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耕地佔用稅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27日

  作為耕地保護中的唯一稅種,耕地佔用稅並沒有發揮相應的耕地佔用行為約束作用和轉移支付作用,這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策略互動是重要原因。下文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每平方米45元;

  ***二***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區、懷柔區、平谷區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興區、通州區、順義區、密雲縣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慶縣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五條 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稽核,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免徵耕地佔用稅。

  前款所稱民族聚居區是指民族鄉、民族村;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是指享受區***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人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九條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佈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同時廢止。

  耕地佔用稅的特點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為徵稅物件,以約束納稅人佔用耕地的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為課徵目的,除具有資源佔用稅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稅的特點。

  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

  耕地佔用稅採用地區差別稅率,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差別稅額,以適應中國地域遼闊、各地區之間耕地質量差別較大、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相差懸殊的具體情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徵

  耕地佔用稅在納稅人獲准佔用耕地的環節徵收,除對獲准佔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徵耕地佔用稅外,此後不再徵收耕地佔用稅。因而,耕地佔用稅具有一次性徵收的特點。

  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耕地佔用稅收入按規定應用於建立發展農業專項基金,主要用於開展宜耕土地開發和改良現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於地、用之於地”的補償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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