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資產報廢原因?
國有固定資產報廢問題
既然是國有資產,不等國資委的批覆就予以處理,存在很大的風險。假罰處置後國資委不認證怎麼辦?建議讓集團催促國資委儘快給予批覆。
國有資產報廢處置問題
如果你這個國有企業對此煤礦的控股權超過50%,且對其有控制地位,就可以單方面決定是否處置這批資產
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審批程序:(由申辦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局審批)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每批次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局審批(超過的部分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委託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並由主管部門於每年度結束後將本系統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列表報財政局備案。
(二)各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區縣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並報財政局備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了提交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無償調出
(1)資產價值憑證。
(2)單位主管部門對無償調出資產的批准文件和調出、調入雙方簽定的協議書。
(3)單位無償調入國有資產的神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調出、調入雙方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2、出售(1)資產價格憑證。
(2)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3、報廢(1)資產價值憑證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4、報損(1)產權價值憑證
(2)單位對報損資產的說明,鑑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產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對呆壞賬認定的資料,如法院判決書、工商部門註銷企業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等。
(5)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國有資產處置流程 5分
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號國有資產處置程序。
一、公務用車處置程序
1、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公務用車處置申請和政府及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填寫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資產原始價值的相關材料及車輛有關證件,並將車輛存放指定地點。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評估,並在規定時間內核準確認評估結果。
4、委託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競價處置;車輛處置公告期應不少於7天,車輛展示期應不少於2天,當處置競價低於評估核准價90%時應重新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置。
5、將處置款項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車輛處置評估費、公告費、交易費等費用在車輛處置價款中支付,車輛處置淨收入按規定繳入縣金庫。
6、如屬報廢車輛,處置單位需提供技術部門鑑定資料和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處理文件,報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將報廢車輛交物資回收公司回收,並由回收公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將報廢收入繳入縣財政專戶。
二、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程序
1、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及政府和主管部門相關決議文件,填寫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資產原始價值的相關資料及資產有關證件。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查資產證照,證照不齊、權屬不清的,由資產處置單位到國土、房產等相關管理部門核實辦理有關手續;對處置國有土地,如需改變土地用途,資產處置單位應提供國土和規劃等部門相關審批手續。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並在規定時間內核準確認評估結果。
5、交由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進行處置; 處置公告期應不少於20天;
6、將處置收入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 處置評估費、公告費、交易費等費用在資產處置價款中支付,資產處置淨收入按規定繳入縣金庫。
三、國有資產調撥程序
1、資產調入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調入的申請,及主管部門和資產調出單位的意見材料。
2、提供資產原始價值的相關材料及資產有關證件,有償調撥的資產,需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礌構對資產進行評估。
3、調出調入單位分別填報國有資產調撥審批表。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覆後,有償調入單位,將有償調撥款項繳入縣財政專戶。
四、國有資產報廢程序
1、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資產報廢申請及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填報國有資產報廢審批表。
2、提供資產原始價值的相關材料及資產有關證件。
3、提供技術部門鑑定資料和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處理文件。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覆文件後,將複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託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覆,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准。 (五)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中......
國有資產處置報告
**國有資產管理局:
因我單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別的原因),現在申請處置(報廢、出讓、捐贈等),請審批。
廠 **(單位)
時 間
還要填寫個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單,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什麼具體規定?最好是國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有資產處置的方式
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係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資產轉讓、企業兼併、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①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②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國有資產處置的分類及功能
國有資產處置按其內容可分為產權處置和經營性處置兩類。 是國有資產經營者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的國有資產進行配置、重組、處理等具體的支配活動。其功能是實現國有資產在動態流動中的結構優化,提高資產整體效益。國有資產的經營性處置是國有資產經營權的重要內容。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覆文件後,將複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託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覆,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准。
(五)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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