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兒園收費細則
幼兒園退費的問題,湖北是如何規範的呢?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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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及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村***居***民委員會及公民個人等舉辦的所有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班***、託兒所、學前班***以下簡稱幼兒園***收費管理均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全省幼兒園收費專案實行省級管理,各市、州、縣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
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專案包括: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可據實收取伙食費。
保育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基本生活服務並保障幼兒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品德行為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為幼兒提供必備的生活用品、冷暖裝置、安全設施等***。
教育費,是指幼兒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堅持科學保教方法,促進幼兒智力發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所開展的有益幼兒身心健康的教學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提供必備的幼教用書和幼兒圖書玩具物品等***。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住宿條件,向自願在園住宿的幼兒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所發生的費用在保育費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費。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飲食方便,向自願在園就餐的幼兒據實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幼兒園可收取的代收費專案為體檢費;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專案為外出活動費和乘車費。除此之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六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收費標準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並依據幼兒園評定等級適當拉開收費差距。
第八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標準的方法及程式。保育費、教育費收費標準按照省定價目錄的規定,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本地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稽核,由市、州統一報省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不同地區、不同型別、不同等級、不同辦學條件及不同資金來源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市相同型別、等級及資金來源的幼兒園收費標準應統一。
第九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專案;***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費和教育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剔除財政性經費和上級撥款部分***: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幼教用書、冷暖費、幼兒活動和學習生活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費、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30%以內適當浮動,具體浮動幅度由市、州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報省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幼兒園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非營利和“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釋出”的原則,收費專案和標準應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併收取。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十四條 取得辦園資質的民辦幼兒園***下同***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辦園成本,並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向社會公示。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專案,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幼教用書、冷暖費、幼兒活動和學習生活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測算報告、固定資產構建情況等;***四***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對收費標準的初步稽核情況;***五***價格、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民辦幼兒園申請備案的辦園成本進行監審。幼兒園申報備案標準與監審得出的成本差距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向社會公開監審成本和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引導幼兒園按照合理辦園成本和合理利潤水平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應在每學年秋季開學前完成收費備案。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備案後,原則上一個學年內不得變動,確需變動的,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專案在省定專案範圍內確定,應體現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當地實際自主核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管理規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除按規定收取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以及經批准由家長自願交納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伙食費外,不得再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對於未交納可自願選擇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伙食費的幼兒,不得進行差別對待。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在正常教學時間內***除法定節假日外***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後培訓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費用,也不得將此類辦班費用計入正常辦園成本;不得突破規定的師生比擴大班級規模;幼兒園教育不得“小學化”或使用小學教材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裝置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為由,向在園幼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收取的保育費、教育費按月或者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三條 幼兒入園後因故要求轉學或退學的,保育費、教育費按實際在園天數計算收取。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費按半月收取;達到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費按一個月收取。
第二十四條 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或學期收取,根據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保證伙食費全部用於幼兒膳食,不得營利或結餘,不得擠佔、剋扣和挪用。伙食費應採取單獨結算的辦法,建立收支明細賬,按月向幼兒家長公佈伙食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範圍以外的城市小學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開辦學前班並收費;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範圍內的小學開辦學前班,招收5-6歲學齡前兒童的收費標準,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適齡兒童,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
第二十七條 公辦幼兒園在教育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併到有關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及幼兒園等級證明檔案資料後,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民辦幼兒園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併到有關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後,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備案。
各類幼兒園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收費應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各類幼兒園應在開學前,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在招生簡章中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和辦學行為的監督管理,凡未取得辦園資質的非法幼兒園一律不允許收費。公辦幼兒園收取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民辦幼兒園收取保育費、教育費、住宿費,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三十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對違規平調、截留、挪用幼兒園收費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幼兒園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實施行政處罰:
***一*** 自立專案收費的;***二*** 公辦幼兒園未按規定標準收費的;***三*** 民辦幼兒園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備案或超過備案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四***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收取費用的;***五***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六*** 以轉制公辦民助等名義提高收費標準的;***七*** 不按規定公示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八***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規範幼兒園收費
幼兒園退費的問題,細則規定,如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退還預收費用。分別是幼兒入園後要求轉園或退園的、幼兒因病等原因申請休學的、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園停課的。
新《細則》強調,幼兒園不得在保育教育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課後培訓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突破規定的師生比擴大班級規模;幼兒園教育不得“小學化”或使用小學教材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裝置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等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湖北省物價局表示,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適齡兒童,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此外,幼兒入園後要求轉園或退園的、幼兒因病等原因申請休學的、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退還預收費用。幼兒園收費應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省物價局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任何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將依照《湖北省價格條例》等實施行政處罰。該《細則》從6月2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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