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需要什麼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開通創業板股票需要哪些要求

你好,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均可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但需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即可開通交易。

二、不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交易嗎?

答:原則上不鼓勵這類投資者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如堅持要直接參與,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就其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才能開通交易。

三、投資者一定要親自到營業部簽署創業板風險揭示書嗎?

答:原則上投資者必須本人親自到證券公司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針對投資者年齡超過70週歲、身體殘疾或者身處國外等特殊情況,證券公司可視需要安排工作人員上門與其簽署風險揭示書或接受持公證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辦理。

四、只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不打算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是否也必須簽署風險揭示書?

答:是的。如果投資者沒有依照適當性管理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開通創業板交易,則不能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

五、機構投資者是否需要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答:不需要,持有深圳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可直接進行創業板交易。

六、創業板投資者需具備兩年投資經驗,交易經驗的核查標準有一條“IPO與增發中的新股認購,但不包括新股申購”,如何理解新股認購與申購的區別?

答:新股申購是指投資者在新股發行期間申請購買的行為,新股認購是指投資者在新股申購中籤後繳款購買股票的行為。如果一個投資者參與了新股申購但沒有中籤,那他的申購行為將不能作為交易經驗計算。

七、開通創業板交易資格需具備兩年的股票交易經驗,如果一個投資者在1998年開了股東卡做了交易,但後來註銷了,在2008年又開了一個新股東卡做交易,這種情況是否具備創業板投資資格呢?

答:交易經驗的認定日期具體為:滬、深市場A股證券賬戶從1991年7月8日、B股證券賬戶從1992年2月21日至查詢日前一交易日發生的首筆股票交易的日期。賬戶註銷後又開設新賬戶,如果能認定為同一人,則可延續計算。

八、如同一個證券賬戶在多家證券公司進行創業板交易,是否要在每家證券公司處提出開通申請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答:投資者需要到每一家營業部都辦理交易申請,但只需要在一家營業部簽署風險揭示書,其他營業部可根據投資者出示的已簽署的風險揭示書副本辦理開通手續。其他營業部也可根據自身客戶管理需要,收集客戶信息並進行風險測評及風險提示工作。

九、針對不同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籤署兩個或五個交易日開通創業板交易,其交易日如何理解?

答: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在T日簽署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將在T+2日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不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在T日簽署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將在T+5日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其中,“T日”表示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自然日,“T+2”、“T+5”分別表示該自然日之後的第2個或第5個交易日。如果投資者在週五、週六、週日簽署風險揭示書,則都應當在次周的週二或週五開通創業板交易。

十、創業板市場交易開通申請是否可以撤回?

答:可以。投資者在申請期間(兩個交易日或五個交易日內)或已經開通後經審慎考慮,可以要求撤回或關閉創業板市場交易權限。

另據介紹,截至8月9日,本市已與證券公司簽署風險揭示書,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共有10240人,佔全市投資者總數的比例不到1%。該負責人建議有意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在審慎投資的前提下,關注證券公司的有關安排,儘量提前從容辦理,......

創業板股票需要什麼條件嗎?有沒有資金限額?

如果是買的話,沒有什麼條件的,跟其他股票一樣,至少買100股。如果之前已經開了證券賬戶的話,在回到原來的證券營業部開通創業板的功能就可以的了;如果之前沒有證券賬戶,那麼就在證券營業部開鼎券賬戶的時候同時開通創業板就可以的了。

怎樣申請買創業板,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開戶4個條件:

投資者前往營業部開設創業板交易戶頭,需要攜帶自己身份證和股東賬戶卡,完成4道程序即可。

1)第一步是查詢賬戶交易記錄是否超過兩年,這些交易對象指的是滬深兩市的A、B股,並不包括基金、債券、權證等交易品種。

2)第二步是查詢完交易記錄後,營業部會對客戶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具體操作中,往往是客戶填寫調查問卷,營業部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力。

3)第三步是客戶需要在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及特別申明,營業部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力評估情況,來對客戶進行專門的創業板交易風險教育。對於那些交易經驗不足兩年的客戶,營業部還會安排專門人員講解風險揭示書內容,提醒客戶審慎考慮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據瞭解,多家券商人士在這一環節還會有PPT播映、宣傳冊等方式來進行風險教育。

4)第四步,客戶在充分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力以及交易風險後,現場簽署開戶協議書。交易經驗超過兩年的股民,其賬戶在2個交易日後就開通;那些交易經驗不足2年的股民,其創業板賬戶要在5個交易日後才開通。

創業板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均可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但需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即可開通交易。

二、不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交易嗎?

答:原則上不鼓勵這類投資者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如堅持要直接參與,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應就其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才能開通交易。

三、投資者一定要親自到營業部簽署創業板風險揭示書嗎?

