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測試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控制測試的含義和用處?

控制測試是指用於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對那些準備依賴的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並確信其得到正確的執行時,才能減少實質性測試審計程序,從而減少審計取證工作,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參考:www.dongao.com/zckjs/sj/201501/215189.shtml

控制測試的名稱含義

控制測試這一概念需要與 “瞭解內部控制”進行區分。“瞭解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評價控制的設計;二是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不同的。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獲取控制是否得到執行的審計證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某項控制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是否正在使用。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於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⑴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不同時點是如何運行的;⑵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⑶控制由誰執行;⑷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動化控制)。從這四個方面來看,控制運行有效性強調的是控制能夠在各個不同時點按照既定設計得以一貫執行。因此,在瞭解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時,註冊會計師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但在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進行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進行觀察。 作為進一步審計程序類型之一,控制測試並非在任何情況中都需要實施。當存在下列情形其中之一時,註冊會計師就應當實施控制測試:(l)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運行是有效的;⑵僅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可能發現某項控制的設計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時得到了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註冊會計師可能預期,如果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都得到了一貫執行,與該項控制有關的財務報表認定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就不會很大,也就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為此,註冊會計師可能會認為值得對相關控制在不同時點是否得到一貫執行進行測試,就是實施控制測試。這一種測試主要是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其前提為註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控制以後認為某項控制存在著被信賴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認為控制設計是合理、能夠防止或者發現和糾正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才有必要對控制運行有效性實施測試。假如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註冊會計師就應當實施相關控制測試,以取得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控制測試指的是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這一概念需要與知道內部控制進行區分。在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於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審計證據:(1)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不同時點是如何運行的;(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3)控制由誰執行;(4)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動化控制)。下面舉例說明兩者之間的區別。某被審計單位針對銷售收入和銷售費用的業績評價控制如下:財務經理每月審核實際銷售收入(按產品細分)和銷售費用(按費用項目細分),並與預算數和上年同期數比較,對於差異金額超過5%的項目進行分析並編制分析報告,銷售經理審閱該報告並採取適當跟進措施(相關認定:發生、準確性和完整性)。註冊會計師抽查了最近三個月的分析報告,並看到上述管理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確認,證明該控制已經得到執行。然而,註冊會計師在與銷售經理的討論中,發現他對分析報告中明顯異常的數據並不瞭解其原因,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從而顯示該控制並未得到有效地運行。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雖然存在差異,但兩者也有聯繫。本準則第三十條指出,為評價控制設計和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而實施的某些風險評估程序並非專為控制測試而設計,但可能提供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

關於控制測試的範圍

控制測試的範圍與其它因素之間的關係:

控制執行的頻率越大測試範圍越大

對控制的擬信賴程度越高測試範同越大

控制測試時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與可靠性要求越高測試範同越大

1、控制測試範圍的含義

控制測試範圍是指某項控制活動的測試次數,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在整個擬信賴的期間有效運行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確定控制測試範圍的考慮因素

(1)執行控制的頻率。控制執行的頻率越高,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

(2)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時間長度。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期間越長,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

(3)控制的預期偏差。控制的預期偏差率越高,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如果控制的預期偏差率過高,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控制可能不足以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從而針對某一認定實施的控制測試可能是無效的;

(4)通過測試與認定相關的其他控制獲取審計證據的範圍。當針對其他控制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較高時,測試該控制的範圍可適當縮小;

(5)擬獲取的有關認定層次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測試人工控制的至少樣本量

使用非統計抽樣測試人工控制時,建議註冊會計師至少測試下列數量的樣本

4.對自動化控制的測試範圍的特別考慮

(1)信息技術處理具有內在一貫性,除非系統發生變動,一項自動化應用控制應當一貫運行。

(2)對於一項自動化應用控制,一旦確定被審計單位正在執行該控制,註冊會計師通常無須擴大控制測試的範圍,但需要考慮執行下列測試以確定該控制持續有效運行:

①測試與該應用控制有關的一般控制的運行有效性;

②確定系統是否發生變動,如果發生變動,是否存在適當的系統變動控制;

