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中的倒推舉證怎麼應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辯論賽也叫論辯賽,還叫做辯論會。它在形式上是參賽雙方就某一問題進行辯論的一種競賽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希望能幫到你。

  一、名詞解釋

  首先,我們來理清名詞:舉證、舉證責任、推定還有推定利益。

  1.舉證,就是證明某件事情的「真實狀態」為合?

  這裡要注意的是,舉證並非「證明某件事情為真」,因為「證明某件事情為假」也需要舉證,而沒有人進行舉證的時候,某件事情就處於「真假不明的狀態」,不是真,也不是假。

  2.推定,則是在沒有舉證的時候,我們所採取的立場。

  因為舉證很麻煩,而如果每件事情都要舉證,大部分的討論都不可能進行,因此我們發明了推定presumption的概念,用來指涉沒有人舉證的時候,某件事情的「預設狀態」。

  3.舉證責任,即是「推翻推定」的責任。

  如果某件事情推定為假,例如黃執中學長常舉的例子,某個人失蹤多年,為了方便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我們「推定他死了」,所以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死是活的時候,我們認為他是死的,認為他還活著的必須要進行舉證,也就是「負有舉證責任」,相反地,另一邊則是「享有推定」。

  4.推定利益,政策辯論雙方無法證明政策利弊時推定現況良善。

  簡單來說,每個論點都有舉證責任和推定在哪方的判斷,而推定利益是特指「整場比賽政策之好壞」的舉證責任和推定在哪方的判斷,兩者觀念相通但實務操作不同,因此又有「整體舉證責任推定利益與單點舉證責任推定」的說法。

  目前臺灣通說認為「反方享有推定利益」,但近年臺灣越來越不流行用推定利益判決,「反方不存在推定利益」的主張影響逐漸擴大,甚至也有「正方享有推定利益」的說法,但這又是另外一個題目了。

  二、倒推舉證責任

  所以,倒推舉證責任也有兩種,分別是「整體舉證責任的倒推」以及「單點舉證責任的倒推」,兩者有所不同,前者是整體戰術層面的問題,後者是單體戰技的問題。

  1.整體舉證責任的倒推

  1倒推舉證責任

  這種狀況,通常是牽涉「原則/例外」的問題,反方是為現況享有推定利益,然而「何謂現況?」就是此種策略所要質疑的,或者說,我們可以把現況分成「實然的現況/應然的現況」兩種。

  因此,雖然實然反方是現況,但是它卻違反了應然的現況。

  舉例來說,現況有遺贈稅,可是現況也認為人有支配財產自由;又或者,現況有死刑,可是現況也認為生命權應該予以保障;又或者,現況禁止嫖娼,可是現況也認為人民有自由工作的權利。

  所以正方主張,這時候是反方要論證這些制度有足夠的利益實然推翻這些價值應然。

  這種做法,也有人稱為「憲政主義取向的需要性」,他們認為追求這些「原則」即是正方的需要性和利益,並非單純的倒推,而實務上採用推舉證責任的正方,也會至少在這部分進行說明也就是負起舉證責任,所以我覺得這也是種合理的切入觀點,提供大家參考。

  2立法理由不存在

  而@石頭學長提到的通姦罪之案例:

  更重要的是,推定利益本身能否成功論證,往往本來就與架構能論證出的利益弊害密切相關。還拿通姦罪的題目舉例。證明“當年比例原則的檢視”沒有通過的理由,就有可能是法律的威懾力不夠,起不到實際效果or刑法的效果與民法的效果幾乎無異”。這些主論點,本來就應該是一場比賽主要的爭執點。

  就我的觀點來看,此時正方已經不僅僅是「倒推舉證責任」,而是廢除型命題正方時常採取的「立法理由不存在無法達到」,亦即主動論述題目要求廢除的政策不存在利僅存在弊害,嚴格來說不算是「倒推舉證責任」的戰略。

  然而這個例子也凸顯了「倒推舉證責任」的困難,因為當正方只是強調「性自主權的重要」,要求反方證明通姦罪能通過狹義比例原則,反方大可說當年立法者已經進行過損益,所以舉證責任本來就在正方身上--而「立法者已經進行過損益」本來就是為什麼反方享有推定的一種論證方式。

  2.單點舉證責任的倒推

  這是比較技術的細節,很少被拿出來單獨討論,所以我才本題要問的也不是這個,所以我隨便說說就好。就像前面名詞解釋說的,推定是幫助我們判斷「兩邊都沒有舉證的時候,我應該要相信誰?」的工具,而在整體舉證的時候,我們推定在反方,那麼單點呢?

  有許多判斷方式,可能是提出者證,可能是得利者證,可能是違反經驗者證。

  但更多的時候,舉證責任的歸屬沒有這麼明確,舉例來說,最近臺灣兩個租稅類的比賽,討論遺贈稅和證所稅不知道沒差,反正邏輯很簡單正反方爭執的重點都是這些稅制的改革,會不會導致資金出走影響臺灣經濟產業,通常來說,正方是認為不會,反方認為會。

  那麼舉證責任在誰的身上?正方說要調高遺贈稅,因為租稅正義,這基本不會有爭論,但是反方認為這會導致資金外流,正方說得利者證,這是你提出的弊害反方的利益所以你要證明。

  反方說,當初調低遺贈稅,就是因為擔心資金出走,我這是符合經驗的主張。

  正方又說,立法者又不是經濟學者,也沒有實證資料,你這隻算是專家斷言。

  反方回說,稅負增加成本提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狀況,資金當然更容易外流。

  然後正方可以再說反方沒有證明其他條件不變,反方說正方沒有證明環境改變,大家越扯越遠,還是誰都沒有想要證明,這裡姑且不判斷舉證責任到底在誰身上,只從結果來說,因為這是反方提出的弊害,如果沒有證明成功,結果就是調高遺贈稅有利益沒有弊害,對反方不利。

  所以我認為談「單點舉證責任的倒推」不重要,因為舉證責任在誰身上根本不重要。

  重要的永遠只有,這件事情沒有辦法被證明,對誰不利?如果對你不利,你就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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