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如何解決勞資糾紛問題

要想有效地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還是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強化法制意識,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化進程在不斷加快與完善,與勞資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規範,涉及也比較多,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政府出臺的各種條例法規等等,甚至還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

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我們應當熟悉各類法律法規,並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範和避免用工風險。對於法律法規,我們HR不但自己要學、要掌握,更要影響企業老闆、企業管理層去學習,並且要倡導員工去學習,要讓企業全體人員都具有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法律法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千萬不要遮遮掩掩,這樣,企業的勞資關係管理就會越來越融洽、和諧。

需要強調的是:作為HR,我們在涉及到勞資關係方面的工作時一定要注重細節,所謂“細節決定成敗”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尤顯重要,有時一句話抑或是一個字就可以決定糾紛的“勝敗”。因此,在具體事務操作中我們需要本著“先小人,後君子”的嚴謹思路與態度去辦(譬如錄用通知的發放、勞動合同的簽訂、加班的管理等等)。

應當看到,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是國家走向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具體體現,作為企業,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行事,這是有效避免勞資糾紛發生的前提。同時,我們也要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目前還有許多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這方面,是需要我們HR人員苦口婆心、不厭其煩的去說服老闆的,往往好難辦,因此我們要有恆心)。

2、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勞動關係是根本。

眾所周知,“溝通是人們生存、生產、發展和進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徑,”“溝通是現代管理的命脈。”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溝通是管理工作的靈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共同目標,滿足各種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對於勞資關係管理來說,溝通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企業要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就一定離不開良好順暢的溝通。對一個企業來說,良好的溝通機制可以使員工認清形勢明晰目標,使企業的決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員工的信息能夠及時得到反饋,使上情下達或下情上傳的效率不斷提高,從而讓員工感覺到企業對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產生極大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促使企業與員工更容易達成共識。既然容易達成共識了,那麼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溝通),即便是出現勞資關係緊張的問題,也就完全可以通過良好的溝通(商量)來解決。

事實上,在我們的現實環境中,即便是發生了僱傭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的勞資糾紛,到了勞動仲裁部門或是法院也還是先以調解協商來進行解決的(還是溝通為主),真正來“判決”的事件還是相對比較少的。而且後者的處理,對雙方來說不但都將造成人財物力的付出和浪費,也會造成各自名譽的“損害”。

因此,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健康、正向的勞動關係是企業預防和應對勞資糾紛發生的根本。

完善溝通機制,正確處理勞動關係,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任務。要在企業內部逐步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保障企業內各方的正當權益,以此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同時,要積極倡導部門、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營造一種令人心情舒暢的工作氛圍與工作環境,以有利於企業的穩定、團結與和諧,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滿足僱傭雙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生勞資糾紛並不代表沒有勞資矛盾,勞資矛盾是永遠都會存在的,只......

勞動局受理糾紛後是怎麼個處理流程

如果是勞動仲裁,那麼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效似有多重規定,見後面。

2、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組成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案件審理/仲裁

(1)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2)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3)裁決:

進行仲裁應充分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仲裁員進行庭審調查;最後作出仲裁決定。仲裁庭的裁決,一般只對爭議標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屬於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標的可另行向當事人提出仲裁建議。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5.結案與履行/效力

(1)結案: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處理條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調整與規範勞動關係(也是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不包括地方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不同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係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後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

(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遇到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辦?

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以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是受很多因引起的,考慮的東西有很多,這就需要專業解決,如《浩富勞動法顧問軟件》。

公司與個人的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您好,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作為人事主管,怎麼處理與員工的勞動糾紛?

首先應該保證公司應該是守法的,公司還應該具有完備的勞動管理制度,人事主管應該在制度範疇內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工資發放,加班加點處理,勞動保險等等都要有據可循。否則個人能力再大,也扛不住這些矛盾。勞動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數據管理,出勤,加班,保險都要有記載,否則個人腦子再好使,也記不住那麼多數據。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簽訂,如果用其他方法,簽訂無效合同,最後還是要陷於被動。

勞動糾紛公司不賠錢怎麼辦 30分

沒有公司不賠錢這一說,除非你敗訴或者沒有按程序來,正常程序應該是如下的: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基本上在第二步就可以解決80%的勞動糾紛,只要仲裁決定書下來,按照你提供的證據,判定公司賠錢,那麼公司不在判決書上的指定日期前付款,勞動局是有權利根據賠款的多少對公司進行罰款的。所以到這一步,基本上公司都會按照裁定書來支付員工的賠款

你說的公司不賠錢要麼是沒有裁定書,要麼是你沒勝訴,如果條件都符合,而公司不予給付,那麼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怎麼處理,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辦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你可以採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勞動爭議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申請仲裁。

勞動局受理糾紛後是怎麼個處理流程

如果是勞動仲裁,那麼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效似有多重規定,見後面。

2、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組成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案件審理/仲裁

(1)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2)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3)裁決:

進行仲裁應充分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仲裁員進行庭審調查;最後作出仲裁決定。仲裁庭的裁決,一般只對爭議標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屬於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標的可另行向當事人提出仲裁建議。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5.結案與履行/效力

(1)結案: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處理條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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