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警察的定義

警察是享有國家授予的可使用強制性特殊手段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專門的執法人員或機構,享有法定的權利。

公安和警察概念一樣嗎?

不一樣,區別大了。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但是要完全說清楚還是得寫一大堆字,希望你有興趣看完。

“警察”一詞起源於我國古代,早先是動詞,意思是“警之於先,察之於後”(《漢書》中“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的“警察”就是這個意思);

1912年,國內的巡警(袁世凱所創)和巡捕改稱“警察”,警察從此成為名詞,指一種職業或從事這種職業的人。

“公安”一詞起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共安全委員會”,後來被很多國家用來命名自己的警察機構,除我國以外,現在的以色列、朝鮮、日本、越南等國都有公安機構;

1927年,蔣介石把國內各省、市、縣的警察機構改為“公安局”,“公安”一詞在我國出現(千萬不要以為我在瞎說,八一起義時朱德就是南昌市公安局局長);

1938年,CCP組建了自己的第一支警察隊伍,叫做“陝甘寧邊區人民警察隊”、簡稱“邊警”,次年又改稱“公安機關”、CCP警察被稱為“公安人員”(據稱是為了和KMT的“反動警察”起到區分作用),“人民公安”一詞在我國出現。

前面說的這些歷史問題都可以看作是廢話,下面是我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目前的“警察”分為“人民警察”(民警)和“司法警察”(法警)兩大類、一共五個系統。

其中行使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的是民警,包括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行使司法權但沒有執法權的是法警,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除了民警和法警,我國的一些部隊也被稱為“警察”、就是武警,不過這個和問題沒有太大關係、而且比較複雜,就擺到最後再說了)

很明顯,警察包括民警和法警、而公安系統只是民警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警察和公安完全不是兩個概念,前者的範圍比後者大得多、而且包括後者。

但是有很多朋友一直都把警察和公安混為一談(比如樓上兩位,不過沒關係,這很正常),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還是歷史問題: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國的警察機構就只有公安機關,雖然也有“人民警察”的字眼出現,但是影響力完全比不上“人民公安”,以至於當時有很多人誤以為我國沒有警察,這不奇怪,因為當時的警察和公安完全就是一個概念;

80年代以後,公安部門內部的一些單位先後脫離出來,或組建新的警察部門、或併入其他部門(比如反間單位和整個中調部、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併組建國家安全部,比如兩勞單位併入司法部成為監獄勞教系統等),這時警察和公安的概念就是包含關係了,但是平時和我們接觸最多的警察都是公安民警(刑事偵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經濟偵查等和我們生活直接相關的都是公安系統警種),兩院法警、監獄民警和國安民警則基本和我們沒有關係(尤其是國安,他們相對特殊的任務使得他們很是低調,絕大多數國安民警在絕大多數時間都不穿警服也不開警車,這也就使得很多人對國安一無所知,認為國安是公安下級單位的比比皆是、不知道國安工作性質的比比皆是、認為國安是部隊的比比皆是),所以大家還是覺得警察等於公安、或者公安等於警察。

說完了,大致就是這樣,最後再來說一下武警

“武警”這個詞是簡稱,可以解釋為多種不同的意思。

從廣義上來說指的是武裝警察序列,包括隸屬於武警總部的武裝警察部隊(內衛、水電、交通、黃金、森林部隊五個警種)和隸屬於公安部的公安現役部隊(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三個警種);

有時單指武裝警察部隊,或特指武警內衛部隊(比如沒有特別說明警種的“武警XX總隊/支隊/大隊/中隊”、“武警86XX/87XX部隊”等都是內衛部隊,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武警回龍支隊是公安現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是公安部直屬的公安現役梗儲盾肥墉堵墮......

警察的含義

在古代文獻記載中,早就有“警”、“察”下幾種二字的記載。“警”有以下幾種含義:1、戒備,特指軍事上的戒備。《左轉·宣公十二年》中有:“軍衛不徹警也。”2、需要戒備的情況或消息。方苞《左忠毅公逸事》中有:“每月警,輒數日不就寢。”3、警告、告誡。方苞《獄中雜記》中有:“是以立法以警其餘。”4、機警、敏銳。《三國志·魏武帝記》中:“太祖少機警,有權數。”“察”有以下幾種含義:1、觀察,細看。《易·繫辭》:“俯以察於地理。”2、考核調查。《論語·衛靈公》:“眾惡之,必察焉。”3、選拔、推薦。4、精明、明察。“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總之,在我國古字的意義上,先事戒備謂之“警”,見微知著謂之“察”。警察二字連用含有偵查、緝拿之意。如《金史·百官志》記載:“諸京巡警院使一員,正六品,掌平理獄訟,警察別部,總判院事.”這裡的警察就有偵查、檢察的意思。  西方國家的“警察”一詞,最早起源於古希臘,其最初的含義是指城市統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動。14世紀的歐洲,在德國、法國等國際,“警察”一詞的含義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國家的整個政策,將警察作為國家政務活動的總稱。包括政治、軍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紀以後,警察一詞逐漸變窄,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警察專指國家“內務行政”。現代意義的警察的確立最早始於英國。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最早的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雖然在稱謂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職能與現代社會警察的職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現代意義警察職能的屬性  在中國,在警察發展史上,警察一詞始於宋代。現代意義警察制度,創於清朝光緒年間。最初稱警察為巡捕,後又改稱警察為巡警。《清朝續文獻通考》所釋:警察乃內治安要政,且是專門之學,自奉旨辦,挑年輕敏者,認真教訓。這是我國近現代意義上有關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釋。  《現代漢語詞典》中:警察是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辭海》說:“警察是為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綜合起來警察的概念形成了多種含義。第一,從社會力量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機關及其執行警察人任務的人員。第二,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於依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以指導、服務、強制、懲戒等為手段的國家作用。第三,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行為。警察是基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職權的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社會為目的,依法實施警察刑事、行政行為的。  綜上所述,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及公共團體事務或政務的人員。警察人員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任務,即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職能。其行為是依靠國際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行政警察定義?能具體職能範圍?

