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法律制度?
為什麼會有法律?
法律是階級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產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社會功能越來越大。
什麼是法律?為什麼人人都要遵守國家法律?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要有秩序,更要有規矩。這個規矩,就是憲法和法律。憲法是總規矩,涉及到每一個方面的規矩,就是法律。每一個公民必須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不然社會就無法正常運行,秩序就會混亂,老百姓就不可能過好日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體現了全體中國人民包括各民族同胞的共同意願,是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科學制定的,是客觀、公正的體現。憲法和法律必須得到遵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生活、工作的每一個人,不管信仰什麼宗教、是什麼民族,都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如果觸犯國家法律,違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根高壓線,誰碰上它誰觸電”。作為國家公民,只有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才能享受自由、享受生活的美好和幸福。
法律為什麼會出現?
法律是為了維護統治秩序而存在的,它是保證社會機制正常運作的底線,如果每個人都有高尚的道德,如果社會能夠提供給每一個人愉快的生活,那麼法律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這是很多理想主義者的努力方向,但人是自私的,這種局面恐怕永遠都是幻想,所以必須要由法律來限制和保障人們的利益,實現個人價值。
為什麼要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為什麼需要制度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矩也就是規章制度,是我們應該遵守的,用來規範我們行為的規則、條文,它保證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項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制度建設是一個制定制度、執行制度並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制度的理論上沒有終點的動態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但科學的積極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風險”、堅持“勤政”、促進“發展”. 制度即規程,是指在一個社會組織或團體中要求其成員共同遵守並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一個組織或團體推行一種規章制度的誘因在於這個組織或團體期望獲得最大的潛在效益,而最直接的原因則在於提高組織的協調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協調組織內各部門之間協作效果和組織與外部銜接的有效性。按照制度的剛性程度和作用範圍,我們可以將一個組織的制度簡單分為5種:1、管理制度:是組織管理系統的基本框架,保證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2、管理規定:對某專項的涉及到全組織或某一個專業系統內的工作所做出的具體要求。3、管理辦法:對於一項具體工作、操作步驟或對於一個具體的項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4、實施細則:對於組織管理系統內某一個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步驟所做出的具體規定。5、工作條例:組織內部局部性的、或階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列化規定。制度建設是通過組織行為改進原有規程或建立新規程,以追求一種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制定公共規則,二是保證規則執行,三是堅持公平原則。一個組織或團體內部的制度建設水平和機制創新水平直接決定著組織或團體的發展水平,適恰的制度會極大地強化激勵的有效性。我們認為:一.加強制度建設應當進一步深化對制度功能的認識,不斷加大推進工作制度化的力度。制度的功能在於規範和約束行為。由於行為主體存在人性弱點、行為能力差異以及行為環境的不斷變化,制度規範和約束的功能指向往往側重於消解人性弱點、增強行為能力和克服客觀環境不利因素。美國經濟學家康芒斯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則進一步解釋了這種“規範和約束”的機理。制度經濟學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來說明制度的功能:在一個僧多粥少的廟裡,人們發現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異,很不公平,於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選。但一段時間後,發現這種方法也行不通,因為誰都有私心,大家推選的掌勺和尚其實也親疏有別,難以公平。經商量,決定輪流掌勺,一人分一頓,情況雖一時有所好轉,但時間一長,發現問題更多,因為個別和尚不僅分親疏貴賤,輪到自己時還又吃又藏。經過反覆討論,大家決定在輪流掌勺的基礎上再加上一條規矩:分粥者必須最後拿剩下的那一份。這樣,問題最終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二.、加強制度建設應當著眼於機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實現制度在更高層面的系統整合。按系統論的觀點,機制就是系統內在規律的表現形式與作用過程。在若干制度構成的系統中,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實際運行就構成了機制。,好的機制能事半功倍,壞的機制卻使壞者更壞並造成惡性循環。壞機制的典型是“補償性反饋”。古希臘神話裡有一個故事:西緒福斯背叛了宙斯,死後被打入地獄受懲罰。每天清晨,他都必須將一塊沉重的巨石從平地搬到山頂上去。每當他自以為已經搬到山頂時,石頭就突然順著山坡滾下去。這樣西緒福斯必須重新回頭搬動石頭,艱難地挪步爬上山去。對這個故事加以引申,我們可以發現,西緒福斯把這個石頭搬得越高,石頭就會掉得越低,他就必須花費更大的力氣才能完成任務,這就是“補償性反饋”。這個例子從反面說明了建立良性機制的重要性。三.加強制度建設應當注重發揮制度的整體功效,著力構建科學的制度體系。在一......
