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有哪些種類?

General 更新 2024-11-28

特許經營的種類有哪些

一、特許經營按特許權的內容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較早出現特許方式被稱為"產品品牌特許經營",又稱"產品分銷特許",是指特許者向被特許者轉讓某一特定品牌產品的製造權和經銷權。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提供技術、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以及在規定範圍內的使用權,對被特許者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並不作嚴格的規定。這類特許經營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車經銷商、加油站以及飲料罐裝和銷售等。目前在國際上這種模式逐漸向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演化。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被稱為第二代特許經營,目前人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就是這種類型。它不僅要求加盟店經營總店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經營方針等都要按照特許者規定的方式進行。被特許者繳納加盟費和後繼不斷的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這些經費使特許者能夠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廣告、研究開發和後續支持。這種模式目前正在國內外快速發展。

二、特許經營按特許雙方的構成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製造商和批發商

軟飲料製造商建立的裝瓶廠特許體系屬於這種類型。具體方式是,製造商授權被特許者在指定地區使用特許者所提供糖漿並裝瓶出售,裝瓶廠的工作就是使用製造商的糖漿生產飲料並裝瓶,再按照製造商的要求分銷產品。可口可樂是最典型的例子。

2)、製造商和零售商

汽車行業首先採用這種特許方式建立了特許經銷網。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間有同樣的特許加盟關係。它的許多特徵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有相似之處,並且越來越接近這種方式,汽車製造商指定"分銷商"的方式已經成為經營模式特許。

3)、批發商與零售商

這種類型的業務主要包括計算機商店、藥店、超級市場和汽車維修業務。

4)、零售商與零售商

這種類型是典型的經營模式特許,代表企業是快餐店。

三、特許經營按授予特許權的方式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單體特許

單體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特許者與加盟者直接簽訂特許合同,被特許者親自參與店鋪的運營,加盟者的經濟實力普遍較弱。目前,在該類被特許者中,相當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網點基礎上加盟。單體特許適用於在較小的空間區域內發展特許網點。

優點:特許者直接控制加盟者;對加盟者的投資能力沒有限制;沒有區域獨佔;不會給特許者構成威脅。

缺點:網點發展速度慢;總部支持管理加盟者的投入較大;限制了有實力的被特許者的加盟。

2)、區域開發特許

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由區域開發商投資、建立、擁有和經營加盟網點;該加盟者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開發商要為獲得區域開發權交納一筆費用;開發商要遵守開發計劃。該種方式運用得最為普遍,適用於在一定的區域(如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一個國家)發展特許網絡。特許者與區域開發商首先簽署開發合同,賦予開發商在規定區域、時間的開發權;當每個加盟網點達到特許者要求時,由特許者與開發商分別就每個網點簽訂特許合同。

優點:有助於開發商儘快實現規模效益;發揮開發商的投資開發能力。

缺點:在開發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特許者無法發展新的加盟者;對開發商的控制力較小。

3)、二級特許

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二級特許者扮演著特許者的角色;對特許者有相當的影響力;要支付數目可觀的特許費;它是開展跨國特許的主要方式之一。特許者與二級特許者簽訂授權合同;二級特許者與加盟者簽訂特許合同。

優點:擴張速度快;特許者沒有管理每個加盟者的任務和相應的經濟負擔;二級特許者可根據當地市場特點改進特許體系;

缺點:把管理權和特許費的支配權交......

特許經營的種類劃分

特許經營的種類按不同的劃分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按加盟業務劃分,可分為轉換型特許經營和分支型特許經營。前者是加盟者將現有的業務轉換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商往往利用這種方式進入黃金地帶。後者則是加盟商通過傳統形式來增加分支店,當然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

商業特許經營的類型有哪些?

