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屬於商品房嗎?

General 更新 2024-10-01

地下車位是商品房嗎

地下車位不是商品房,但你如果買了商品房可以多交部份錢買個地下車位是真的。

車位屬於商品房嗎

地下車位不是商品房,但你如果買了商品房可以多交部份錢買個地下車位是真的。

商住房和商品房,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樣嗎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問題做了有益的探索,不無借鑑意義。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佈《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準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這就意味著,在南京佔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按停車位在小區內所處的空間位置為標準劃分,停車位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小區地面停車位;二是小區地下停車位;三是小區地上停車位。下文將分別探討。   一、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二、小區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所謂地下停車位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小區地下空間建造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也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車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國家鼓勵和平時期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雖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但是基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記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專有,當然也不能登記為開發商所有。本著“鼓勵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於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對經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車位所得收益,應歸投資者和管理者、維護者所有。1991年4月臺灣地區“內政部營建署”規定:日後建築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應視為公共設施,不準登記為個人私有,也不準分割零售。對此,大陸地區可資借鑑。   二是開發商按照規劃要求建造的地下車庫,我們習慣稱為小區配套設施。地下車庫和小區住宅房屋一樣,計入整個宗地的建築面積,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可以申領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在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前,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其收益也歸開發商。業主購買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後,不再需要交納車位使用費,對該車位的使用、租賃、出售等產生的收益也歸業主,但業主應承擔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此類停車位的面積,可按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的方式計算,也可以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方式計算,但每一幢樓房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如果選擇按實際佔用面積方式的,合同中應約定另有公用建築面積的部位名稱、面積;如果選擇按實......

商品房小區車位銷售有沒有什麼管理辦法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有無相關法律法規?

要看雙方購房時的具體約定,看你的公攤面積裡是否包含小區地下車庫。

商品房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和產權有什麼區別

使用權是業主可以使用車位,但不是你自己的,除非付錢,租下來,產權車位就與商品房一樣,是屬於你的私人車位,可以買賣,其他人無權使用,是你買下來的,屬於私人擁有

買房子停車位是不是一個重要因素?

我 覺 得 是 , 為 了方便必須買 車子, 即 使 現在沒有的,但 是偶 孩子 以後, 出門停車基本 是必 須 的 , 買 房 前要 向 開發 商 諮 詢 清楚, 車 位 比 例 是 多 少 , 購買 或 者出租 車 位價 位多少, 從 而 決定 是購 買 車位還是出 租車位 用 。我 們在 吉首 市 買的 吉 盟天 下買 的, 他們 會 明 確給你 說。

買車位要注意哪些

一、住宅小區車位的分類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二、購買車位要注意哪方面的問題?

1、看能否辦理產權證。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2、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4、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5、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併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三、買車位需繳納契稅、維修基金

據瞭解,在一個項目的土地做規劃時,就已經規定了地下停車位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具有產權的停車位是可以出售,並辦理產權證。同時,地下停車位的最長產權年限為50年;一些商業辦公立項的項目,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甚至更短。

此外,購買停車位像購房一樣,也需要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其中,契稅的繳納額度為車位總價的3%。

車位屬於契稅減免類嗎

車位不屬於契稅減免類,應按照3%稅率徵收繳納。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商品房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你好,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嘿嘿,話白理不白。

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築面積分攤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這個,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籤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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