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為規範濟南市城鄉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技術,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保護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和泉城特色,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實施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城鄉規劃和規範標準的規定,優化用地佈局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條 城市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以中類和小類為主、大類為輔的分類方式對用地性質實施規劃管理。
第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可結合規劃策劃研究確定。
第九條 建設用地的規劃範圍按照專案規劃建設用地和市政規劃建設用地確定。
前款所稱專案規劃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專案自身建設的用地,市政規劃建設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綠化保護帶、高壓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內容為強制性規劃內容,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變。
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專案實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強制性規劃內容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根據建設用地類別,可以在用地內適建相關型別的建設工程,適建比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合理確定。
第二節 容積率與建築密度
第十二條 中心城範圍內一般地區根據建設專案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築高度等因素對容積率與建築密度實施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居住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築密度參照表一確定;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築密度參照表二確定;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物流倉儲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參照工業用地實施規劃管理。
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下容積率應在優先安排市政、停車設施的前提下,結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確定。
同一建設專案內有不同規劃性質用地的,應當根據其規劃性質分別計算容積率與建築密度。
第十四條 8米及以上層高的廠房、倉儲建築,按2倍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經人防部門批准的人防設施,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地下容積率指標。
建設專案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眾開放使用的社會停車場***庫***的,社會停車場***庫***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指標。
第十五條 半地下建築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積大於首層建築投影面積的,凸出部分計入建築基底面積。
底層架空的建築,架空部分有兩面或兩面以上無圍護結構且架空高度與層高相當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建築基底面積。
第三節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積極利用、合理保護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向深層空間發展。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規劃應包括地下空間的功能定位、開發規模、佈局結構、交通組織、控制要求、連通方式、泉水與文物保護及應急防災等內容,統籌安排公共服務、人民防空、市政管線及其他地下設施。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泉水與文物保護的要求。
在經十路、經一路、歷山路、順河高架路圍合範圍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取得市名泉保護部門的書面意見。
在地下文物保護區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可分層確定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積、用地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容積率、水平和豎向聯絡等內容。
第三章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築間距
第二十條 確定建築間距一般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技術規範對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約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南側各類建築的建築間距按照表三確定。
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間距按照表四確定。
一般情況下,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間距在滿足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的基礎上按照表三規定的0.8倍確定,非生活居住類建築正向間距在表四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減小。
第二十二條 一般情況下,建築側向間距按照表五確定。
第二節 日照標準與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條 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與北側住宅的建築間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南側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綜合確定。建設單位在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申報生活居住類專案內建築日照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應當有一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
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允許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時間在1小時到2小時之間,但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註明。少數大寒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應當作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護理院、養老院、託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臥室和起居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
***三***醫院病房樓南向病房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
***四***中、小學教學樓南向普通教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
***五***託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動室和寢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於3小時。
第二十五條 申報專案以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原有日照時間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的,疊加申報專案的日照影響後,仍應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的,疊加申報專案的日照影響後,原有日照時間不應減少。
無法滿足前款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利害關係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在申報建築高度1.5倍扇形日照陰影範圍內確定,但該扇形半徑最大不超過150米。
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確定後,在其東、西、南三個方向各60米範圍內按前款規定確定其他遮擋建築。
第二十七條 下列建築不作為被遮擋建築進行日照分析:
***一***違法建築;
***二***臨時建築;
***三***被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的建築;
***四***二層以內簡易住宅;
***五***申報建築位於東西走向***包括東偏南60度以內***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寬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側的,道路或河道北側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築;
***六***申報建築位於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東30度以內***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寬度60米以上的河道兩側的,道路及河道另一側的建築。
道路與河道相鄰且二者控制寬度***含綠化帶***之和在60米以上的,適用前款第五、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節 建築層高與建築面積
第二十八條 建築中除裝置層、結構轉換層等特殊功能空間以外的建築空間,地上、地下建築層高均不宜低於2.2米。
第二十九條 普通住宅建築層高應控制在4米以內。因特殊需要層高大於4米的,按每2.8 米一層、餘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低層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於兩層層高。
第三十條 商業辦公建築層高應控制在4.5米以內,標準層層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層、餘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築的門廳、大堂、中庭、採光廳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業、超市、會議室、宴會廳、電影院等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商務公寓的層高按照住宅建築的標準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地下建築設計為停車、儲藏、設定市政裝置等功能的,層高不宜超過6米。
第三十二條 進深達2米的陽臺,應當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進深小於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陽臺建築面積佔地上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宜大於7.5%。