③確定對交易的處理是否使用授權批准的軟件版本。

控制測試的範圍

對於控制測試的範圍,其含義主要是指某項控制活動的測試次數。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在整個擬信賴的期間有效運行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某項控制的測試範圍時通常考慮下列因素:1.在整個擬信賴的期間,被審計單位執行控制的頻率。控制執行的頻率越高,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2.在所審計期間,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時間長度。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時間長度不同。在該時間長度內發生的控制活動次數也不同。註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擬信賴控制的時間長度確定控制測試的範圍。擬信賴期間越長,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3.為證實控制能夠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所需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4.通過測試與認定相關的其他控制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範圍。針對同一認定,可能存在不同的控制。當針對其他控制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較高時,測試該控制的範圍可適當縮小。5.在風險評估時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程度。註冊會計師在風險評估時對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擬信賴程度越高,需要實施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6.控制的預期偏差。預期偏差可以用控制未得到執行的預期次數佔控制應當得蝨l執行次數的比率加以衡量(也可稱為預期偏差率)。考慮該因素,是因為在考慮測試結果是否可以得}n控制運行有效性的結論時,不可能只要出現任何控制執行偏差就認定控制運行無效,所以需要確定一個合理水平的預期偏差率。控制的預期偏差率越高,需要實施控制測試的範圍越大。如果控制的預期偏差率過高,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控制可能不足以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從而針對某一認定實施的控制測試可能是無效的。 除非系統(包括系統使用的表格、文檔或其他永久性數據)發生變動註冊會計師通常不需要增加自動化控制的測試範圍。信息技術處理具有內在一貫性,除非系統發生變動,一項自動化應用控制應當一貫運行。對於一項自動化應用控制,一旦確定被審計單位正在執行該控制,註冊會計師通常無須擴大控制測試的範圍,但需要考慮執行下列測試以確定該控制持續有效運行:1.測試與該應用控制有關的一般控制的運行有效性;2.確定系統是否發生變動,如果發生變動,是否存在適當的系統變動控制;3.確定對交易的處理是否使用授權批准的軟件版本。例如,註冊會計師可以檢查信息系統安全控制記錄,以確定是否存在未經授權的接觸系統硬件和軟件,以及系統是否發生變動。

在根據控制測試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是什麼意思

1、兩者的區別 (1)程序所屬的類型不同:瞭解內部控制屬於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屬於進一步審計程序。 (2)目的不同:瞭解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設計、確定控制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執行效果。 (3)程序有所不同

控制測試的時間

如前所述,控制測試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何時實施控制測試;二是測試所針對的控制適用的時點或期間。一個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測試特定時點的控制,註冊會計師僅得到該時點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如果測試某一期間的控制,註冊會計師可獲取控制在該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並確定擬信賴的相關控制的時點或期間。關於根據控制測試的目的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本準則第四十條第一款指出,如果僅需要測試控制在特定時點的運行有效性(如對被審計單位期末存貨盤點進行控制測試),註冊會計師只需要獲取該時點的審計證據。如果需要獲取控制在某一期間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僅獲取與時點相關的審計證據是不充分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輔以其他控制測試,包括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換言之,關於控制在多個不同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的簡單累加並不能構成控制在某期間的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所謂的“其他控制測試”應當具備的功能是,能提供相關控制在所有相關時點都運行有效的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起到的就是一種檢驗相關控制在所有相關時點是否都有效運行的作用,因此註冊會計師測試這類活動能夠強化控制在某期間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效力。

如何區分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控制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實質性程序包括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細節測試是直接查找各類交易、帳戶餘額和列報的錯報;實質性分析是將分析程序應用於實質性程序 ,通過分析各財務信息之間以及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係查到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的錯報。

比如說A企業設計了有關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其中有一項是對於企業超過200萬的資金支付採取集體決策,由三位經理一致同意並簽字才能通過。某項交易支付了400萬, 註冊會計師檢查相關憑證中是否包含了經理們的簽字可以測試該項內部控制,不過控制測試的對象必須留有軌跡,如果被審計單位僅僅設計了“觀察、詢問”這樣的內部控制,是無法實施控制測試的。如果A企業07年固定資產帳面餘額4000萬,註冊會計師將固定資產項目重新計算核實其餘額準確性,這樣的做法就屬於實質性程序。

註冊會計師直接做某些檢查程序就是實質性程序,如果是被審計單位先做某項與賬戶不直接相關的檢查性控制或預防性控制,註冊會計師再看其有無真正在做,那就是控制測試。一般來說實質性程序獲得的證據不會再反過來證實控制的有效性,否則審計就會沒完沒了。因此,是控制測試還是實質性程序,主要還看其目的。因此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實際上很難嚴格區分。通常來說,兩者組合在一起,其實有一點螺旋式上升的效果。

控制測試是什麼意思呢?

控制測試指的是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控制運行有效性強調的是控制能夠在各個不同的時點按照既定設計得以一貫執行。控制測試是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與執行是否完整與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在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之後,只有對那些準備依賴的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並確信其得到正確的執行時,才能減少實質性測試審計程序,從而減少審計取證工作,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控制測試結果是否支持風險評估結論 是什麼意思

風險評估需要得出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得到執行的結論。在內控設計合理並且得到執行的結論下,才會對內控進行測試,測試的目的是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如果測試結果為控制有效,可以支持之前風險評估的結論,反之,則不支持風險評估結論,需要執行其他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實施控制測試的情況有哪些

控制測試指的是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這一概念需要與 “瞭解內部控制”進行區分。

“瞭解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評價控制的設計;

二是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

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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