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求林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佈);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佈);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佈);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

《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佈);

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佈);

《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佈);

《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佈);

林業有哪些法律

您好。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目前我國農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規定

網上有解,打開司法網站

與園林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園林相關律規及標準等蒐集希望能幫

華民共建築

華民共城市綠化條例

華民共招標投標

華民共城市規劃

華民共招標投標

華民共安全產

華民共森林(修)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化植樹工程施工規範

城市綠線管理辦

城市用類代號表城市用類代號表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

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草坪產品等級標準

草坪與規程規範

垂直綠化技術規程

樹移植及保技術措施初探

樹移植技術規程

樹移植施工技術規程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範

公園設計規範CJJ 48— 92

古樹名木管理技術規範

家園林城市標準

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鎮綠化管理條例

花卉種苗產品等級標準

花卉種球產品等級標準

花卉種產品等級標準

花壇、花境技術規程

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假山疊石工程施工規程

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

林業苗圃工程設計規範

綠設計規程

綠化噴灑車技術要求及操作規程

綠籬修剪機技術要求及操作規程

某設計院繪圖規範標準

寧波市農村綠化條例

盆花產品等級標準

盆栽觀葉植物產品等級標準

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案

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

鮮切花產品等級標準

行道樹栽植技術規程

育苗技術規程

園林城市評選標準

園林古建工程技術操作規程

園林基本術語標準

園林綠化管養規範

園林苗圃育苗規程

園林樹木養護技術規程規範

園林系統公共標誌實施規程

園林栽植土質量標準

園林植物保護技術規程

園林植物養護技術規程

園林植物栽植技術規程

浙江省林業育苗技術規程

竹養護技術規程

居住區環境景觀設計導則

工程設計相關資料彙編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監理工作流程圖--監理總程序

建築工程管理制度

建築工程全套作業指導書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

施工項目管理手冊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公寓施工組織設計

居住區綠設計規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城市規劃準則

園路工程技術規程

泵站施工規範

建築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

關於加強城市園林綠化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及關事項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規定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江蘇省園林類級管理暫行辦

江蘇城市古樹名木彙編

城建監察規定...

關於園林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與園林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蒐集希望能幫到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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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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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城市園林綠化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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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江蘇省園林分類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城市古樹名木彙編

城建監察規定...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主要解決天然林的休養生息和恢復發展問題;

2,三北長江防護林建設工程,主要解決三北地區風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類型的生態問題;

3,退耕還林工程,主要解決重點地區的水土流失問題;

4,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決首都周圍地區的風沙危害問題;

5,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主要解決物種保護、自然保護、溼地保護等問題;

6,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主要是解決木材供應問題。

林業:是指培育和保護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發揮防護作用的生產部門。包括造林、育林、護林、森林採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採集和加工等。發展林業,除可提供大量國民經濟所需的產品外,還可以發揮其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保護環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

2.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尊重群眾意願原則。

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

4.堅持質量和速度相統一的原則。

5.堅持促進發展,保障收益原則。

集體林權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明晰所有權

2.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

3.建立規範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機制。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林權: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也是林地合理流轉明晰產權的重要法律依據。

林權證由縣以上林業局統一頒發,國內統一編號,林權證屬個人固定資產,可依法轉讓、繼承、抵押、贈予,也可作為合作、合資的出資或條件。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審批部門:縣林業局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申請人資格條件:林木、林地界線清楚,標誌明顯,權屬明確,無爭議。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

1、辦理林權證申請書和林權(變更)登記表;

2、與毗鄰單位的認界協議書或劃撥書;

3、與實地吻合的面積、四至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文資料;

4、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5、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辦理林權證的意見。

集體林地轉讓需辦理林權證的,還要提供有資質的部門作出的林地評估材料。

辦證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書面申請→縣林業局複核有關資料→到實地進行調查複核→對四至界線進行公示15天→縣林業局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頒發林權證。

一、林業政策的概念和特點

林業政策的概念。我國林業政策的......

請問當前農村有哪些法律法規?

各方面的基本都會涉及到農村,因為我國農民有九億,忽視農村是不行的;但因為農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泊,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很少通過法律途徑,也就不難解釋,為何律所集中在城市。據我所知,主要關於我們農村的法律有《農業法》、《林業法》、《漁業法》等,和農民利益聯繫比較密切的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其他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就太多了,自己需要用的時候再去查看吧。

保護自然保護區有哪些法律法規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佈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佈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縣林業局有哪些部門?

辦公室、植樹造林辦(綠委會)、森林資源管理辦、野生動植物保護辦、森林公安分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政策法規辦公室、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辦公室、科學技術辦、、人事教育辦等10多個辦公室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摘錄)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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