第三十三條 裝飾性陽臺應當設定在建築物牆體外,不與建築內部空間連通。進深小於0.6米***含0.6米***的裝飾性陽臺,不計算建築面積;進深大於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結構板等突出建築外牆、無圍護結構且進深小於0.6米***含0.6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結構板等有圍護結構或進深大於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三十四條 建築物設有飄窗的,飄窗突出外牆部分不大於0.6米且窗臺不低於0.4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其他飄窗應按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三十五條 規劃建設用地2公頃以上***含2公頃***或地上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含10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業設施專案,可配建商務公寓,但其建築面積不宜超過專案地上建築面積的35%,單套建築面積不宜大於90平方米。
商務公寓的建築面積計算按照住宅建築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住宅建築主體周邊設有采光井的,採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築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築面積。採光部分僅用於停車、儲藏、設定市政設施的,計入地下建築面積。
與地上居住空間連通的儲藏室,面積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間面積的50%。
第三十七條 騎樓、過街樓底層不計入建築面積。但建築空間有不符合道路設計規範或不具備機動車通行條件的走廊、通道穿過的,應當按國家相關規範的要求計算建築面積。
第三十八條 建築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築同一層部分為地上、部分為地下的建築,用於停車、儲藏、設定市政裝置的部分計入地下建築面積,用於商業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築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築面積。
第三十九條 半地下建築計入地下建築面積。地下、半地下建築的最高點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第四節 建築退讓
第四十條 一般情況下,建築退用地界線的距離應不小於對應建築間距的一半。
不能滿足前款規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徵得相鄰用地單位書面同意後,適當減小退地界距離。
第四十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應當滿足下列規定:
***一***沿城市主幹道及以上級別道路的,退讓距離不小於15米;
***二***沿城市次幹道的,退讓距離不小於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讓距離不小於5米;
***四***臨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線的距離不小於8米;
臨城市支路及以上級別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築,退讓距離應當加大,舊區建設專案以及商業步行街、小街巷兩側的建築,退讓距離可適當減小。
新區建設專案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退讓道路紅線,舊區建設專案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界面的整體效果以及與現狀建築的關係等因素退讓道路紅線。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退各類綠線的距離不宜小於3米。
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河道兩側為城市道路的,建築退河道兩側規劃道路的距離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為綠化帶***含疏浚路***的,退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無綠化帶或道路的,建築退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鐵路專用設施除外***,退鐵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
沿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公路專用設施除外***,公路兩側有綠化帶的,退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無綠化帶的,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地下建築退用地界線、規劃主次幹道、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小於5米,退規劃支路和綠線的距離不小於3米。與周邊現狀建築距離較近的,應當適當加大退讓距離。
地下市政公用設施的退讓距離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節 建築高度與城市景觀
第四十四條 建築物的高度應當根據專案區位、用地條件、功能要求、周邊建築及景觀要求合理確定。
除古城區、商埠區和泉城特色風貌帶,其他區域鼓勵建設高層建築。
第四十五條 建築高度一般按建築室外地平至女兒牆頂點或簷口頂部的垂直距離計算,但位於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工程設施周邊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築,其建築高度應按建築室外地平至建築物或構築物最高點的垂直距離計算。
下列凸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三***空調冷卻塔等裝置。
第四十六條 多層建築女兒牆高度不宜大於1.5米,高層建築女兒牆高度不宜大於1.8米。女兒牆上方確需設定裝飾性構架的,不得形成圍合牆體,其高度根據建築造型與景觀需要合理確定。
第四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宜設定開敞陽臺;沿河道兩岸和山體周邊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各類城市公園、廣場周邊的建築,應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四十八條 建築外牆裝飾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美觀的要求。
空調室外機擱板、管道等設定在建築外牆的,其位置和形式應當結合立面統一設計,並設定裝飾構件。
第四十九條 商務公寓的主要立面應當具備公共建築的外立面形式與建築特點,陽臺不得外挑,並應採用封閉式。沿城市主幹道一側不宜設定空調室外機,確需設定的,應做好遮蔽處理。
第五十條 毗鄰城市道路或廣場建設的公共建築,臨道路或廣場一側不宜修建圍牆。確需進行空間分隔的,鼓勵開牆透綠或採用綠籬、綠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確需修建圍牆的,應當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牆,且不應高於2.2米。
第五十一條 設定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並符合交通、消防、通風、採光、衛生、安全的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附屬大型廣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應當與建築立面統一設計,整體效果應當與建築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居住建築、行政辦公建築、教育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園、綠地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不得設定商業廣告。
第六節 停車設施
第五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應當配建相應的停車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當合理安排與建設用地出***、建築主要人流出***和周邊道路的關係,滿足交通組織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公共建築、居住類建築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停車庫***場***應當與主體建築佈置於城市道路同側,確因用地條件限制需在道路兩側佈置的,應當設定過街設施。
第五十四條 地下停車庫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築面積宜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車場每個機動車停車位佔地面積宜為25至35 平方米,非機動車每個停車位佔地面積不小於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條 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參照表六確定。
第七節 居住區綠地和配套設施
第五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居住專案,應當在用地範圍內設定相應的綠地,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新區範圍內居住專案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舊區範圍內居住專案的綠地率不宜低於25%。
第五十七條 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建築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併計入綠地面積。
覆土厚度達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可一併計入綠地面積。
採用植草磚鋪裝的停車位,按照鋪裝面積的30%計算綠地面積。
第五十八條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配置。
第五十九條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可結合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現狀酌情增減。
第六十條 分期實施的居住類專案中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量的比例搭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組團級配套設施須與所在組團同時申報、同步建設;
***二***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萬平方米的,應當配建託兒所、幼兒園、小學、衛生站、農副產品市場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三***住宅建築面積達到60萬平方米的,應當配建中學、醫院、文化活動中心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八節 泉城特色保護
第六十一條 本節規定適用於泉城特色風貌帶、泉城特色標誌區、商埠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南部山區等區域。
在前款所列區域內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體現積極保護要求,統籌泉城特色保護與城市更新發展關係,注重對老城格局、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整體保護,按照有關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本規定落實統籌保護、整體保護、重點保護、有機保護、特色保護並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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