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四項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9日

  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又有規定。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義務估計很多人都表示不清楚。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義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四項義務

  ①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安全生產法》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③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十項權利

  ①合同權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注我國最近通過了一部新的關於合同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也是對勞動合同的進一步明確。

  ②知情權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③建議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④批評、檢舉及控告權不得報復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⑤培訓權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⑥獲得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權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注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有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護髮帽

  2呼吸防護類。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塵口罩

  3面部防護類。如電焊面罩、護目鏡、防衝擊護具

  4聽力防護類。如耳塞、耳罩等

  5防護服裝類。如防靜電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各種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專用護膚品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

  勞動防護用品除了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外還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過使用期限必須報廢和停止使用。

  ⑦拒絕危險權不得報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⑧緊急避險權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⑨工傷索賠權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⑩工會監督權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其他權利

  1.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拒絕權

  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緊急避險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請求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首先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請求相應賠償的權利。如果工傷保險賠償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還可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向其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為了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該項權利,《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2款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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