為什麼要普及法律知識?
第一,學法才幹知法、懂法、用法。
我國社會主義法固然從實質下去說是工人階層嚮導的全體人民意志的表現,是人民本人手中的東西和武器,並且,在訂定進程中,立法者也只管即便留意到使執法淺顯易懂。但是任何百姓要真正能做到知工懂法,也照舊要顛末較永劫間的高興學習。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立任務的不時深化,國度公佈的執法的數目越來越多,人們不是十拿九穩就能掌握的,並且執法條文裡邊包括的天然迷信等方面的知識也比擬豐厚,因而給學法者瞭解方面也帶來了肯定困難。因而,人們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盡能夠地掌握執法裡所包容的豐厚的迷信知識,弄明確有關的術語、詞彙的根本意思不行,而要做到這一點,沒有另外途徑,只要破費肯定的工夫和精神去仔細學習。
別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時健全和美滿,執法影響社會的廣度和深度都在開展,“用法”成了人們的急迫需求。但是,理想生存中,很多人需求用執法來維護本人的時分,卻不曉得用法,不會用法,執法認識相稱淡漠。次要緣由是他們還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未幾,懂法不深。處理這個成績的方法只要一條,那便是積極呼應黨和當局的召喚,仔細學習執法知識,逐漸做到知法、懂法,而且學會用法。
第二,學法才幹培育社會主義執法認識。
執法認識也稱執法觀,它是人們關於執法的情緒、信心、觀念和頭腦等的總稱。社會主義執法認識,是一種簇新的無產階層的執法認識。作為社會主義國度的百姓,除了應該具有忠於故國和人民,貫徹實行黨和國度的目標、政策,積極投身變革,高興為四化做奉獻的政治認識外,還應該逐步培育本人的社會主義執法認識,這也黑白常緊張的。百姓的社會主義執法認識進步了,他們酷愛和反對我國現行執法的情緒,信心才幹加深,而且由自覺上升到盲目。他們對我國現行執法的一些根本成績的看法,也才幹逐漸迷信化、零碎化,同時,他們用執法維護本人的正當權柄,標準本人在休息、任務、生存中的所作所為,同守法景象作妥協,以及恪守執法,包管執法施行等看法,也才幹不時加強。這不只對維護國度、個人和百姓團體的正當長處,穩固安寧的社會次序,並且對維護社會主義執法的尊嚴和威望,都具有宏大意義。
第三,學法是做到違法的須要條件。
各人曉得,社會上常常發作普通守法舉動和立功舉動。呈現這種狀況的緣由是多方面的,此中很緊張的一條,便是很多人歷來不學習國度各項執法,因此也就基本不知法、不懂法,違了法乃至犯了罪,本人還不曉得終究。比方,殺害本人的孩子,砍伐國度叢林,濫捕亂殺走獸飛禽,私拆他人函件,偷聽他人德律風,優待虐待下屬等等相似的守法立功景象,卻不以為是守法立功的人不在多數。
可見,不學習國度執法,沒有執法知識的人,就不會有盲目違法的看法,就不免做出守法以致立功的事變來。以是我們要想做一個知法、懂法、盲目違法的好百姓,必需要學習執法知識,把學法、加強違法看法參加本人的議事日程,作為本人生存中一項不行短少的內容。
由於要依法治國,要全民懂法。
各人都懂法了,就能更好的維護本人,也能讓一些想犯法的民氣裡堅持警覺不敢做好事
由於執法是整個社會的標準,只要各人都充沛的明確執法,才會使本人的長處遭到維護同時整個社會才幹進入有個有序的形態。
由於要依法維護本人,起首要知法,懂法。
先生遍及執法知識,應該聯絡到先生的實踐生存當中,可以從《未成年人維護法》當中找出一些常常觸及到先生長處的條文,別的...實在青少年的執法知識的遍及不是一份黑板報就能處理的,需求許多的任務。 想百萬信息港約莫是初中生、高中生照舊大先生?...
