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什麼叫常設機構?

根據憲法或組織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稱、地址、人員編制及工作程序規則的相對較長時期存在的機構。常設機構是國家機構的主體部分,是完成國家各種管理職能的基本保證,在整個國家機構中佔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設置必須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經過一定法律程序報請批准。常設機構並非永久不變,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各方面情況的變化,也應作相應調整。

什麼是常設機關?

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5年開一次,但是國家平時有事的時候有不能在把全國的人大代表們迅速召集,所以就設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全國琺民代表大會沒召開期間,有常設機關代理工作

常設機構的常見分類

一個企業在東道國有一個固定場所,該企業的營業全部或者部分通過該固定場所取得。由於一個獨立的註冊法人是稅法上的獨立實體,因此,物理性常設機構應當是未經註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具體而言,物理性的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包括三個要點:第一,有一個營業場所,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第二,這個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個確定的地點,並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業通過該場所進行營業活動,通常由公司人員在固定場所所在國依靠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常設機構的具體形式通常包括:①管理機構;②分支機構;③工廠;④車 間(或作業場所);⑤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其他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⑥建築工地或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及有關監督活動和勞務活動等。 是指一個實體代表企業進行活動並有權在締約國家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締結合同。這種權限必須經常行使而不僅僅是在個別案件中。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獨立的並在正常商業活動中行事,則不能構成一個常設機構。獨立的代理人必須是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是獨立的。如果代理人的義務受制於廣泛的控制或者過分詳細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義務不承擔任何企業風險,則不視為獨立。範本也規定了不夠成常設機構的例外情況,如僅僅利用在締約他方的固定場所購買商品或收集企業信息;僅僅利用締約他方的固定場所從事準備性或輔助性的活動等。顯然,稅收範本協定明確禁止締約國家對外國企業通過本國固定的經營場所從事和利潤實現關係較遠的一些活動進行徵稅。

外商的常設機構是什麼,為什麼要成立?

辦事處,代表處。

設立目的:聯繫所在國的客戶或供應商,解決法律問題。

如何理解常設機構中的“六個月”和“183天”

第一、關於“六個月”的問題,確定上述活動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簽訂的合同從實施合同(包括一切準備活動)開始之日起,至作業(包括試運行作業)全部結束交付使用之日止進行計算。凡上述活動時間持續六個月以上的(不含六個月,跨年度的應連續計算),應視該企業在活動所在國構成常設機構。

如果外國企業在中國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項目,應從第一個項目作業開始至最後完成的作業項目止計算其在中國進行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不以每個工程作業項目分別計算。所謂為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項目,是指在商務關係和地理上是同一整體的幾個合同項目,不包括該企業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與本工地或工程沒有關聯的其他作業項目。

例如一個建築工地從商務關係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時,即使分別簽訂幾個合同,該建築工地仍為單一的整體。再如一些修建公路、挖掘運河、安裝水管、鋪設管道等活動,其工程作業地點是隨工程進展不斷改變或遷移的,雖然在某一特定地點工作時間連續未達到規定時間,但要視整體工程看是否達到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一般來說,同一企業在同一工地上承包的項目可認為是商務關係相關聯的項目。對工地、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開始計算其連續日期以後,因故(如設備、材料未運到或季節氣候等原因)中途停頓作業,但工程作業項目並未終止或結束,人員和設備物資等也未全部撤出,應持續計算其連續日期,不得扣除中間停頓作業的日期。如果企業將承包工程作業的一部分轉包給其他企業,分包商在建築工地施工的時間應算作總包商在建築工程上的施工時間。如果分包商實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開始實施合同之日起計算該企業承包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同時,不影響分包商就其所承擔的工程作業單獨判定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關於“183天”的問題,根據“中新協定解釋”的規定,對勞務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1)若某外國企業為中國境內某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以該企業派其僱員為實施服務項目第一次抵達中國之日期起至完成並交付服務項目的日期止作為計算期間,計算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的停留天數。

(2)具體計算時,應按所有僱員為同一個項目提供勞務活動不同時期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的時間來掌握,對同一時間段內的同一批人員的工作不分別計算。例如,新加坡企業派遣10名員工為某項目在中國境內工作3天,這些員工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時間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來計算。

(3)如果同一個項目歷經數年,外國企業只在某一個“十二個月”期間派僱員來中國境內提供勞務超過183天,而在其他期間內派人到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未超過183天,仍應判定該企業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是針對該企業在中國境內為整個項目提供的所有勞務而言,而不是針對某一個“十二個月”期間內提供的勞務。所以,在整個項目進行中,如果外國企業於其中一個“十二個月”期間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超過183天,則應認為該企業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

怎樣判斷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是否具有固定的經營地址,有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和業務範圍,以及經營時間等等。

個人所得稅中怎麼判定是否屬於常設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19號)

第一條: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於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在做出上述判斷時,應結合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派遣企業並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中考的常設機構?

上一樓已經說了,我就再說下時事的,它會結合奧巴馬和羅斯福來考, 也會考世博會的,問題就講古代中國上海有哪些事蹟啊?就很多了 如 南京國民的建立啊, 臨時的建立。。 還有就是玉樹地震和長征精神的聯繫考查, 說明了中國一心為人民,人民是國家的重心。。之類的 望我和上樓那能幫到你的歷史 祝你中考歷史考個好成績。

世界貿易組織的常設機構是什麼

wto常設事務局,一般理事會,貿易政策檢查機構,爭端解決機構和各個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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