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送審稿***》,並於2014年10月底上報國務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支援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援。
第二章 禁止吸菸的範圍和措施
第十條 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吸菸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菸。沒有設立吸菸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
***一***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定吸菸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 室外設定吸菸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吸菸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舉辦公眾活動的場所,可以規定臨時的禁止吸菸措施和範圍。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和索要煙具,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在禁止吸菸的經營場所內吸菸,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離開該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索回已經消費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支付費用的,應當支付費用。[1]
第十六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菸職責:
***一***建立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處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禁菸標識,保持標識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和設定菸草廣告;
***四***對違法吸菸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訊影象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發現吸菸行為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條 禁菸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菸的***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菸標識及其張貼規範。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戒菸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對違法吸菸行為的處罰等資訊,告知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控制吸菸職責。
第二十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應當在菸草製品包裝上印製帶有說明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文字和圖形警示,向公眾警示教育菸草煙霧危害。其中圖形警示面積不得小於包裝面積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菸草製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並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初任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菸職工戒菸。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控煙,形成不吸菸、不敬菸、不送煙的社會風尚,倡導家庭無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菸,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菸,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菸。
國家和社會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五條 全面禁止所有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 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不得出現菸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以及變相菸草廣告;不得出現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鏡頭;不得表現未成年人買菸、吸菸等將菸草與未成年人相聯絡的情節;不得出現有未成年人在場的吸菸鏡頭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菸門診工作規範,指導設定戒菸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患者對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為吸菸的患者提供簡短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診療服務。
第四章 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菸
第二十八條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難以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第三十條 禁止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網路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
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有利用其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應當採取措施刪除違法資訊,儲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學生吸菸,對學生進行菸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菸的學生戒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控煙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範和管理措施。
對沒有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該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屬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菸草廣告、違法出售菸草製品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對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的吸菸鏡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定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影響的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無煙環境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與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有關的疾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菸或者未按照規定設定吸菸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三十九條 室外設定吸菸點不符合要求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四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釋出和變相釋出菸草廣告或者開展促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提供贊助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贊助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對於受贊助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贊助額,撤銷冠名,消除影響;對於主管人員,由受贊助或者贊助單位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1]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播放吸菸鏡頭或者出現菸草製品的媒體,由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菸草製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貨值金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路售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採取措施刪除違法資訊,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接受社會、媒體及個人監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菸草製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菸葉作為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
吸菸,是指吸入或者撥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菸草煙霧,是指從菸草製品及類似菸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菸者撥出的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等。
室外,是指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築物以外的區域。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者活動,以及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者個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菸草製品或者促進菸草使用。
第四十七條 對吸菸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西南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