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交易有哪些侵權行為
在黃金期貨交易中,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有哪些?黃金期貨主要有以下幾種侵權行為提供虛假資訊誤導下單、對衝行為、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及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
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資訊誤導下單。
市場披露的有關政策、行情等的資訊對黃金期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資訊誤導投資者下單的,由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承擔。
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2、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
期貨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一方面是因其作為的行為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由於期貨公司基於其投資者之間的行紀法律關係,負有對投資者保證金的妥善保管義務,私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動用保證金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責任。
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3、對衝行為。
對衝是指黃金期貨公司收到投資者的指令後,將其指令與其他投資者的指令或與自己的“指令”私下對衝,或者雖然將投資者的指令傳遞到了黃金期貨交易所,卻未將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提出要約,而是與其中某一市場參與者私下通謀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對賭和配合交易三種表現形式。黃金期貨公司私下對衝的行為應為無效,黃金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黃金期貨公司與投資者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4、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
具體包括投資者沒有下單指令時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交易、黃金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執行沒有交易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瑕疵指令、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等幾種情況。這裡同樣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問題。黃金期貨公司對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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