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為加強計劃免疫工作,有效提高接種質量提供依據。下文是《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傳染病發生和流行,發揮疫苗在防病滅病中的作用,保護兒童身體健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兒童計劃免疫是按照規定的程式,有計劃地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達到控制直至最終消滅相應傳染病的目的。

  第三條 全省實行兒童計劃免疫制度及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居住我省的兒童***包括無常住戶口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兒童***,除禁忌症者外,必須按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免疫工作目標,制定規劃,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計劃免疫協調小組,協調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計劃免疫協調小組成員部門按照分工做好計劃免疫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計劃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疫苗和冷鏈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負有計劃免疫工作義務,在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和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承擔責任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並嚴格按照國家計劃免疫技術管理規程進行預防接種。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託兒所、幼兒園、小學校負責計劃免疫的宣傳、動員和預防接種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兒童必須有《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兒所、幼兒園、和上小學校的手續醫學`教育網整理。未進行預防接種和預防接種不全的,應在補種後辦理上述手續。

  第九條 全省有計劃地推行兒童計劃免疫保償責任制。

  第三章 預防接種

  第十條 兒童計劃免疫用疫苗包括:三型混合脊髓灰質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混合製劑,卡介苗。

  隨著經濟的發展,流行性乙型腦炎疫苗、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逐步納入兒童計劃免疫用疫苗。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兒童計劃免疫用疫苗的種類。

  第十一條 具體實施計劃免疫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計劃免疫程式,在規定時限完成責任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託兒所、幼兒園和小學校,在兒童沒有禁忌證的情況下,必須與醫務人員密切配合,保證按規定時間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

  第四章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中出現的各種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和處理,並出具診斷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診斷證明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 接種人員、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及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對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預防接種事故,要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搶救治療,並按規定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五條 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組織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接種後發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由縣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進行死因鑑定,必要時由上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進行死因鑑定。

  第十七條 經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鑑定,對偶合病例不負經濟賠償責任;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從縣級衛生事業費中給予一次性醫藥費補償,屬於預防接種事故的,醫藥費用從縣級衛生事業費中核銷,對致殘、致死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兒童計劃免疫所用疫苗經費由省衛生事業費中統一解決。省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兒童計劃免疫所用疫苗經費。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所用疫苗經費來源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冷鏈運轉、維修和冷鏈裝置配套費用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並可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計劃免疫任務的;

  ***二***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三***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式進行預防接種的;

  ***四***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裝置嚴重損壞的;

  ***六***貪汙、挪用計劃免疫經費的;

  ***七***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條例提出的其他計劃免疫措施的;

  ***八***由於上述原因造成傳染病發生或暴發流行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醫學`教育網整理,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指疫苗系由衛生部批准的單位所生產,並經過國家檢疫機構按《生物製品規程》檢定合格的預防用疫苗。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兒童計劃免疫內容

  1.計劃免疫的內容 我國計劃免疫工作的主要內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週歲及7週歲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及以後適當的加強免疫,使兒童獲得對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國家又把乙肝疫苗納入計劃免疫範疇。部分省、市、自治區還把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預防納入計劃免疫管理。

  2.計劃免疫程式 免疫程式是指需要接種疫苗的種類及接種的先後次序與要求,主要包括兒童基礎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職業人群、特殊地區需要接種疫苗的程式。

  ⑴出生24小時內,接種卡介苗和第一針乙肝疫苗。

  ⑵1個月月齡,接種第二針乙肝疫苗。

  ⑶2個月月齡,接種***服***第一次脊髓灰質炎疫苗。

  ⑷3個月月齡,接種第二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百白破。

  ⑺6個月月齡,接種第三針乙肝疫苗。

  ⑻8個月月齡,接種麻疹疫苗。

  ⑼1.5~2歲,進行百白破加強接種。

  ⑽4歲,復服脊髓灰質炎疫苗。

  ⑾7歲,複種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強接種白破二聯疫苗。

  3.擴大的國家免疫規劃方案 2007年國家擴大了計劃免疫免費提供的疫苗種類,將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礎上增加到15種傳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腦疫苗、流腦多糖疫苗、風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鉤體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熱疫苗和***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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