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關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05

什麼叫派出機關 什麼叫派出機構

按照行政法的規定:

派出機關,是指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有三類:

1: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候”和“經國務院批准”的條件下設立的若干派出機關。

2:由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候”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條件下設立的“區公所”。

3:市轄區、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條件下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是指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的機構。比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派出所職權的規定。

它們二者的聯繫是:它們都是被行政部門賦予一定的權力,代行職權的機構.

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的區別

、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這在行政法中是有嚴格區分的。

2、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a.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

b.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

3、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區別:

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範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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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派出機關?什麼是派出機構?兩者有和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什麼是黨的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派出代表機關是指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派駐所屬地區、系統和機關工作的黨組織。派出代表機關在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黨的委員會所授予的權利。派出代表機關的領導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指定。

關於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就是指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地區現在已經不還存在了,最早取消地區的河北省唐山地區,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就取消了;

現在常見的管委會屬於政府臨時派出機構,在一個新的行政區域正式被批准前的一個機構,其級別不確定,主要看是哪一級政府派出、組建的;

駐京辦是經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由它下面的駐京辦事處管理司直接負責管理的這麼一個機構。駐京辦涵蓋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特區的駐京機構。

派出所,所是什麼意思?

所,不是場所,而是機構的意思。

中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舊中國警察局下面亦設有職能相似的此種機構。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 派出所名稱延續至今。

派出所屬於一個外來詞,來源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有什麼區別?街道辦事處屬於哪一個?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的區別

派出機構:政府中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

派出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

街道辦事處是政府的派出機構。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法中得派出機構和派出機關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都有哪些部門?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的行政組織,但是,兩者設立的下屬機構並非都是派出機構。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這在行政法中是有嚴格區分的。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而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範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區別,就不贅述。

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職責是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 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常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範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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