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生父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對他們的權利作出了規定,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非婚生子女主要享有以下法定權利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怎麼理解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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