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科學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我們的世界因動物而豐富多彩,滿足我們情感的需要。小編整理了,歡迎閱讀!

  篇一

  動物權利保護研究以動物權利立法的完善為視角

  在現代,保護動物思想和立法實踐是伴隨著奴隸解放和婦女運動甚至人性解放發展起來的。在這一過程中,人類的道德視野和道德關切不斷擴充套件,人類對保護動物立法的認識也不斷深化。動物有無權利,動物的權利如何保護,人類和動物是何種關係,這一系列問題正在逐步被人類找到答案。在我國,社會人群對動物權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擁護主義”認為動物擁有和人類同等權利且神聖不可侵犯,“反對主義”認為動物只是作為一種物品存在並不具有權利,還有“中立主義”,他們認為動物擁有的是以滿足人類利益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因為有這些觀點存在,“動物權利”問題的爭論從未休止過。

  近年來,國內動物受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而“凶手”卻得以逍遙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華大學生劉某傷熊事件,2005年復旦大學生虐貓事件。這類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過網路迅速傳播,引發眾多社會爭議。絕大多數人都會強烈譴責行為人殘酷的行為,感嘆社會之風日益敗壞,人民道德素質亟待提升。但是在聲討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發生這類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視的原因——動物權利保護立法的缺失。我國對動物權利立法的忽視,極大程度上縱容了這類虐待動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針對我國動物生存現狀,以問卷形式瞭解社會人群對動物權利的看法,收集我國法律法規進行研究,並結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國動物權利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帶來的後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現的原因,並提出相關法律的完善建議,期望在未來引起立法者的重視,對動物權利進一步加以保護,同時,喚醒人們對動物權利的保護意識。

  一、現狀調查

  ***一***對社會人群的調查

  1.調查內容與結果。本專案以發放500份問卷和戶外採訪的形式,針對動物是否擁有權利,動物擁有什麼程度的權利,權利保障途徑以及是否滿意我國相關立法,對四川、重慶和廣東地區群眾進行了調查。利用統計學原理,顯示錶明,82%的人認為動物擁有權利,14%的人持不關心態度,僅4%的人認為動物不存在權利。在動物擁有怎樣的權利上,僅35%的人***其中大部分為在校大學生***認為動物擁有與人類同等權利,約62%的人認為動物擁有部分權利,並以人類利益為前提:大眾對權利保障的途徑選擇主要分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質提升兩種,而在是否滿意我國相關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關注的態度,少數人認為我國立法存在問題需要完善。

  2.調查意義。瞭解群眾對動物權利的態度,為立法奠定基礎。法律應代表大眾的意識,實際上,人們普遍都接受動物擁有權利,只是基於人類處於生物鏈頂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動物擁有與人同等的權利罷了。因此,對動物權利立法的完善並不違揹人民的意志,是大眾觀的體現。

  探尋社會對以法律保障動物權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現象是,雖然大部分人對相關立法並不關注,但是這大部分人裡面有相當比例的人卻認為法律的完善是動物權利保障的途徑之一;而認為我國立法存在問題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動物權利保護的途徑上幾乎都選擇了立法。這說明,雖然群眾或許並不瞭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對動物權利的保障作用是毫無疑問的,在目前動物生存狀態下也是迫切需要進行的。

  ***二***對國內立法的調查

  1.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收集與分析。目前,我國現行與動物權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部分省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涉及動物保護的《憲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環境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收集與分析之後,可以總結出兩個主要問題:第一,目前我國法律保護的動物範圍十分有限,並未有一部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納入了所有的動物i第二,這些法律法規實際更多是在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權屬和利用進行規範,連保障動物福利都稱不上,更不足以稱之為是對動物權利的保護。下面我們以動物保護立法相對詳細的具有代表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本法一共分為五章,分別是“總則”、“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總則。首先,針對本法保護的物件,我們可以發現本法的保護範圍僅限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他動物例如寵物貓或狗的權利是沒有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的。而本法所規定的“野生動物”的外延還要比對野生動物範圍的通常性解釋窄得多。其次,針對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動物常稱之為“野生動物資源”,又結合第一條的規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和整部立法,不難解讀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通過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來最大化滿足人類利益需求。另外,法條中規定有“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科學研究”等,說明我國動物保護立法並沒基於“動物權利”層次——畢竟嚴格意義上的動物權利是不允許對動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殺害的,而全世界還沒有國家做到了這一點,而基於的是“動物福利”角度,當然法律保護的效果我們姑且不談。

  野生動物保護。第二章應當是該法著重強調如何保護動物的一章。但是通讀這幾個法條,除了第八條立法者籠統地規定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捕獵或者破壞和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外,我們很難再找到能作為動物權利保護標準的法條了。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筆者對動物權利應得到怎麼樣的保護,同現代動物保護思想家湯姆·睿根的觀點一致:動物應當享有和人類同等的權利,即穿貂皮大衣、吃豬肉、將鳥關在籠中這樣的行為都侵犯了動物權利——雖然筆者並不支援我國目前立法應當走到這一步***原因在後文說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是在預設我國是允許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只是在獵捕時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和受到一定限制。這說明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先不提對權利的保護,連是否對動物基本生存狀態進行了保護都存在疑問。所以可以說該法並不是動物權利保護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動物福利保障法,因為它允許了對動物權利侵害的行為的存在,而這些行為連合理都不一定稱得上。

