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協議怎麼寫?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企業要股東分紅要怎麼寫股東會決議

公司稅後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可以分紅,按照公司的章程召開股東會,對分紅方案進行表決,通過後整理成稿,股東簽字即可。和普通股東會決議結構上沒有區別,就是內容鄲體現為分紅而已。

入股分紅協議書怎麼寫?

具體格式請參照合同範本(各大書店都有出售)。

主要內容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的詳細信息;

2、出資額應精確,幣種應明確;如以非貨幣方式出資,應當明確物權或者知識產權的的市場價值、權限歸屬;

3、出資年限

4、出資人權利,包括收益分享權利,撤回出貳的權利等;

5、出資人的義務,包括債務分擔比例等;

股東之間沒有分紅協議怎麼辦

原則上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分配利潤,但後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東利潤分配條件

1、實體條件:公司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應依公司審計報告為據;

2、程序條件:公司應合理制定股東利潤分配方案,並召開股東會會議對該具體方案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股東利潤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關於股東利潤分配所規定的方式,即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所謂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佔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在允許股東分期繳納的情況下,規定股東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取利潤的原則,有助於明晰股東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

2、約定方式

鑑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潤,而是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但須注意的是,該約定的模式必須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關於股東分紅方法

分紅可以每月分紅,按照彼此的約定進行,不管績第二年的一月份或者八月份看兩個人商量,賬面上可以列為公司盈利或未分配利潤來做帳。

員工分紅協議

1,這並不屬於員工的乾股分紅。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所謂的“乾股”。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恭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額的股份。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2,建議您在做帳時,將員工的利潤作為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然後再查看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3,具體的利潤分紅協議書如下: 具體格式如同合同範本。 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員工的詳細信息;

2、利潤分紅額應精確,幣種應明確;如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應當明確市場價值、權限歸屬。

3、員工的工作年限。

4、員工的權利,包括收益分享權利,撤回的權利等。

5、員工的義務,包括債務分擔比例等。

股東利潤分紅協議有效嗎

協議本身如果是有4個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話當然有效,但是因為與工商登記的章程不符,如果將來四人之間發生紛爭,很可能被其他人以此為由進行抗辯,最好是再做一個變更登記。從你的描述看來,對於雙方的風險都很高,CD的出資沒有得到工商登記,而CD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是什麼意思?虧損的話不承擔麼?這對AB也不太公平。這也可能導致未來在合同上的糾紛。

股東分紅協議

**公司股東利潤分紅協議股東一:

股東二:

股東三:

(依次排列)

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一致通過,先將***公司營業利潤分紅事項作如下協議,全體股東以茲遵守:

一、名詞解釋

1、營業週期:是指每個自然年度為一個經營週期。

2、週期結算:每個營業週期滿後,公司財務人員將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彙總。

3、利潤:總營業額-開支-稅收後的純盈餘。

4、法定公積金:利潤的10%為法定公積金

5、分紅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積金後的利潤。

二、分配原則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紅利的分配方案為:股東一佔 % ;股東二佔 %,股東三佔 %……

三、利潤分紅的其他事項

1、每個營業週期屆滿後,2個月內進行週期結算。

2、結算完畢後,將財務報表報公司股東會批准

3、根據批准的財務報表制定紅利分配報告,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紅利分配。

四、本協議未盡事項,由全體股東另行協商,制定補充協議。

五、本協議直全體股東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股東一:

股東二:

股東三:

(出資人以及技術人員 關於分紅比例的確認一方面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中各股東所佔的出資比例來定;或者也可以自行協商 這兩種方式都沒問題)

股東會分紅決議怎麼寫?麻煩給個模版。謝謝。

具體怎麼分寫清楚就行了,經律師認證沒有漏洞和歧義就好,防止後期糾紛。

股東協議與個人合作協議有什麼區別呢?

有兩個自然人因為要做某項業務,所以成立了一個公司.(可以說是皮包公司)其中甲是法定代表人,他全權辦理了公司的登記註冊手續.乙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活動,實質是掛名股東.

兩人約定由乙負責技術和項目談判,甲負責資金.後來乙通過多方努力,跑來了業務.但因為考慮到甲的人品問題,所以又同甲簽定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二人以公司名義跑這一單業務,事成後五五分紅.

結果如乙所顧慮的,甲後來拒絕分紅.現在乙以甲為被告起訴到法院,主張按那份協議書分紅.沒想到法院判決乙敗訴.理由是二人以公司為名對外開展業務,所以所得利潤應該是公司利潤.現在原告應該以公司為被告,要求按股東身份分紅或者是勞動報酬.同時說二人在同為公司股東背景下又簽定"合夥協議"違背了公司法,該協議無效.

我現在不明白的是有以下5點

:1,這個協議到底是合作協議還是合夥協議,二者有什麼不同?(該協議明確約定僅僅合作這一單業務,同時乙不參與該公司的其他任何事項)

2.乙與甲簽定的這個協議是否可以看成是乙與該公司的協議,因為甲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他在協議書上的簽字不是僅僅代表他個人,還可以理解為是代表公司?

3.如果乙改變被告,以公司為被告要求,那應該是主張股東分紅(未實際出資的股東算不算股東),還是勞動報酬?那份協議書是否可以理解為乙為該公司提供了勞務的證明?

4.現在乙手中有該筆業務合同的複印件(合同是業務單位與該公司的合同書)該工程的價款.同時乙還有業務單位出具的給甲已付款多少的證明材料,那麼該筆利潤是多少的舉證責任在誰?如果是在甲,而他本身是皮包公司,很多支出都是白條,公司根本沒帳.這樣一來怎麼計算利潤?如果在乙,乙需要收集什麼證據?

5.上條說到業務單位的付款證明上註明的是這個單位付給甲個人多少錢,(而不是給了這個公司多少錢),那麼這個利潤到底是屬於公司利潤還是甲個人收益?同時實質上這個公司僅僅做了這一單生意,然後再沒有了任何經營活動.甲在法庭上也承認這個事實,也說到乙僅僅掛了個名,(沒有實際出資,)因為當時還不允許一人公司.那麼這種公司法律上應該認可嗎?因為它的登記註冊都是做的假手續,乙本人沒在任何公司設立時的文件上籤過字,只是給過甲一份身份證複印件.因此乙是否需要先主張行政訴訟,撤消了該公司,然後再依據那份協議要求分紅?

法院的判決從結果上看,沒有太大問題。

個人分析如下:

1、五五分紅協議無效。以公司的名義開展的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在按公司法規定分紅(通常是年終出年報後)之前,屬於公司法人主體所有,公司股東不得擅自、隨意瓜分公司的利潤,否則就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也會對公司的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而公司在年底分紅時,是對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經營成果綜合評價之後(以各項盈餘減去各項虧損),定有盈餘,則在提取了各項法定基金後,方可分紅,若無盈餘,則不得分紅。不能以公司的某筆業務有利潤,而去“單筆分紅”。因此,在公司年報出來之前,原告提出分紅的要求,的確違反了法律規定。

2、乙是否有權獲得公司分紅?個人認為是無權。按照公司法(以2004版為準,2005版才生效沒多久)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這裡的出資是指實際出資,而非認繳出資。乙沒有實際出資,故分紅為0。

3、乙所付出的勞動如何確定回報,應由法院自由裁量。乙作為股東身份,並不意味著其要無償為公司付出勞動,公司因為乙的勞動而獲利,乙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此處請注意:乙是和甲而非公司簽訂的協議,公司在協議中處於案外人地位。所以若公司獲利,則乙是無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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