執法知識......
為什麼法律要穩定
法律的穩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變,反對法律朝令夕改。法律由三個層次構成,法律的穩定性也包括三個不同層次。
第一,法律的本質是指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由此,法律的穩定性首先指法律本質的穩定性,它是法律穩定性中最根本的層次。同一歷史類型的法律,反映同一階級屬性,因而具有質的穩定性。法律從一個歷史類型進入另一種歷史類型,法律就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第二,法律權利義務是法律的內容,法律穩定性的第二層次是指法律內容的穩定性。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法律權利義務保持不變,法律具有內容穩定性。法律權利義務是法律的主幹,是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因而,一定意義上說,法律的本質只有靠法律權利義務來體現,沒有權利義務,法律本質便成了虛無飄渺的東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穩定性。法律形式一般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法理等幾種,其中成文法是主要的,它又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國際條約等。[iii]法律形式與法律內容相對應,是法律權利義務的表現方式。它以法律內容為依託,並相對獨立於法律內容。法律形式不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具有穩定性。從縱向上看,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權利義務會發生變化,但是法律形式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可能從形式上把多種多樣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分成若干類別,才可以把各國法律歸為法系。
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結論是我國現行許多法理學著作的共識。[i]儘管表述不一,但都一致強調在立法中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認為這是保持法律權威性的要求,是歷史經驗的總結。
應當看到,反思“文革”中法制遭到嚴重破壞的慘痛經歷,探索新時期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極大權威的途徑,上述結論無疑具有重要的針對意義和實踐價值。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規範性的要求。法律具有對本人行為的指導作用,對他人行為的評價作用,對一般人行為的警誡作用或教育作用,對人們相互行為的預測作用,對違法者的強制作用。上述作用並不能自然地發揮,它除了有賴於法律的強制性外,還取決於法律的穩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麼生活其間的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就會喪失其規範作用,國家對人們的強制就會反覆無常,變成隨個人左右的暴虐。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權威性的要求。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享有極大的權威。然而法律的權威,不光取決於國家的強制,還有賴於法律的穩定性。後者對法律權威有巨大的制約性。如果因人廢法、徇私枉法,那麼,法律就會失信於民,喪失其權威性。
法律穩定性是法律目的的要求。法律目的是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律保持穩定,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社會關係的穩定,保證社會在有秩序狀態中發展變化。若法律經常變化,則社會現狀的合法性處於不定狀態,社會發展目標也處於不定狀態。因而法律維護社會現實,提供發展藍圖的目的就會成為泡影。
總之,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內在屬性。在我國,經歷了“文革”的動亂,強調法律的穩定性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鄧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對我國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總結。
什麼是國際視野 為什麼學法律要有國際視野
怎麼說呢,
這個問題太大了,具體點說就是你對國際上所有國家的方放面面的瞭解,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差距,現在最流行的就是說人道主義,而法律就是一個國家人道的最基本要素,
至於他與法律的關係,主要是文化的差距導致的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法律就是對公民的保障嘛,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確實有他獨到的優點,現在西化的人都是比較受歡迎的,但是我到是希望你能保持清醒的中國人的優點
人為什麼要遵守法律
不,一開始,沒有法律,沒有法庭、監獄、警察。你可以做你任何想做的事,別人有好東西你可以把它拿來,有漂亮的女性你可以搶來,見誰不順眼把他殺死。沒有法律,這些就不是犯罪,沒有人會干涉你。你想做什麼就做,你喜歡的不喜歡的都可以。
但是,這樣一來,對於你的行動對象來說,為什麼我的東西要給你,憑什麼?作為一個女性不喜歡你卻被你擄掠,憑什麼?為什麼他看我不順眼就能把我殺死,憑什麼?這個世界難道就沒有公理了嗎?
