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指引作用的對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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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是2006年國慶前
法的規範作用是指引作用和什麼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側重於法律懲處違法犯罪,而規範則多指法律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也可稱為"法的 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它不同於個別指引,是一種規範指引,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勢,是建立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條件和手段;
(二)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對他人行為進行評價所起到的作用。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法的評價不同於道德評價、政治評價等一般社會評價,法的評價是用法的規範性、統一性、普遍性、強制性等標準來評價人們的行為,這是由法的評價標準和評價重點決定的。
(三)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法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法的規範性、確定性的特點告知人們如何行為,使人們可以進行相互行為的預測。加之法的內容的明確性,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連續性,就給人們進行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四)警示作用
警示作用是指法以其所包含的強制性、責任性的信息給人以啟示(如威懾)和教育,從而提高人們的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達到預防違法和犯罪的目的。警示作用的對象是人們今後的行為。法律一經頒佈就會發生警示作用,它無需通過法的實際運行。這種作用主要通過禁止性規範和法律後果(特別是罰則部分)而形成的,它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規範教育和規範強制的意義。
如何區分法的指引作用與預測作用
你可以聽聽眾合徐光華的刑法課
他是這樣理解的:
指引作用是針對自己的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是不讓你自己去做違法的事情。
預測作用是針對不特定大眾的作用,就是能讓人預測他人在特定情況下不會去做違法的事情。
以下是教科書上的解釋: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功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另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簡述法的功能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法律的五種作用是?
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簡述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如何看待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稱法的功能,泛指法對個人以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 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範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範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範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範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二、評價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這裡講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行為時,總要有一定的、客觀的評價準則.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一種評價準則,與政策、道德規範等相比,法律還具有比較明確、具體的特徵. 三、教育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還具有某種教育作用.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有人因違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對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過來,人們的合法行為以及其法律後果也同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具有示範作用. 四、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預測性的特徵,即依靠作為社會規範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之間將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五、強制作用法的另一個規範作用在於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規範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行為不僅在於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是指維護特定人群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兩大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一、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目的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 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執行社會公共事物的作用社會公共事物則是指與階級統治相對稱的活動,在各個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這種社會公共事物及有關法律的性質、作用和範圍是很不相同的.總的來說,執行這些活動的法律大體上有以下集中: 1、為維護人類折回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如有關自然資源、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通訊以及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 2、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法律; 3、有關技術規範的法律,即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和對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的法律; 4、有關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事物的作用這兩方面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顧名思義,前一種法律的對象是階級統治,......
法的指引作用的對象是:A本人的行為。。B一般人的行為。。C他人的行為。。D違法者的行為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A
法律的規範作用有哪些?
規範作用(法的功能):法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可能影響。包括:指引、評價、預測、教育 、強制五個方面的作用 :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對對象是本人的行為。
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①根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分為:
A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標準:行為模式)
B具體的指引和原則的指引(標準:構成要素)
C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標準:權限幅度)
②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
A、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B、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2)評價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評 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它是一種他律作用。
(3)預測作用。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
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它分為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後果的預測兩種情況。
(4)教育作用。作用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即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5)強制作用。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什麼意思?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理解法的作用必須首先注意:法的作用與法的本質及目的是密切聯繫、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觀認為:第一,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一定意義上就體現在法能夠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判例法,都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繫的。法律之所以能夠調節人的行為,起到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就在於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與官方權威相聯繫的。這是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所以,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裡。第三,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法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