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權利適用除斥期間?
哪些權利期間有除斥期間
一、什麼叫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二、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合同法》第55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說,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第634a條),《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第637條),《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第1667條第2款)。據此,關於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除斥期間,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 這句話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適用請求權 過了訴訟時效 實體權利仍在 只是失去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由對方主張 進行抗辯 通常法院不會直接採用。 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 除斥期間經過 實體權利消失 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因為當事人實體權利消滅 沒有權利 法院自然可以主張不予救濟。
剛在法院實習完的法科學子為你作答 希望採納 謝謝+_+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該怎麼理解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的權利。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利,其產生根據在於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才應行使此項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及除斥期間,因為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之;同時由於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對這些侵害行為非常難以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因此物權請求權難以適用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間與存續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制度價值上的不同。雖然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都有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作用,但由於形成權和請求權本身的區別,他們在價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設定除斥期間,其意義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糾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時促使當事人及時輔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通過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消滅的是形成權這一權利本身,權利的不穩定狀態消除後,不會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繼續存在。而訴訟時效是消滅怠於行使的公力救濟權,請求權這一權力本身並沒有消滅,消除權利的不穩定狀態後,會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訴訟時效是對新秩序的保護。
2、適用範圍不同。即客體,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據法律規定而使用於請求權。正是由於適用範圍不同,所以決定了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在使用中有個自居有不同的特點。由於請求權的範圍遠遠大於形成權,因此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置於民法典總則之中進行抽象規定。而除斥期間則應當根據所限制的形成權的具體內容而分別進行具體規定。
3、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要求同時具備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這兩個構成要件;而除斥期間只有一個構成要件,那就是一定法定期間的經過。
4、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本身,僅發生受法院保護的權利消滅或抗辯權產生的效力,在時效屆滿以後,使原來的請求權變成一種“自然債”。除斥期間在性質上是一種權利存續期間,一旦期限屆滿,直接消滅權力本身。超過除斥期間,則權力本身即不復存在。時效期限屆滿以後,義務人拋棄期限利益的行為,可以視為創設了某種權利。從法律效果上來看,訴訟時效將產生抗辯權發生的效果,而除斥期間都是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將發生權利的消滅。
5、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人能夠行駛請求權之日起計算,若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則一般不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之日起計算,至於權利人能否行使權利,一般不影響期間計算。
6、期間彈性不同。訴訟時效在性質上是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例外情形下還可以延長。除斥期間從性質上來說,是不能適用中止中斷的,因為引起中斷的事實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除斥期間主要正對的是形成權,而形成權一旦行使,權利也就相應的產生和消滅,所以就沒有必要重新計算權利的存續期間。
7、是否可允許當事人自我約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間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法定如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約定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而訴訟時效均為法定期限,不得允許當事人為約定變更。
8、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訴訟時效的抗辯只能在訴訟中由當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對除斥期間而言,由於其屆滿將導致實體權利消滅,從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出發,法院裁判是應當主動依法審查。
9、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對於訴訟時效,法律條文一般直接表述為“時效”,或者表述為某項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等等;對除斥期間,法律條文一般僅表述為某權利,如撤銷權,其存續期間為多長時間,或者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應於何期間內行使。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長笭拜蝗之......
哪些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在我國僅有債權請求權與繼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2、不適用訴訟時效:
(1)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例外: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
(2)抗辯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3)形成權一般是除斥期間。
(4)《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規定: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不是訴訟時效的客體: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什麼是請求權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特點: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戶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392540.htm
除斥期間的詳細理解?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
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
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
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兩個月"即是除斥期間,該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其受遺
贈權利即消滅.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
期間.如對因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
法律後果,但這兩種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別:
1.法律後果不同
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的
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消滅勝訴權,不消
滅實體權利.
2.適用的條件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願履行
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則不能再要求返還.例如:按破
產法規定,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裡的
"三個月"是除斥期間,過期不申報的,其實體權利消滅.破產人不能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否
則,人民法院有權追回.
3.期間不同
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
可因各種原因而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除斥期間的客體只能是形成權嗎
有例外。
比如保證期間就是除斥期間,如果一般保證的債權人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訴請被保證人履行債務,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那麼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提出的履行債務或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不能說是形成權,而應算是一種請求權,請求對方履行。自此請求開始,保證期間就失效了,而訴訟時效則開始起算(當然這是就連帶保證而言,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要等法院判決憨效時才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