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婚姻?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什麼是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異: 事由不同

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簡述無效婚姻及婚姻無效的情形 10分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婚姻是構成家庭的基本要素。現實中,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也經常能遇到無效婚姻的情形,但雙方當事人對此並不知情,仍提出離婚的訴請。這反映出有部分普通百姓對無效婚姻的認知程度還很低。下面筆者談談無效婚姻及其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新增設的一項制度,對於無效婚姻的原因、申請無效的程序和無效的後果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而領取了結婚證的婚姻。

二、無效婚姻的特徵

(一)無效婚姻是一種婚姻,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符合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的婚姻。

(二)它是一種無效婚姻。因為這種婚姻違反了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法定婚齡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

當出現上述婚姻無效的情形後,由誰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四、婚姻無效不可調解。

宣告無效婚姻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不可商量的,不讓雙方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審即生效,是不可上訴的,實行一審終審,體現的是一種司法權力。

五、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1、雙方當事人如何處理。《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夫妻權利義務,將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作為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第1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收益。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體現了過錯承擔原則,此外,在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2、親屬關係如何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運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法作出以上規定對法院審判工作作出了指導,特別在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方面。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因此,無效婚中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3、對無效婚姻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當事人與他人同居致其精神損害為由,要求對方當事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是否給予支持,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它的前提條件是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存在,而無效婚姻從一開始起......

什麼是無效婚姻,婚姻無效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這位知友,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下列婚姻關係是無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四、未到法定婚齡。

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什麼是無效婚姻?在什麼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男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根據第十條,男女未到法定婚齡的,是一樁無效的婚姻,這樁婚姻不被法律所認可及保護。由於雙方年齡太小,也不能算是一樁事實婚姻。而且,如果女孩子還差一天不滿14週歲,如果雙方發生性行為,儘管是出於自願,男孩子都涉嫌強姦。

什麼叫無效婚姻和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必備要件的婚姻: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還有不能違反婚姻法禁止條件: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參考資料:婚姻法

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其中,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指直浮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無效婚姻的情形是什麼,無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無效婚姻,包括以下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 無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要沒有合法登記結婚,就是無效婚姻。

主要有:

1.結婚年齡不符合規定

2重婚

3相互具有近親屬關係

4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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