  關於野生動物的 管理和法律責任。野生動物的管理我國主要是針對獵捕,出售、收購,馴養繁殖,運輸攜帶以及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作出規範性的規定,站在“擁有者”的角度,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資源被損害或者盜用,而看不到對野生動物權利的提及。法律責任方面,《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或者吊銷執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法分為兩種,一是構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關規定處罰;另一種是在本法中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並沒有詳細規定, 實踐中很難適用。

  目前國內立法中,《野生動物保護法》是相對於其他法律法規對動物保護的規定最為詳細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問題。而究其根本,該法的保護野生動物實則是為人類開發利用資源和維持生態平衡服務,並未對動物權利的有無、動物權利的保護進行思考,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國不存在保護動物權利建立的法律。

  2.國內外立法的對比。對於動物,如果他們是生命主體,他們就擁有權利,就和我們一樣——這就是關於動物權利的所有問題的最終歸宿***唯一結論***。在未來,法律對動物權利保護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權的保護為參考標準——法律應給予動物同人類一樣的權利。但是,基於對 社會 經濟 發展階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筆者認為目前乃至以後很長的時間,應首先基於“動物福利”的程度進行保護動物的立法,暫時不用也沒有能力從“動物權利”保護的程度考慮立法。而在“動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護方面,我國落後於西方國家。

  德國1998年《動物福利法》是我國學習的榜樣。該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旨在保護動物之生命,維護其福利。此舉乃是基於人類對於地球其他生命夥伴之責任而為之。任何人不得無合理之理由致動物痛苦或受傷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條都對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體的規定,並貫穿於法條之中。將該法第一條與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對比,我們發現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別。該法旨在定義動物和人類的關係從而對動物進行保護,規定無正當理由不許對動物施以的傷害行為。而《野生動物保護法》卻以保護野生動物為手段,利用野生動物為目的,一直將動物當作可利用資源看待。兩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別決定了其對動物保護處於何種程度的差別,也就決定了動物所處的生存 環境。雖說德國《動物福利法》看來只是對動物福利的保障,還並未上升到動物權利的保護,但是對於我國未來動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鑑意義。

  其實,西方國家已經逐漸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動物保護立法,例如英國除《動物保護法》外,還就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 工作動物、娛樂動物、野生動物等進行了專門立法,並針對一些具體動物的福利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其單行法規數量達百部之多;例如美國的聯邦動物福利法規中包括了,適用於馴養動物的《二十八小時法》、《人道屠宰法》等,聯邦野生動物法規《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瀕危物種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動物法規。對比於國外的法律法規,我國應看到國內外動物權利保護的差距所在,儘快完善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改善動物生存環境。

  3.調查意義。整合我國動物權利保護相關立法,對其進行總體評價。我國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只能說與動物權利保護有關,但是並未有任何動物權利保護的立法。目前大多數國家都仍致力於保障動物福利的方面對立法進行完善,這是未來過渡到動物權利保障的必經過程,我國也不例外。但是我國的動物保護立法,由於立法目的的偏移,導致整個立法體系出現很多問題。其並未以動物權利為首要考慮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類利益,因此相關法律法規顯現出的是如何對動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幾乎看不到純粹的基於動物權利意識的動物保護立法。

  對比國內外法律法規,表明完善我國動物保護立法已刻不容緩。立法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動物在本國的生存狀況,西方國家普遍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當今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動物福利法,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之下,動物能夠生存在較為舒適的環境之下並不被虐待。而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律基本沒有形成體系,僅零散的法律且並不旨在基於權利意識對動物進行保護,這導致我國動物的生存環境惡劣,時常發生虐待動物的事件。民主發達的社會環境下,我們已不能滿足於人權的保障,動物是同人類一樣的生命主體,社會亟待對動物權利進行更全面的保護。

  二、我國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對動物保護範圍過窄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對野生動物進行保護,使得其他非野生動物不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我們倡導人人平等,卻人為地將動物分為了“三六九等”,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實踐中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我們對虐貓事件、清華學生傷熊事件、象牙買賣這三類案例進行分析並比較行為人侵害動物權利所造成的後果和應承擔的責任。雖同樣是對動物權利的侵害,同樣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但是,虐貓***狗等寵物***這類事件的行為人不用受到除輿論道德譴責外的懲罰,傷熊事件行為人最後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並免於刑事處罰,象牙買賣在我國則是禁止的。造成責任有無、責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國現行法律的問題所

  在——對動物保護的“區別對待”。對動物的保護應當一視同仁,若僅僅對野生動物保護進行立法,也就意味著非野生動物的權利被架空,無論以何種行為對待非野生動物,施行行為者都不會受到實質性的懲罰。