這樣一來,你的行為將招致你行為對象的反抗,無止境的殺戮、鬥爭。
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是要約束你,而是要充分保護你,充分尊重你自己喜歡的事,只要你自己喜歡的事,只要不違法不給其他人造成傷害,你儘可去做,並且,這個國家的法律保護你這種自由。
為什麼要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依法治國,必須確認法律至上的地位,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這既是法治的基本條件,又是法治的主要標誌。依法治國,就是依照表現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來治理國家,實現國家各項工作的法制化。或者說,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並且運用法律治理國家,控制國家權力,制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在我國,人民的意志至高無上,集中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當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此,憲法第8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條規定告訴人們,法律至上是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的一條憲法原則。
為什麼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
為什麼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
1、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以更嚴的要求、更高的標準約束和規範全體黨員幹部的行為,這是中國共·產·黨先進性和肩負的歷史重任的必然要求。黨章總綱開宗明義: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共·產·黨人要長期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要完成歷史交付的重大使命和人民的重託,就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對自身建設提出更高的要求,執行更高的標準。“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只有加強紀律性,黨才能擁有堅韌不拔的意志品質、強大的力量和振臂一呼、群眾積極響應的號召力。因此,習大大多次反覆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更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普通公民來說,法律法規即是底線紅線,但對黨員幹部來說,法無禁止的,黨員幹部可能就不能為。
2、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是管住“大多數”黨員幹部的關鍵舉措。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因此,紀律就要管住全部,管住每一個黨員和每一個黨組織。當前,不少紀檢監察組織在執紀辦案中,有重大要案查處、輕黨政紀案件查處的傾向,使多數黨員處於“脫管”狀態。針對這種現狀,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組織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王·歧·山書記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的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全面履行主體責任,主動承擔起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把從·嚴·治·黨作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好落實,發現違紀苗頭立即管住,觸犯·黨紀及時處理,要大力支持紀檢監察組織監督執紀問責。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盡職履行監督責任,把嚴明紀律貫穿於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中,抓早抓小、動輒則咎,把紀律和規矩通上“高壓電”,堅持嚴執紀,堅決拔“爛樹”,悉心治“病樹”、正“歪樹”。
3、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既是遏制·腐·敗增量的有效途徑,也是對廣大黨員幹部愛護和保護的具體體現。“破·法”必先“破·紀”,黨員幹部從違紀到違法,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發展過程。在黨員幹部觸犯紀律之初,即時進行嚴肅查處和懲戒;對有違法苗頭的黨員幹部,即時及時進行提醒教育,不僅能防止這些黨員幹部嚴重違紀,更能有效地防範他們走向違法犯罪道路,這樣既遏制了腐·敗增量,也體現了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組織對黨員幹部的關愛和保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切實轉變執紀觀念,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使執紀監督成為常態化;要切實轉變執紀方式,既要突出執紀特點,堅決查處違紀行為,把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為重點,維護紀律的嚴肅性,體現紀律審查的政治性,在法律法規前面設置屏障,使其在“破·紀”之初即付出低價,從而挽救其於“病灶”剛起之際。同時,又要前移監督執紀關口,對黨員幹部在社會上有不良反映的,要及時提醒,可以要求其就有關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書面作出情況說明;對黨員幹部有一定問題,可以書面發函要求其對相關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報告;對黨員幹部有輕微違紀情節,但構不上黨政紀處分的情形,要求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視情形可以採取一定的組織處理措施。嚴管就是厚愛,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既是雷霆手段,也是菩薩心腸。只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通過抓早抓小、嚴格執紀,才能使廣大黨員幹部遠離違法犯罪深淵,不但保護了組織力量減少損失,也保護了千千萬萬家庭的平安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