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罪立功的意思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戴罪立功什麼意思

〖拼 音〗:dài zuì lì gōng

〖簡 拼〗: dzlg

〖解 釋〗: 帶著罪過或錯誤去創立功勳,以功贖罪。

〖出 處〗: 《明史·史可法傳》:“以平賊逾期,戴罪立功。”

〖用 法〗: 連動式;作謂語、賓語、定語;借指贖罪

〖近義詞〗: 立功贖罪、改邪歸正

〖反義詞〗: 負隅頑抗、頑抗到底、死不改悔、至死不悟

帶罪立功戴罪立功的區別、具體點?

戴罪立功 身負罪責;爭取立下功勞;藉以贖罪。帶罪立功 指帶著罪過建立功勞,用以贖罪做沒做功勞的區別

帶罪立功求一常用語。?

將功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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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櫻

有一次楚莊王賞給群臣一起飲酒。天色已晚,而酒意正濃,可燈燭卻滅掉了。這時有個人趁黑拉住一個妃嬪的衣服,這個妃嬪拉斷那人的帽帶,然後告訴莊王說:“……趕快拿燈上來,認出那個斷了帽帶的人。”莊王心想:“賞給他們喝酒,讓他們醉後失禮,怎麼能為了顯示婦人的貞節而使臣子受辱呢?”於是命令大家說:“今天和我共飲,不拉斷帽帶的,不算喝痛快了。”一百多個臣子都拉斷了自己的帽帶,然後掌燈。終於盡歡而散。過了二年,晉楚交戰。有個臣子經常衝鋒在前,五次交鋒,五次斬對方的首級,打退了敵人,終於取勝。楚莊王奇怪地問他,他回答說:“……我就是那個那夜飲酒時被拉斷了帽帶的人。”

秦穆公亡馬

秦穆公曾外出王宮,丟失了自己的駿馬,親自出去找,看見有人已經把自己的馬殺掉了,正在一起吃肉。秦穆公對他們說:“這是我的馬呀。”這些人都害怕驚恐地站起來。秦穆公說:“我聽說吃駿馬的肉不喝酒是要死人的。”於是按次序給他們酒喝。殺馬的人都慚愧地走了。過了三年,晉國攻打秦穆公,把秦穆公圍困住了。以前那些殺馬吃肉的人互相說:“咱們可以用出力(為君王)拼死作戰,來報答穆公給我們馬肉吃好酒喝的恩德。”於是衝散了包圍,穆公終於解決困難,並打敗晉國,抓了晉惠公回來。這樣的道德行為做出來,必然會有好事回來。

帶罪立功相同成語

戴罪立功

拼音: dài zuì lì gōng

近義詞: 立功贖罪、改邪歸正 反義詞: 負隅頑抗、頑抗到底、死不改悔、至死不悟

解釋: 帶著罪過或錯誤去創立功勳,以功贖罪。

出處: 《明史·史可法傳》:“以平賊逾期,戴罪立功。”

成語故事

明朝弘治十二年,28歲的王守仁中了進士,被授兵部主事。提督軍務的張忠很瞧不起文官,有一次張忠要王守仁射箭,不料王守仁拉弓搭箭,三發三中,眾人皆服。在以後的幾十年中,這個文官在為明王朝平定匪亂、寧王之亂和南疆之亂中,用兵如神,立下了汗馬功勞,最後被拜為兵部尚書。

明武宗時,南贛四省盜匪橫行,為害千里。武宗正德十二年,朝廷派王守仁去討賊,在攻破大帽山、長富村後,眾賊退守象湖山,明軍指揮覃桓、縣丞紀鏞戰死,戰鬥異常激烈。王守仁在給各個指揮官的訓令中說:“……查勘指揮覃桓,縣丞紀鏞,是否領兵夾攻,被傷身死;各官原領軍兵若干,見在若干,其指揮仲欽,推官胡寧,道知事曾瑤,知縣施祥等緣何不行策應,是否畏避退縮?俱要備查明白,從實開報。其覃桓等所統軍兵,就仰(指揮)高偉管領,戴罪殺賊立功自贖。……”顯示了一個統帥的精明和大度。

“戴罪立功”帶著罪過或錯誤去創立功勳,以功贖罪。

(出自《王陽明全集•案行漳南道守巡官戴罪督兵剿賊》)

“戴罪立功”為什麼不是“帶”而是“戴”?