商業特許經營類型分為:生產特許、產品-商標特許、經營模式特許這3類。

生產特許。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誌、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準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

產品-商標特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經營模式特許。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誌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

經營模式分為哪些類型

企業銷售方式的類型有哪些:

銷售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每個企業都要從自身特點與市場競爭的實際出發,選擇恰當的銷售方式。從銷售渠道、環節和銷售的組織形式來看,銷售方式有直銷、代銷、經銷、經紀銷售與聯營銷售等方式。

1.直銷   直銷,是工業生產企業自己直接把商品銷售給最終的目標市場(即消費者),而無須通過任何中間商的銷售方式。   直銷可以通過自己設立的專賣店或特許經營連鎖專賣店進行,也可以自己找零售商,設立店中店或專櫃直銷。直銷有利於減少銷售環節,降低銷售價格,並能及時地反饋市場信息;但也分散了工業企業的精力,增加了工業企業的投入。   2.代銷   代銷,是工業生產企業將自己的經營商品委託其他中間商代理銷售的方式。一般代銷商不承擔資金投入和銷售風險,只按協議領取代銷佣金。   3.經銷   經銷,是一種商業企業向工業企業買斷產品,開展商業經營的銷售方式。   4.經紀銷售   經紀銷售,是供貨商與銷售商利用經紀人或經紀行溝通信息,達成交易的方式。經紀方不直接管理商品,更不承擔風險,只是通過為供、銷雙方牽線搭橋,以收取“佣金”。   5.聯營銷售   聯營銷售,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經營單位按自願互利的原則,通過一定的協議或合同,共同投資建立聯營機構,聯合經營某種銷售業務,按投資比例或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銷售效益。聯銷各方共同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另外從銷售活動的地點與方式結合看,銷售可採取:辦事處銷售、門市(銷售中心)銷售、人員推銷、會議展銷、郵購式銷售、國際互聯網的網上銷售、集市銷售與流動銷售等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的類型?

商業特許經營的類型有:直接特許(單店授權)、區域特許(區域授權)、複合特許(區域二級授權)

直接特許是指:特許商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加盟商,加盟商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投資設立一個特許經營網點,並開展經營活動,加盟商不得向他人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特許商授予加盟商在指定的地域和時間內,直接投資開設並經營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數量的特許經營網點,但不得向他人轉授特許經營權。

複合特許是指:特許商將指定地域的特許經營權授予某個加盟商,允許該加盟商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在指定的地域內招募新的加盟商,該加盟商既能以區域加盟商的身份開設若干加盟店,也可作為分特許商向他人轉授該特許經營權。(中國特許展提供)

特許經營模式是一種怎樣的模式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國內對franchising這個詞的翻譯和理解大致有兩種:一種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範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樣的,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的種類按不同的劃分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按所需資金投入劃分

按所需資金投入可分為工作型特許經營、業務型特許經營和投資型特許經營。工作型特許經營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資金,有時甚至不需要營業場所。業務型特許經營一般需要購置商品、設備和營業場所,如沖印照片、洗衣、快餐外賣等,所以需要較大的投資。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更多的資金投資,如飯店等。

2.按交易形式劃分

按交易形式劃分,可分為四種: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經營,如可口可樂授權有關瓶裝商(批發商)購買濃縮液,然後充碳酸氣裝瓶再分銷給零售商;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石油公司對加油站之間的特許;批發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醫藥公司特許醫藥零售店;零售商之間的特許,如連鎖集團利用這一形式招募特許店,擴大經營規模。

3.按加盟者性質劃分

按加盟者性質劃分,可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單一特許經營和複合特許經營。區域特許經營是指加盟者獲得一定區域的獨佔特許權,在該區域內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再授權次加盟商。單一特許經營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許業務,不再從事其他業務。複合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被擁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購買,但該公司本身並不捲入加盟店的日常經營。

4.按加盟業務劃分

按加盟業務劃分,可分為轉換型特許經營和分支型特許經營。前者是加盟者將現有的業務轉換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商往往利用這種式進入黃金地帶。後者則是加盟商通過傳統形式來增加分支店,當然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 特許經營的優勢   特許經營已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為世人矚目。近幾年,特許經營在我國也有巨大發展。這一分銷方式之所以長盛不衰,有其經營優勢。

