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有哪些法律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會計是一個資訊系統;會計資訊是這一資訊系統的產出品;環境是會計理論研究的起點。那麼呢?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會計有的法律責任

  一、會計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資訊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汙、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是對犯法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3、民事責任。

  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中,由於會計資訊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資訊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係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會計的基本準則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組成。

  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則和指南。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1、基本準則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批覆》***國函[1992]178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具體會計準則***內容條目***

  1、存貨 2、長期股權投資 3、投資性房地產 4、固定資產 5、生物資產 6、無形資產 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8、資產減值 9、職工薪酬 10、企業年金基金 本 11、股份支付 12、債務重組13、或有事項 14、收入 15、建造合同 16、政府補助 17、借款費用 18、所得稅 19、外幣折算 20、企業合併 21、租賃 22、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3、金融資產轉移 24、套期保值 25、原保險合同 26、再保險合同 特殊行業:保險會計業務 27、石油天然氣開採 2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29、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0、財務報表列報 31、現金流量表 32、中期財務報告 33、合併財務報表 34、每股收益 35、分部報告 基本不變 36、關聯方披露 37、金融工具列報 38、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3、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應用指南是對具體準則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做出操作性的規定。

  4、解釋公告

  解釋公告是隨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就實務中遇到的實施問題而對準則做出的具體解釋,2007年11月16日、2008年8月7日、和2009年6月11日財政部已經分別印發了第1、第2 和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釋出後,於2007年1月1日期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並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會計的考試變化

  一、統一使用全國題庫

  根據財政部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關於印發新舊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等檔案規定,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省市都將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題庫,這將首次實行全國統一題庫,對全國考生而言實現了“公平、公正、公開”。

  二、考試題型全國統一

  隨著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實施,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省市的考試題型應該完全統一到全國考試題庫標準中來,建議財政部能夠採取類似註冊會計師考試的方式,在官方網站上公佈模擬題庫、題型,方便廣大考生熟悉考試環境,提高考試成績。

  三、考試次數一年兩次或多次

  2013年各省市對現行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政策都正在或即將進行調整,包括每年的考試次數或頻率的改革,根據各地落實的情況來看,從2014年開始,全國所有省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都有望實現一年考兩次、四次或多次,這將在最大程度上緩解考生報名人數多、考試次數少的現狀,有利於縮短考試周期,擴大考試影響力。

  四、實行三科連考

  從2014年開始,各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都將實行三科連考,這不僅是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考驗,也是對考生體力和應變能力的測試。從這一點講,增加了會計從業考試的難度。

  五、免考規定2014年底徹底取消

  從2014年開始,財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政策,徹底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部分科目免試規定,舊政策最後過渡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對於已經通過部分考試科目的考生,必須充分把握最後的免考機會,否則將全部參加三門考試。

  六、三個科目必須一次性通過

  財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政策,嚴格要求各考試科目必須一次性通過,最遲執行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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