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不是共同財產?
聘禮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聘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彩禮屬於個人財產嗎
屬於贈與,法律規定如你們沒有登記並共同生活這部分錢對方是可要求返還的。所以從這個規定上看,婚後應歸為共同財產。
彩禮錢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2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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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看符合哪款吧
婚前彩禮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婚後幾年才給彩禮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屬於贈與(當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予退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送彩禮的時候都還沒結婚吧,是根據結婚證日期算,如果是送禮在前,開證在後,那隻能算贈與,不能算共有財產,先開證,後送禮,應該算共有,還有是送給女方個人,還是女方父母
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你們共同取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女方的禮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彩禮是不屬於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應適當返還。因為那屬於有條件的增於以結婚證領取時間為界限,婚前一方的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屬於一方,婚後贈送的禮金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了彩禮錢算共同財產麼
結婚禮金,又稱“喜錢”或“份子錢”,是參加婚禮的人向舉行婚禮的新人贈送的現金。對於結婚禮金的分割問題,首先必須界定與明晰結婚禮金的法律性質。對此,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學理上的認識也是不盡相同。但結合我國民間的傳統習俗以及法律實務,結婚禮金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親友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種贈與比較特殊,其兼具祝福新人和禮尚往來的雙重意思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顯然,只要贈與人未明示具體的贈與人,結婚禮金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於結婚禮金的特殊屬性,具體分割時法院不能簡單地進行均分,應結合民間傳統習俗與人情世故以及舉辦婚禮的具體花銷等作出判決。具體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因素:
一、結婚禮金雖是一種贈與,但不同於一般的贈與。依據我國民間習俗,收禮人在送禮人操辦有關喜事時應返送財物,即“回禮”,說明禮金具有禮尚往來的“人情”因素。因此,在結婚禮金的分割問題上要予以考慮,可以參照“誰的親友所送,誰負責返還”的原則分割。當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一旦糾紛發生,當事人必須提供具體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後只能均分。
二、舉辦婚禮畢竟需要花費不少的資金,特別是在操辦酒席、置辦婚車等方面花銷較多,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對此予以合理考慮,理應將這部分花銷從結婚禮金中適當扣除,以體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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