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有哪些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做為一名小學生享有什麼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行使這項權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學校應當保證學生依法享有該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獎學金是指國家和有關部門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的定向獎學金等各種用於獎勵學生的費用資金。貸學金是指國家向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解決在校期間的生活費用的學生提供的無息貸款。助學金是指國家按照規定標準和享受比例發放給學生的生活補助費。學生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學校有義務保證學生行使該項權利。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學生的申訴權和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有關部門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正確地作出處理;人民法院對學生提出的有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應當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裁判。

小學生在學校享有哪些權利請舉列幾個

1、健康權。學生的健康應該受到學校的保護,即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各種活動不得有損於學生的健康。更不得心體罰等惡劣手段損害學生的健康。 2、受教育權。學生違反了紀律或犯了某種錯誤,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沒有權利開除其學籍,否則就是爭奪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即使在高中階段,學校和教師也不能輕易行使停課或開除學籍的處罰手段。 3、 姓名權。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姓名權利,不能圖省事用錯別字代替學生名字中難寫的字。 4、 隱私權,即學生的隱私受法律保護。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學生的隱私,更不得散佈學生的隱私。 5、 休息權。學生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按期休息、按時上下課。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爭奪學生休息的權利。 6、 著作權。學生的作品也受版權法保護。學生有權發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經學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關作品不得由教師隨意發表。如果引用或發表了學生的作品,不僅必須署上學生作者本人的姓名,還必須付給稿酬。 7、 發明權和專利權。學生有權進行發明創造,其發明創造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後也可以享受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權利。 8、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學生在學校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種權利不受教師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9、 批評建議權。學生作為學校的成員之一,有權對學校和教師進行批評和提出建議,這是學生應該享有民主權利之一。 10、 結社權。學生有權組織合法的群眾組織和團體,也有權參加合法的群團組織。 11、社會公益權。學生作為社會成員,在學校裡也享有社會公益權利。社會公益權包括享受社會公益利益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學生的這種權利。 12、 人格尊嚴權利。學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師批評和處罰學生時,不得用汙辱性手段損害學生的人格,如罰站、罰跑步、罰勞動等做法都是對學生人格尊嚴權利的損害。 13、 生命權,學生在學校期間其生命權利必須得到有效保護和尊重,任何危害學生生命的行動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14、 抗議權,學生的相關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後,有權向侵權人進行抗議。其抗議權不受被抗議人的地位和年齡及身份的限制。 15、 投訴權。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後,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和部門進行投訴。這種投訴權包括訴訟權利。 16、 獲得幫助權。學生在學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無法解決的困難時,有權要求教師和學校提供幫助。 17、 通信權。學生有權與任何人進行通信,其通信權受法律保護,學校和教師不得侵犯變種權利。 18、 言論自由權。學生所享有言論自由權與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相同。學校和教師無權限制學生的言論自由權。 19、 公平權。學生有權要求獲得與其他學生相同的公平待遇。這種公平權不得受到歧視。 20、名譽權。學生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譽權,即使學生違反了紀律或犯了某種錯誤,教師也不能用汙辱性語言或手段損害學生的名譽。

小學生在學校享有哪些權利請舉列幾個

兒童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有以下權利 :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週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習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采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準,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另外,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的安全,由學校保證,學生受到傷害,學校有責任賠償。

十二歲以下的小學生有哪些合法權利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明確認識到,每一個小學生都享有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和受到保護的權利。 小學生的營養、衛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應得到高度的重視,家長在分配家庭收入時應首先滿足小學生的基本需要。 小學生有權接受教育,並應有時間休息,遊戲。 當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險時,小學生有權獲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及時保護以及儘可能完善的彌補措施,例如及時送往醫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小學生的任何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小學生的尊嚴為前提。即使父母對小生進行必要的約束亦應充分尊重小學生的人身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學生的隱私、通信等合法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父母與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的法律責任。 盡最大可能保證小學生享有生存與發展的權利。 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保證兒童健康。 尊重兒童的受教育權,保證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盡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輟學。 禁止虐待、遺棄兒童。禁止歧視兒童,尤其是女童與有殘疾的兒童。

小學生十項權利的內容是什麼意思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1]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2]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3]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5]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小學生有什麼權力,有什麼責任

10歲以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負民事責任。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小學生的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民法小學生擁有哪些權利

10週歲一下是無完全行為人,10週歲到18週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具體的能夠實施的民事行為有區別噠!

公民在不同年齡階段有不同的權利小學生有哪些權利?

10週歲以下,系無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至18週歲(以獨立生活的16週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與其智力相適應才有效,一般民事行為需經其監護人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18週歲以上系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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