但從這兩年P2P與銀行對接資金存管的進度來看,業內人士也頗為灰心。一度寄希望於該要求有所放鬆,但目前來看這已將成為一道硬門檻。

  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臺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臺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臺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臺有24家。

  而據銀監會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16年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有2349家,以此來算,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不足3%,97%的平臺面臨轉型或出局。

  2、貸款限額令大量業務面臨整改

  《辦法》中最讓人意外的一項莫過於近日引發熱議的借款上限。

  根據《暫行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先看個人借款,據瞭解,在P2P個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類業務,一種是消費信用貸,金額較小,一般都在20萬範圍內;第二種是車輛抵押貸,一般的放款金額也可以控制在20萬以內,但有些大額的車貸業務也超過了20萬。

  第三種則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應該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例如贖樓貸業務較多的鏈家理財和搜易貸,房產抵押貸款業務較為知名的安心貸、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最大。這幾類業務的借款餘額基本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

  例如,根據網貸之家資料,愛投資最大借款人在平臺的借款超過了1.2億,平臺前十大借款人佔借款總金額接近五成的比例。鵬金所的借款金額較愛投資相對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都超過了2000萬,最大借款人借款超過6000萬。

  3、忽視的ICP終於被扶正

  《辦法》第五條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開的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許可證終於“得見天日”, 曾經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資料顯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銀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中,只有49家擁有ICP經營許可證,僅佔所有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網站由於直接牽涉投資者的資金、個人資訊、銀行賬戶等敏感資訊,故其存在的網路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險性比一般網站更高,此前ICP許可證一直被忽略。

  此前,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網貸平臺想要接入存管須滿足五項條件,其中一項是“擁有ICP許可證”。

  4、債權轉讓並未“一刀切”

  此前,債權轉讓是否被“否定”成為業界平臺最為關注的內容,是否被阻隔,成為這個行業還繼續生存與否的關鍵,讓平臺長出一口氣的是,還為債權轉讓留了“一口氣”。

  《辦法》的“十三禁”指出,平臺禁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債權轉讓設定了範圍,沒有明確把普通的債權轉讓都封殺

  債權轉讓模式也被業內人士稱為“居間人"模式.或“專業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財平臺線上下尋找借款人.對其進行評估.通過後推薦給專業放款人.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範圍限縮

  《辦法》十三禁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而早在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下發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十二禁”中的說法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自P2P網貸行業成立以來,自融始終被認定為該行業的原罪,自融和***始終被捆綁在一起,被試圖規範該行業的人士所詬病,而從“1228”徵求意見稿到“0824”評估稿,可以發現,自融的範圍正在不斷變小,從關聯方到自身或者變相自身,範圍已被限縮。

  6、借款決策放寬

  《辦法》第二十五條借貸決策指出,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專案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二十五條中借貸決策,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專案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相比《徵求意見稿》,《辦法》只要經出借人授權即可替其決策,放款傾向更為明顯。

 

  7、募集期管理延時一倍

  《辦法》第十九條關於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歐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專案設定募集期,最長不的超過20個工作日。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十九條中關於 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專案設定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募集時間已經拉長一倍。

  8、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明確地位拓展

  《辦法》第六條指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1228”《徵求意見稿》中第六條則指出,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機構名稱到經營範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地位明確的範圍正在逐步拓展。***一財網***

  人民日報:P2P亂象 這回有法管了

 

  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4日聯合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網貸業務規則,對網貸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具體要求,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升網際網路金融效率。

  《辦法》安排了12個月過渡期。《辦法》正式釋出後,銀監會將盡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網貸機構本質是資訊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辦法》明確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網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本質是資訊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資訊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資訊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未來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使網貸機構迴歸到資訊中介的本質。

  據介紹,近幾年網貸行業規模增長勢頭較快,風險亂象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兩項資料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出現“捲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碰觸***底線。

  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個人最高借款100萬元

  李均鋒表示,未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准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

  《辦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特別是,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向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等。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說,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不得從事有關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的衝擊。可以說,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辦法》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具體來說,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此,拍拍貸總裁胡巨集輝指出,這個貸款額度限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臺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臺,很多的不合規平臺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淘汰。

  尹振濤說,在不得拆標、不得拆期等規定下,這一規定對現有的網貸平臺的業務影響很大。但在執行中,由誰負責監管和查詢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仍存在執行難點。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建立全國範圍的網貸中央資料庫。

  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未來中央和地方如何進行監管職責分工?

  《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

 

  此外,《辦法》要求網貸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

  李均鋒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路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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