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公民的義務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有哪些?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2)必福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勞動的義務;(5)受教育的義務;(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7)依法納稅;(8)夫妻雙方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扶助父母。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二)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五)依照法律納稅,《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哪些
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主要有:
(1)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公民有遵紀守法的義務。《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公民有保衛國家的義務。《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公民有納稅的義務。《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6)公民有撫養、贍養及計劃生育義務。《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除此而外公民還有其他憲法和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
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望採納)
我國憲法規定 公民的義務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此外,公民還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都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什麼是公民的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公民義務是指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如享有一定權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應負的責任。公民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來保證履行。任何一項權利必有相應的義務,在法律上以明示(如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或者默示(如授權性規範)的形式予以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有: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作為公民憲法基本義務的第一項,《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是要求公民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義務,是我國公民的最高法律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分裂國家、接受外國勢力支配、割讓領土、服從外國勢力或要求外國干涉中國內政,堅持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則,反對外來侵略或危害國家政權統一管轄權的行為。公民應履行這項義務,而實際上它也是對我國政府及國家各級領導人的要求,因為後者違反此項義務的後果要比普通公民的違反義務的後果嚴重得多。
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是指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維護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和互助關係,同一切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鬥爭,它與我國多民族的國家結構密切相關。全國各族人民都要把維護民族團結作為自己的崇高責任,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製造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
2、遵守憲法和法律
《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應履行的最根本的義務。在法律完備的法治國家,只要公民守法,也就等於公民履行了其他的憲法和法律的義務。法治國家必須以公民守法為條件,否則法治就失去了建立的可能。當然,公民守法是以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密切相關的,在多數居民受奴役的社會中,遵守法定義務是毫無意義的。保守國家祕密等規定是對守法義務的必要的補充,共同組成了我國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
對於這項基本義務,應作廣義的理解,公民不僅應遵守憲法和法律,還應遵守行政法規,因為根據憲法的規定,行政法規也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的範圍之列;公民還應遵守地方性法規。但在我國目前法律體制下,對於行政法規的遵守有絕對性,對於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則不是絕對的;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行政法規也將逐步進入可訴訟的階段。此外,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也是本項基本義務的要求。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條規定是對總綱第24條所提倡的“愛祖國”規範的具體化,把愛祖國落實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國家的安全是每一個以中國為祖國的公民生產生活、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反過來每個公民也就有義務維護祖國的安全。國家的榮譽也就是國家和民族的尊嚴,作為我國的公民,任何人都有義務維護國家的榮譽,任何崇洋媚外、喪失人格國格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維護國家的榮譽,也就是維護中國人自己的榮譽。不熱愛祖國的人,就是有辱中國公民的人格的人,情節嚴重的不僅應受到譴責,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理,對於國家利益,每個公民都有維護的責任。這裡的國家利益,主要是指國家的整體利益,不是在公民與國家關係意義上講的,而是相對於外國國家利益而言的,其中包括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內容。任何公民都不能以犧牲國家利益來換取個人好處,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服兵役
按照《憲法》第55條的規......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內容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