  ***二***我國對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規定過於籠統

  暫不談非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空白,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野生動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規定,對保護野生動物僅僅作了籠統的規範。這使得實踐中雖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動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難認定行為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受到處罰,使得損害動物權利行為人在利益趨勢下更加肆無忌憚。

  ***三***法律責任的規定存在問題

  我國法律對行為人實施侵害動物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或是過輕,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違法的懲罰性規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動物保護立法方面,先不說行為人很難被認定為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即使行為人違法,大多數也不過是被處以***等處罰,更是有些法律條款僅僅作了禁止性規定,卻沒有規定違反規定的處罰,使得權利落空。

  三、現行法律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現行立法實際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國目前法律存在的問題後,可以發現造成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為何我國和西方國家在動物權利的保護上有如此大的差異,其中一個解釋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別——西方國家正視動物與人類的關係,把動物從人類附屬品中抽離出來,認定動物為人的同類,並基於此要求要對動物權利進行保護;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預設動物是為造福人類而存在,因此動物權利的保護類別、保護方式等都是基於人類利益而存在的,是人類利益認可的前提成立才對動物進行保護。

  ***二***社會發展程度決定一部保護所有動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國還發揮不了作用

  我國沒有解決非野生動物的保護並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於我國的社會發展程度還不足以顧及到對所有動物的保護。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若是對所有動物進行保護,會導致本就緊張的司法資源更加匱乏,甚至在與人權的保護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擴大受保護動物的範圍是主要趨勢,也是維持生態平衡的必經之路。

  ***三***動物保護立法的完善需要經歷很長的過程,並非一日之功

  雖然目前國內立法存在諸多問題,但我們必須認可立法者在動物保護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貢獻,筆者也並不支援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過去幾十年,動物保護立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每個法律體系的完善都要經歷漫長的歲月,人權的法律保護就是鮮活的例子,動物保護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視和不斷的探索研究,因此,現行法律仍存在眾多問題也在情理之中。

  四、調查結論

  我國動物保護立法體系的建設已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在當下無法正常地保護動物的權利。找準立法存在的問題的同時,我們也在探尋完善的建議:

  ***一***糾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強調了我國動物保護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對於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線索,因此,我國若要在動物保護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須糾正立法目的——從人類利益本位轉變為動物權利本位,這樣,未來的動物保護法律的制定才能體現出對動物權利的保護,才不會使動物權利法律的功能產生偏移。

  ***二***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現有法律法規雖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並不可對之持置之不理的態度,正因為我們發現了現行立法的問題,因此立法者應當不斷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並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無缺的,英國1911年制定的《動物保護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國法律也應當是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進步的。

  現有法律法規的完善應當以除堅持正確立法目的以外的這幾個因素為導向:第一,擴大

  動物權益主體的範圍。通過對西方具有典型意義的國家動物福利法的闡述與分析,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這樣一個趨勢:其動物福利法律 實踐是一個權益主體範圍不斷擴大,內容逐漸完善並日趨成為一個完整的動物福利法體系的過程。我國應當適當擴大保護範圍,而不能將法律的恩澤僅被及珍稀、瀕危或者有重大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第二,堅持從動物福利逐漸上升到動物權利的立法過程。雖然西方國家有一套較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但仍站在動物福利的層次上。筆者贊成世界各國家理應致力於動物福利保障的研究,這是受 社會 發展階段決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須是以動物作為同人類一樣的生命主體,享有同等權利來進行立法,以之為立法總體理想,而不僅僅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第三,嚴格懲罰措施。例如行為人往往考量狩獵帶來的 經濟利益和違法狩獵產生的***之間的得失,若是懲罰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的,這樣只會使法律成為擺設。

  ***三***堅持對制定保護動物權利法律進行研究

  雖然我國現狀下該法律存活空間不大,也不一定要執著於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時,我國應當與時俱進,秉持“揚棄”的態度借鑑西方國家成熟的 經驗,對動物權利保護的法律進行持續性探討和研究,不僅可以反作用於現行法的完善,也為時機成熟時頒佈真正意義的動物權利保護法律法規做好準備。

  ***四***加強動物權利保護的宣傳,糾正“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我國法律出現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體現了立法者和群眾以人類利益至上的態度對待動物。捍衛人權是人類的本能,因此我們始終致力於人類的解放,而動物雖然是另一個物種,但是它們並不是奴隸,它們應當擁有與人類同等權利。所以,未來我國應將人們歷來對人權的重視轉為對人與動物權利同等重視,改變人們的“人類中心主義”觀念,將人們長期忽略的動物權利重新拉回人們視野中來,使動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權利都面臨著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為權利而鬥爭。人類處於生物鏈頂端,因此在與動物利益存在衝突時,人類毅然選擇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國明顯地體現在了動物保護的立法之中。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了,要替動物主張動物的權利。本文通過收集國內外的法律法規,對我國法律進行分析,並將其與西方國家法律相對比,站在動物權利保護的高度,支援通過動物福利保障向動物權利保護過渡,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視角入手提出建議,希望在未來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改善我國動物生存狀況,也呼籲人民群眾摒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關注動物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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