“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聯繫點或共同點在於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詞組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幹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幹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幹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幹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幹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幹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幹警”一詞。

2.使用範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於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範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係,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一、警察的智能如下: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公安機關職能如下:   (一)預防、制止和......

警察是什麼

警察是國家的產物,在世界各個國家,無論實行什麼社會制度,無一例外地都設有警察。警察職務及其性質,決定了其職務行為是代表了國家行為,涉及到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的重要工具。從警察的歷史發展過程看,現代意義的警察是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實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及公共團體事務或政務的人員。警察人員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任務,即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職能。其行為是依靠國際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警察的特徵 1、階級性。警察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警察的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國家實現管理的重要國家機器,實現統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實際上警察職能的體現,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具體實現。所以警察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2、武裝性。警察區別於其它國家公職人員,警察具有武裝性,是國家實行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維護者和具體執行者。 在階級社會,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實現的。警察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權力內容體現出警察在履行職責中不可避免地要與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發生暴力衝突。而這種對抗性需要警察採用特殊的手段,通過國家法律賦予警察特殊的權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備相應警械的權利。一方面,就是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3、身份雙重性。警察機關的職權是依靠警察人員具體實施行為來實現的。警察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偵查、部分刑事案件的執行權;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權力。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須具有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這樣便依法享有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能夠承擔國家公職人員的義務。其次,由於警察職權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權利,履行警察義務。除了應享有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外,還必須具有警察身份。受到警察職權與職責的約束和警察紀律的約束。即擔任警察的資格、警察的職權、警務保障、警察的紀律、警察的義務等等。所以警察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具有雙重身份。 4、服務性。警察人員依據法律除具有專政職能外,有些法律規定中也確定了警察的服務職能。如規定警察參加搶險救災、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而且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警察的服務職能正在進一步的強化。警察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為社會服務的體現。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服務。

這樣可以麼?

什麼叫做警察國家

在法律上,警察被賦予權力過大,甚至排斥司法、行政的國家,稱為警察國家。

警察具有司法、刑治雙重權力,過於寬泛的權力必然與現代法治權力有限使用相抵。其他許多相關的警察權力,也往往由警察一家享有,而將司法介入擋在門外。法律賦予警察太多的權限,必然帶來一家權力說了算、獨家壟斷的局面。

警察國家,是法治的倒退,不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

基層人民警察是什麼意思啊?

我就是一名普通警察,和你聊聊吧。

1、公安部、省廳、市局、區縣分局(下轄多個派出所),我國警察基本的設置就是這樣。招入警察部門,你就是普通的一員,做你應作的工作,拿公務員的工資。

2、所謂基層警察就是指戰鬥在一線的警察,最典型的就是派出所,但是派出所也有領導呀。還有交警大隊、刑警大隊、戶政科,都屬於一線單位。

3、樓上很多朋友說的東西都不客觀,什麼沒有辦案資格啊,坐辦公室就是機關啊,合同工啊,協警啊、片警啊。這些都是無稽之談。

4、一般新招入得警察都得基層幹起,所有的工作不都是這樣的嗎?不做基礎工作你能破大案?

5、除非是特殊專業的,比如信息通訊、法醫(我就是。。。)等等會一招入警就到固定崗位。

6、其他的則要看當地公安局的需求,也有可能一上班就分配到刑警大隊,搞大案子(我們單位今年就來了3位新同事),也有可能到交警大隊,或者派出所,至於大家對片警、交警的偏見,我是不能理解的。況且隨時有可能因需要工作的調動。當然你日常工作的態度也能力也多調動和升遷影響很大。

儲、升職空間,任何一個職位都有,就看你怎麼做、做的好不好啦!

警察與公安的區別?

公安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繫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礎。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裡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警察分為幾種

三種,文藝警察 普通警察 2B警察

文藝警察不作為,溜鬚拍馬是精髓,欺軟怕硬牆頭草,管你百姓誰誰誰

普通警察是和尚,上班每天把鍾撞,貪生怕死是強項,混到退休裝裝裝

2B警察膽太大,緝毒抓賊玩命殺,全讓領導當槍使,混的烈士死死死

有感而發寫三首狗屁不通的打油詩 如果你喜歡請採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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