答:原則上投資者必須本人親自到證券公司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針對投資者年齡超過70週歲、身體殘疾或者身處國外等特殊情況,證券公司可視需要安排工作人員上門與其簽署風險揭示書或接受持公證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辦理。

四、只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不打算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是否也必須簽署風險揭示書?

答:是的。如果投資者沒有依照適當性管理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開通創業板交易,則不能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

五、機構投資者是否需要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答:不需要,持有深圳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可直接進行創業板交易。

六、創業板投資者需具備兩年投資經驗,交易經驗的核查標準有一條“IPO與增發中的新股認購,但不包括新股申購”,如何理解新股認購與申購的區別?

答:新股申購是指投資者在新股發行期間申請購買的行為,新股認購是指投資者在新股申購中籤後繳款購買股票的行為。如果一個投資者參與了新股申購但沒有中籤,那他的申購行為將不能作為交易經驗計算。

七、開通創業板交易資格需具備兩年的股票交易經驗,如果一個投資者在1998年開了股東卡做了交易,但後來註銷了,在2008年又開了一個新股東卡做交易,這種情況是否具備創業板投資資格呢?

答:交易經驗的認定日期具體為:滬、深市場A股證券賬戶從1991年7月8日、B股證券賬戶從1992年2月21日至查詢日前一交易日發生的首筆股票交易的日期。賬戶註銷後又開設新賬戶,如果能認定為同一人,則可延續計算。

八、如同一個證券賬戶在多家證券公司進行創業板交易,是否要在每家證券公司處提出開通申請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答:投資者需要到每一家營業部都辦理交易申請,但只需要在一家營業部簽署風險揭示書,其他營業部可根據投資者出示的已簽署的風險揭示書副本辦理開通手續。其他營業部也可根據自身客戶管理需要,收集客戶信息並進行風險測評及風險提示工作。

九、針對不同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籤署兩個或五個交易日開通創業板交易,其交易日如何理解?

答: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在T日簽署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將在T+2日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不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在T日簽署風險揭示書,證券公司將在T+5日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其中,“T日”表示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自然日,“T+2”、“T+5”分別表示該自然日之後的第2個或第5個交易日。如果投資者在週五、週六、週日簽署風險揭示書,則都應當在次周的週二或週五開通創業板交易。

十、創業板市場交易開通申請是否可以撤回?

答:可以。投資者在申請期間(兩個交易日或五個交易日內)或已經開通後經審慎考慮,可以要求撤回或關閉創業板市場交易權限。

另據介紹,截至8月9日,本市已與證券公司簽署風險揭示書,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共有10240人,佔全市投資者總數的比例不到1%。該負責人建議有意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在審慎投資的前提下,關注證券公司的有關安排,儘量提前從容辦理,......

我想開通創業板,需要什麼條件,帶什麼資料

帶上本人身份證直接去當地營業廳即可辦理的

買創業板股票的條件

不需要什麼特殊的條件,只要你到開戶的證券公司籤一個協議就行了。在準備買入股票之前,首先應對大盤的運行趨勢有個明確的判斷。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股票都隨大盤趨勢運行。大盤處於上升趨勢時買入股票較易獲利,而在頂部買入則好比虎口拔牙,下跌趨勢中買入難有生還,盤局中買入機會不多。還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制定投資策略,是準備中長線投資還是短線投機,以明確自己的操作行為,做到有的放矢。所選股票也應是處於上升趨勢的強勢股。

進入股市之前最好對股市有些初步的瞭解。可以先閱讀一些書,掌握一些基本用語,逐漸做到能看懂報紙、雜誌,聽懂廣播。投資者真想學炒股票,可以到螞蟻財經網站上面看看股票基本知識、以及股票視頻,自己可以通過模擬炒股來學習經驗知識,也可找一個老師一起帶你學習炒股。所以,要想炒股必須瞭解、掌握以上相關炒股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開通創業板的條件是什麼?

你好!富國環球投資為你解答:

您好,必須擁護證券賬戶,有資金賬號就可以啦,然後去你開戶的交易公司填寫申請表和風險提示書就可以了,兩年炒股以上經驗及兩年以下炒股經驗抄寫不同的風險提示書,目前創業板買賣與深市買賣一樣。必須擁護證券賬戶,有資金賬號就可以啦,沒有什麼條件的,跟其他股票一樣,至少買100股。如果之前已經開了證券賬戶的話,在回到原來的證券營業部開通創業板的功能就可以的了;如果之前沒有證券賬戶,那麼就在證券營業部開證券賬戶的時候同時開通創業板就可以的了。

什麼條件才能做創業板股票

到你開戶的券商那。要求開通創業版。能給開通。券商會提示你風險大。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不同的是: 創業板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務成長性創業企業;支持有自主創新的企業,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注: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不少於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範運作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諮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範和業務標準,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正,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佔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範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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