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處分決定的格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是嚴肅認真的。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黨內處分決定範文,供大家參考!

  黨內處分決定範文一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XXX,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XX分,XXX同志酒後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後,經多方尋找於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於放鬆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後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X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xxxx

  年月日

  黨內處分決定範文二

  xxx,男,漢族,生於1957年10月22日,中國共產黨黨員,初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04年--2009年五輪兌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00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11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1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國共產黨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年五月三十日

  黨內處分決定範文三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直屬機關黨支部:

  黃國清,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學文化,涵江區白塘鎮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黨,2007年12月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主任科員,2008年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七大隊大隊長、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2009年4月調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一大隊大隊長,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職務。

  根據市紀委駐市建設局紀檢組調查情況通報,2008年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以工會名義組織部分隊員,在黃國清帶領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區根據地參觀。當天下午2時左右,黃國清又決定帶領一行人前往瑞雲山風景區遊覽。到達瑞雲山景區門口後,黃等人因門票票價問題與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引發口角並互相辱罵。後黃國清讓大隊工會主席柳麗英購買兩張票,作為一行人到景區廣場遊覽的費用,景區工作人員收了柳麗英一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後,找回40元錢給柳。在黃等人慾上車離開時,景區副總經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機對黃國清乘坐的閩B—57082號城管工具車進行拍照,引起黃國清的不滿,要求官將所拍照片刪除。因官不肯,黃國清要求隊員們上去刪除該手機照片,景區辦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羅從剛欲上前保護官文玉,黃又叫隊員將佘、羅拉開,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官文玉、佘家德兩人倒地受傷,官手機被隊員們強行拿走,刪除手機上的照片後歸還。事後,《海峽都市報》、《東南快報》、新浪網等多家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這一件事,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2009年1月1日,涵江區公安分局經調查,以毆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輕微傷為由,對林玉蒼、李文欽、劉榮翔、許玉銀、曾玉坤、劉明銘等六名隊員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並處***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發後,黃國清為應付調查,要求隊員們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按自己書寫的報告內容陳述,統一口徑,並指定承擔責任的人員。2009年3月26日,黃國清對自己的行為作了深刻檢討,表示願意接受組織的教育和處理。

  綜上所述,黃國清身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大隊長,在該大隊人員因遊覽門票票價問題與瑞雲山風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後,要求隊員強行刪除景區工作人員使用手機所拍照片,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該大隊六名隊員因毆打景區工作人員致輕微傷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並處以***,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按照莆直紀工[2009]4號的批覆和莆建紀[2009]18號的意見精神,經研究,決定給予黃國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本處分決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直屬機關委員會

  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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