1.特許商利用特許經營實行大規模的低成本擴張

對於特許商來說,藉助特許經營的形式,可以獲得如下優勢:

(1)特許商能夠在實行集中控制的同時保持較小的規模,既可賺取合理利潤,又不涉及高資本風險,更不必兼顧加盟商的日常瑣事。

(2)由於加盟店對所屬地區有較深入的瞭解,往往更容易發掘出企業尚沒有涉及的業務範圍。

(3)由於特許商不需要參與加盟者的員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處理的員工問題相對較少。

(4)特許商不擁有加盟商的資產,保障資產安全的責任完全落在資產所有人的身上,特許商不必承擔相關責任。

(5)從事製造業或批發業的特許商可以藉助特許經營建立分銷網絡,確保產品的市場開拓。有人講,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樂,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達。為什麼這些品牌能夠無處不在?原因就在於它們利用了特許經營方式進行了大規模的低成本擴張。

2.加盟商借助特許經營"擴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許經營比喻成"擴印底盤",即藉助特許商的商標、特殊技能、經營模式來反覆利用,並藉此擴大規模。

(1)可以享受現成的商譽和品牌。加盟商由於承襲了特許商的商譽,在開業、創業階段就擁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許多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否則,藉助於強大廣告攻勢來樹立形象......

特許經營的優缺點?

樓主你好,針對你的問題,我有以下見解:

1.特許經營首先是該地區或者是一片商業區的經營壟斷,免去很多競爭對手,同類同款產品的麻煩。

2.給顧客的感覺不一樣,分析顧客心理就知道有特許經營的釘照,可以讓顧客覺得你才是正宗,比較可信。

3.特許經營的優點還有可以免去你自己選擇和進貨時候價格不好定位的麻煩。

而缺點也是相對的

特許經營的種類比較單一,更新換代不如其他東西,同樣顧客和自己進貨的選擇性就差了很多。

也許同類裡面出來山寨版的東西。就限制了你的經營了,因為特許經營是不允許出售其他同類產品的。

最後希望樓主能對我的答案滿意,如果可以請及時採納謝謝

特許經營跟加盟有什麼區別

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加盟行業很混亂,騙子很多。國家為了規範加盟行業,在07年頒佈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鑑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準。 以下節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供你參考,希望對要通過加盟來創業的人有所幫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佈,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二)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

“連鎖加盟”有幾種類型?

連鎖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正規連鎖、自由連鎖(也有稱自願連鎖或自由聯盟)和特許連鎖。我們可以這樣分別理解:

* 正規連鎖:又稱直營連鎖或公司連鎖。美國對它的定義為:由總公司管轄下的許多分店組成,它往往具有行業壟斷性質,利用資本雄厚的特點大量進貨,大量銷售,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它是由一個公司、聯合組織或個人投資,所有分店屬於一個公司、聯合組織或個人,分店沒有法人資格;分店的所有權、經營權、人事權屬於連鎖總部,實行統一核算制度和標準化管理。

* 自由連鎖:又稱自願連鎖或自由聯盟。日本對它的定義為:分散在各地的眾多零售商,既維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又締結著永久性的連鎖關係,使商品的進貨及其他事業共同化,以達到共享規模利益的目的。它明顯的特點是各連鎖成員具有法人資格,保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向總部交納加盟金和指導費。連鎖總部則利用規模優勢,統一組織進貨,協調各方面關係,向各成員提供有用信息,降低各連鎖成員的經營成本。

* 特許連鎖:又稱合同連鎖、契約連鎖、加盟連鎖。中國大陸對它的定義為: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交付相應的費用。被特許者沒有法人資格,但又保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在經營內容、服務方式和外觀裝飾等方面又是高度的統一。被特許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各自只與總部發生上下關係,但又要在合約的規則下形成特許者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達到聯合經營的規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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