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證什麼時候發?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2017年什麼時候發放醫師資格證書

2017年醫師資格證書領取地區(已公佈):

沒有公佈的地區可以諮詢當地衛生局公佈信息。

2017年醫師資格證什麼時候發

1、醫師資格證發放時間各地不同,按往年情況看,預計今年3、4月份各地會陸續開始發放醫師資格證,晚點的地區預計要下半年了(2012年的醫師證有些地方都發的很晚)。

2、醫師註冊一般需要:

(一)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期彩色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件;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申請人所在醫療保健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3.一般都是單位統一向衛生局註冊。(是否能個人辦理註冊,需要問當地衛生局)

2015年醫師資格證成績單什麼時候發

2015年的醫師考試還沒考,一般都是考試完第二年的5、6年開始陸續領取證件,有些要等到10、11月,各地領取時間不一樣的。

2015醫師資格證書什麼時候發

各地時間不一樣的,一般都要等到考試第二年的4月之後,各地會陸續發放,要看當地衛生局的安排。

2017年執業醫師資格證什麼時候下發

2015年的執業醫師還沒有考試,但根據歷年的分佈情況可知,公告發佈會在2月初,報名會在3月中下旬到4月初之間,考試會在9月中旬,而成績查詢會在考試後的三個月後才出來,大概是12月中下旬左右!

2015年醫師資格證什麼時候發

2015年的醫師考試還沒考,一般都是考試完第二年的5、6年開始陸續領取證件,有些要等到10、11月,各地領取時間不一樣的。

15年的臨床執業醫師證書什麼時候發

應該是次年的五六月份

2014年執業醫師證書什麼時候發

您好,醫師資格證書領取時間一般是次年3月至8月不等。參加執業醫師考試的考生可持本人身份證,到所屬單位或市衛生局醫師資格考試辦領取醫師資格證。

什麼時候發放醫師資格證

一般都是註冊之後的3個月內發放的,具體還要看公告,你如果沒有註冊就提前準備好學歷認證報告吧,到時候要用到。鑑證網 也可以辦理

2016年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了什麼時候可以拿到醫師資格證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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