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違規處罰規定
作弊處罰規則,財政部第十屆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相關規章制度的修訂意見,現將修訂後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註冊會計師
第一條
為了確保註冊會計師考試質量,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地舉辦註冊會計師考試,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違紀、作弊行為人包括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與違紀、作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對違紀、作弊行為人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得當。
第四條
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照本規則對違紀、作弊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五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違紀:
***一***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種通訊工具等夾帶至考場座位;
***二***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證號以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的標記;
***三***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身份證件號及准考證號。
第六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嚴重違紀:
***一***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經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改正;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後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身份證件號及准考證號的,經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填寫***填塗***。
第七條
考試之前、之後在考試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有關規章制度行為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應考人員,應作為嚴重違紀處理。
第八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作弊:
***一***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
***三***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
***四***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資訊,或讓他人抄襲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蔘加考試;
***六***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秩序。
第九條
在試卷評閱期間由評閱人員發現的異常答卷,經專家鑑定為互相抄襲的,按作弊處理。
滴滴專車作弊違規處罰標準
什麼是作弊?
一切通過非公平不正當手段獲取優惠券減免、獎勵、訂單、五星好評等,對優打車平臺、乘客或其他司機構成利益損害的行為,均屬於作弊。
一旦發現有任何作弊行為,將扣除作弊訂單減免金額和當天全部獎勵,並對非法獲利處以退一賠三***。
1.刷單:
利用司機乘客賬號,以獲取獎勵、訂單、五星好評等為目的的作弊成交行為。
如:自己跟自己成交、團伙刷單、模擬乘客刷單等。
處罰:第一次禁用3天,第二次禁用15天,第三次解除合作;累計非法獲利≥1000元時,解除合作永不錄用。
2.指定/車上成交:
乘客明確指定某一車輛、司機接單或通過暗號叫單,已上車或即將上車時與司機違規成交***指定叫車、車上成交、重複成交***的行為。
處罰:每次禁用3天。
3.作弊軟體:
安裝使用對優打車司機端產生干擾的第三方作弊軟體的行為***加速器、定位模擬器等***。
處罰:第一次禁用3天,第二次禁用15天,第三次解除合作。
4.其他作弊違規:
主動或單方面提前計費、延長計費時間,要求乘客多支付小費或其他費用再退款,與乘客私下議價等作弊違規行為。
處罰:第一次禁用3天,第二次禁用15天,第三次解除合作;累計非法獲利≥1000元時,解除合作永不錄用。
無犯罪記錄證明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