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具體實施政策是怎麼樣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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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用於解決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可以比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八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並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不降低職工現有的醫療待遇水平,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我們制定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明確提出,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這體現了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心,是貫徹江“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切實關心職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廣泛徵求職工的意見,要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確定。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職工的民主參與作用,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係;另一方面企業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廣,醫療待遇水平要兼顧不同企業的實際繳費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廣覆蓋”。因而,為保證效益好的企業職工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使用上要突出解決重點問題。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向退休人員和患病住院職工傾斜,首先解決退休人員住院費用中需個人自付部分、門診大額互助資金報銷後需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以及職工住院費用中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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