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的經營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主體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證的證件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資訊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髮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宣告,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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