戴罪 “戴罪”人們往往會用現代漢語的理解做出“帶著罪過或錯誤”這樣的解釋,甚至辭書中也如是說。雖然,從通俗易懂的角度講這樣的解釋並沒有什麼錯誤,但是,如果我們認同這種解釋,那麼“戴罪”中的“戴”字,似乎就很有理由改成“帶著罪過或錯誤”中使用的“帶”字。如此一來,“戴罪立功”、“戴罪之身”這樣的詞語中,就都應該改用“帶”字了。 不可否認,我們當前的辭書中有一種定義不清的現象。這種不清楚,導致人們在接受辭書編撰者所做出的“定義”之時,自然而然地會質疑辭書中所列示的那些“概念”中的某些用字的合理性。如果,最後讀者都用“古來有之”這樣的理由來說服自己的話,那我們的文字就走向了危險的境地,漢字的魅力就將逐漸消失。 其實,如果我們認真考察一下“戴”這個字的話,就很容易可以發現裡面的細微之處。“戴”有“加在頭、面、頸、手等處”之意,如詞語“戴帽子”、“披星戴月”、“戴圓履方”、“不共戴天”。那麼“罪”又為什麼要“戴”著呢?即使在現代漢語中,我們都還在使用“罪名”這個詞,“罪”既可以指一個人所犯的罪行亦可指其所受到的刑罰,如“犯罪”和“服罪”。“名”在中國傳統裡面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過去,全國各地數不清的“貞節牌坊”就是給那些符合當時的傳統禮教的優秀的女人們立的,所謂的“貞節牌坊”所立出來的無非就是個“名”而已。一個人有罪,即使沒有戴上“枷鎖”,亦如同“枷鎖”隨身一樣。“枷鎖”其實有兩重含義,一重含義是防止罪人逃跑;一重含義是向世人宣告,戴“枷鎖”之人乃是“戴罪”之身,這個戴罪之身其實就是個“名”。如電影《梅蘭芳》中梅蘭芳的大伯所戴的“紙枷鎖”就不具有前面所述的第一重作用;又如《水滸傳》中的禁軍教頭豹子頭林沖,誤闖白虎堂之後被刺配(刺面發配)滄州,刺面後的林沖,即使不戴枷鎖,同樣可以讓人一眼看出他“戴”著罪,因為那刺在臉上的“字”在當時是無論如何也搽抹不掉的,是林教頭一輩子都得“戴”著的“罪”。 在現實中,很多的“戴罪立功”之人,其實既沒有身負枷鎖,也沒有臉上刺字,旁人是根本看不出他有罪的,這樣的人之所以稱為“戴罪之身”不過是因為他們所身負的“罪名”而已。評書中經常說武將犯了錯誤之後“戴罪立功”,“立功”之後,曾經的“罪人”就可以把“罪名”去掉,從而恢復清白之身。 如此看來,所謂戴罪,簡單地解釋為“帶著罪過或錯誤”這一說法有些欠妥,換成“頭上戴著有罪或者犯錯誤的罪名”就更容易讓人理解了,同時也可以消除人們對“戴”字使用上的疑問。辭書,解惑的重要工具,如果變成了製造“困惑”甚至“混亂”的源泉,那就南轅北轍,謬種流傳了。 補充資料: 刺配 “刺”又稱“刺字”,源自商、周時期的五刑(墨、劓(yì)、剕(fèi)、宮、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漢時又稱“黥(qíng)刑”。《說文》雲:“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輕罪者的一種刑罰,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額上刺字,並染上黑色,以作標記。 “配”是逐步從“遷”、“徙邊”、“流”演變而來的。東漢末年,“徙邊”還成了死刑株連重刑中的一種,如“丈夫處死,妻子徙邊”。南北朝時,北魏統治者總結了遷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經驗,認為此刑既可將危險人物驅逐到邊遠地區,有可屯墾戍邊補充軍力,於是將“徙邊”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 北宋時,刺配之刑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輕重的不同而不同,分為刺配本州、鄰州、500裡、1000裡、2000裡、3000裡及沙門島等不同等級,刺面也分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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