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實行水資源的流域管理是許多國家經過長期的摸索而最終採取的方式,並已成為普遍趨勢,對於流域水資源保護起到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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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境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赤水河流域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及流域內的生產、生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內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遵循統一規劃、綜合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與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採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促進流域生態環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鄰省的溝通協調。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責任制,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負責。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質控制指標、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流域保護目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內容。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種植業、旅遊業、文化保護資金和專案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赤水河流域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
第八條 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財政轉移支付、專案傾斜等為主要方式的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省人大會、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流域保護知識,增強公眾流域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赤水河流域的義務,有權依法檢舉和制止汙染、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成績突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流域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和產業發展,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區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護現狀,流域保護近期、中期、遠期目標和重點,流域保護政策措施等內容。
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流域產業發展定位,產業發展現狀,產業佈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目標和措施,重點發展領域和優先發展專案等內容。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規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徵求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資訊化、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赤水河流域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優化產業佈局,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流域產業發展。
赤水河流域產業佈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需要。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專案列為重點發展領域,積極採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
鼓勵依託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資源,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等產業,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種植業、林業和旅遊業。
第二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先發展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對於發展生態農業的,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內發展下列產業: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區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的。
第二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流域保護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區域內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裝置、產能。
禁止採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工藝、技術和裝置。
第二十四條 在赤水河流域內推廣節水、節能型工藝,推行清潔生產,發展迴圈經濟。
鼓勵企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章 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汙水、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工作計劃並納入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制。
鼓勵、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汙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專案。
第二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應當建設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強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莊沼氣池等清潔工程建設。
第二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和指導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者發展迴圈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汙染水環境。
第二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汙染。
第三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功能區劃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和植樹造林、荒坡地開墾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專案,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流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地,不得隨意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因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專案確需佔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嚴重汙染河段進行清淤和治理。鼓勵採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勘探、採礦、開採地下水和興建地下工程,必須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汙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汙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確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汙染物控制總量,應當符合該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要求。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主要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汙單位,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汙染物排放超出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限期削減汙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不得新建、擴建向流域內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
第三十五條 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禁止無證排汙。
第三十六條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定排汙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汙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汙口設定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列為重點汙染源的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汙口安裝線上自動監控裝置並負責其正常執行。
第三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汙染物排汙權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排汙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汙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汙染物排放指標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赤水河流域排汙權有償使用和轉讓的具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汙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汙費。
排汙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汙水、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汙水、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用於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汙水、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汙水、垃圾處理設施處理汙水、垃圾的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核撥汙水、垃圾處理費。
單位、個人繳納的汙水、垃圾處理費不能維持汙水、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 在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專案以及居住小區、賓館、飯店等建設專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汙染防治設施,並達標排放。
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汙染物的主體設施同時執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汙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或者停運,因緊急事故停運的,排汙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
本條例施行前在流域內已建成的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流域沿河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廢棄物;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單位和個人設定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棄物產生的汙水滲漏、溢流和廢棄物散落等對水環境造成汙染。
第四十二條 流域內的礦產資源開採企業排放的廢水、產生的礦渣等固體廢物,應當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採企業承擔。
流域內的廢棄礦山及其產生的礦渣、礦坑廢水由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組織治理。
第四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重大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汙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可能造成水汙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赤水河干流斷面水質監測,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四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減少汙染物、廢物數量,汙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開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和有償使用原則,依法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
第四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在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時,應當堅持生態環境用水優先,併兼顧農業、工業以及航運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主要支流進行水電開發、攔河築壩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四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依法劃定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區範圍。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赤水河流域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重要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劃定禁漁區或者劃段設定常年禁漁區,並設立禁漁標誌。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區應當作為常年禁漁區進行嚴格保護。
禁止在禁漁期、禁漁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扎巢捕殺親體和其他危害漁業資源的活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捕撈、銷售野生珍稀特有魚類。
第五十條 在赤水河內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路橋等水工建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漁業資源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方可建設。
第五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流域內森林資源、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自然地貌、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依託流域自然資源,依法申請建立國家級、省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以及世界自然遺產地等,已經申報成功的地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適度開發、合理佈局、完善設施、提高檔次的原則,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開發生態旅遊、文化旅遊、工業旅遊、鄉村旅遊等旅遊產品,加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旅遊推介力度,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投資開發赤水河流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文化傳承與保護
第五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文化實行重點保護、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採取措施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流域內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登記,加強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搶救、保護,及時查處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保障文化遺產安全。
城鄉建設、旅遊發展中涉及文化遺產的,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和管理,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五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內的物質文化遺產,符合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條件的,應當依法申報文物保護單位,並依法予以保護。
赤水河流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古鎮、古城牆、古道、古埠頭、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質文化遺產,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檔案,對其名稱、類別、位置、規模等事項予以登記,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五十六條 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風貌。
禁止因商業開發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化遺產或者改變其風貌。
第五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對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族文化、航運文化、鹽運文化、長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傳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五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化遺產的特徵和保護需要,明確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和措施,積極履行保護和管理義務,依法保護、管理和利用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壞的,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積極採取保護、修繕措施,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文化遺產特色和優勢,制定文化旅遊開發方案和實施計劃,積極發展文化旅遊業。
鼓勵、支援旅遊經營者依託流域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產品,建立旅遊品牌,發展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等特色旅遊專案。
第六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價值研究和宣傳推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六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護目標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護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批准、引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專案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批准、引進的專案,依法予以關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依法予以關閉,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內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責令限期關閉;逾期不關閉的,依法予以取締,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佔用生態公益林地或者擅自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非法改變用途或者佔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造成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以應繳納排汙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可以處以500元以下***,對單位可以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處以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流域管理規定
2002年修訂的《水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2002年《水法》對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定管理範圍確定為:參與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審查並管理流域內水工程建設;參與擬定水功能區劃,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狀況;審查流域內的排汙設施;參與制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排程預案;審批在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專案;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排程計劃;參與取水許可管理;監督、檢查、處理違法行為等。
新《水法》確立的“水資源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一方面是對水資源流域自然屬性的認識與尊重,體現了資源立法中生態觀念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對政府管制中出現的部門利益驅動、代理人代理權異化、公共權力惡性競爭、設租與尋租等“政府失靈”問題的克服與糾正,體現了行政權力制約與管理科學化、民主化的公共管理理念。
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