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的運作模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那麼你對融資性擔保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融資性擔保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融資性擔保的運作模式

  設立:

  ***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2***設立條件:章程、持續出資的股東、註冊資本、合格的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其他條件。

  ***3***註冊資本最低限額5000萬元,為實繳貨幣資本。***但目前銀行在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時對註冊資本有較高的要求,如交通銀行不低於1億元。大部分擔保公司一般採取分次出資的模式到位。***

  ***4***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方式,且會引入多種資本,共同出資,共擔風險。

  業務運作:

  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其它業務。

  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專案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其它業務包括: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業務。

  內部管理模式: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內部機構設定上一般會有綜合部、業務部、風控部、法律部等。

  ***2***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專案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風險控制模式:

  ***1***細化客戶准入:制定客戶准入標準,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融資擔保客戶的准入,風險評價按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標準及手段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

  ***2***嚴格流程管理:

  保前調查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經營管理情況、資產狀況、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分析、反擔保分析、分析風險點並提出防範措施等綜合分析。

  保中審查主要有申請人的審查、還款來源審查、反擔保審查、貸款用途審查、風險指標審查、信用結構審查、合規合法審查。

  保後管理主要內容有保後檢查及保後管理、風險分類、風險預警、到逾期催收等內容。

  ***3***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有抵、質押、連帶責任責任保證反擔保、保證金反擔保等綜合反擔保措施。

  融資性擔保的政策

  2010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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