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使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0日

  為規範學校車輛的使用,做到安全行車,提高車輛使用水平,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學校校車由學校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實行用車審批制度。

  二、學校校車主要用於學校的行政事務、教職工因公外出及師生的應急使用。

  三、外單位借用車輛必須報經校長審批,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私自外借。

  四、校車由學校專職司機負責駕駛,司機要認真執行“安全行車管理規定”和履行“司機職責”。

  五、學校司機要注重車輛的保養與維修,保證用車安全。

  六、學校司機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安全行車。對違章違規行車造成的非正常性支出學校不予報銷。

  七、學校校車因公務發生交通事故及被罰款,要根據司機、乘車人所負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不同比例的經濟損失。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由學校負責;公車私用的,其事故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八、學校校車的維護、修理,由司機向總務處提交申請,審批後方可送檢維修,之後憑修理廠正規維修清單及發票報銷。

  九、車輛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內,無特殊情況禁止車輛在外過夜。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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