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瀆職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失職瀆職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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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是什麼意思
瀆職是負有某種法定或約定職責的人員未能盡到職責,或在執行職責時犯了嚴重過失。 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處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些其他的應該盡其責任而沒有盡職盡責的人員,也會稱為瀆職。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5分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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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的特徵:(1)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3)客觀方面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但該行為必須與行為人的職務緊密聯繫在一起。(4)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是故意,玩忽職守多是過失。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儲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失職的特徵: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
瀆職與失職的主要區別有:瀆職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失職是一般工作人員對其本職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構成瀆職罪。
什麼是失職瀆職行為?對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處分有哪些?
失職:不徵收或者少徵應徵稅款,徵稅不認真等.
瀆職: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稅務人員詢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等.
二者區別: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失職瀆職類違紀行為如何認定?
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認定失職瀆職違紀行為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督過失的場合,監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其次,行為人有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在監督過失的場合,則是監督者懈怠職守,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督義務,沒有正確地實施監督行為。
再次,失職瀆職行為人(含監督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支配可能性。過失瀆職犯罪因果關係是複雜多樣的,存在著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對單純的濫用職權行為能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通常情況下,失職瀆職違紀的成立,要求產生危害後果,單純的失職瀆職行為,一般不以違紀論處。但是某些法律法規作了特殊規定,需要引起重視。
如何處分:
(一)涉嫌犯罪的失職瀆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受賄、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此,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黨員有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的行為,且涉嫌犯罪,應當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黨員重處分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職瀆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因此,如果黨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雖然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失職瀆職怎麼讀
shi zhi du(二聲) zhi
失職瀆職錯誤的介紹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這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失職瀆職錯誤的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8年5月23日印發)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反對官僚主義,根據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指由於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第三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由於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應受黨紀處分的,都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在處理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時,要區分直接責任者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對於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區分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第五條 對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按照下列原則處理: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黨員領導幹部,一般要開除黨籍。對造成巨大損失負有各種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即按照對造成重大損失負各種領導責任者應受的黨紀處分,加一檔處分。對於造成重大損失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按照分則條文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於那些構不成重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案件,對負有領導責任者,也應酌情給予黨紀處分。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損失的,不作為官僚主義問題處理。第六條 對於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應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對於按分則規定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沒有黨內職務的,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第二章 分則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二)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總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四)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法亂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經濟建設工作中,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決定施工、投產,或盲目批准簽訂合同,購進不合格及不適用的設備、技術,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一)由於管理混亂,致使生產和基本建設方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二)對下屬企業產銷假冒產品,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對下屬企業產銷偽劣藥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
失職與瀆職有什麼區別?
從語義可知,失職是因為過失而沒有履行好職責。瀆職是明知自己的職責而且能夠履行但未履行(更多的情況還是反其道而行之的)。比如警察看管犯人結果睡著了讓犯人跑掉,就是失職。但是警察故意把犯人放走,就是瀆職了。
失職瀆職錯誤的界定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