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體系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04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總則、物權、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民法體系是什麼?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具有內在有機聯繫的規則體系,也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事法律的彙編”,而不能稱之為民法典。民法體系化有助於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如平等、誠實信用、私法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等,同時有助於減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範體系。依照科學的、完備的體系所構建的民法典將更加便於民法規範的遵守與適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在總則之外規定了八編,即: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收養、繼承、侵權責任、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對此種體例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單行法應當被納入民法典,我認為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係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的、普遍適用的規則所作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它在整個國家民事立法體系中屬於最普通、最基礎的民事立法,然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居、紛繁複雜的,為此需要大量的單行法律以調整各種民事關係。但這些單行民事法律並不都需要納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會生活中普遍適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對那些技術性很強的、僅僅適用個別的、局部性的民事關係的規則不應當民法典規定,而應當由單行法來解決,例如物權法主要解決的是物權中人們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關係,這是市場經濟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信託法僅僅調整的是信託關係,它不是普遍的關係,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產生的,它是物權法的特別規則。因此物權法應納入民法典,信託法則應當作為民法典之外的單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確立的制度、規則應當保持較強的穩定性。民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須保持最大程度的穩定性,不能頻繁地修改或者廢除,這種穩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實現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功能的基礎。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來人類市場活動所共同遵循的規則的總結。至於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常會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當由民事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權、債權的許多規則是交易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規則則常常不斷變化發展,如果將各種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變動的技術性很強的知識產權規則都納入民法典,無疑會妨礙民法典內容的穩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調整那些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至於處於公法與私法交叉地帶的法律規則,例如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由於其本身並非單純的民事法律規則,而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性質,所以應當制定單行立法。例如,德國的學者就將勞動法稱為“特別私法”,其原因就在於,勞動法並非完全的純粹的私法,勞動合同的訂立也並非基於完全的合同自由,國家常常要做出許多的干預。

第四,民法典主要規定的是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對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繫極為密切的程序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不動產登記規則可以在物權法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但是那些非常瑣碎的具體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程序性的規定,應當由單行法加以規定。例如,知識產權法涉及到有關專利、商標登記的具體程序規則就不應當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收養法由於涉及到大量的具體的程序性規則,其中更多的是國家基於公共......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

您好。民法是關於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是有關民事關係法律法規的統稱。我國現行有民商合一的立法傾向,故民法繼民商法。有成文的民法典和有關民事法律的單行法規。獨立成文整編法律為:民法通則及其司法意見適用。物權法。債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及其適用法律的解釋矗規定)。親權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適用任何侵害合法權益案件)。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民事單行法:在行政及經濟方面的單獨立法條例。

民法的基本體系 是 什麼?

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的體系分兩種:

一為以法國民法典的法學階梯式,分為三編,第一編為人法,第二編為物法,第三編為取得物的方式。

二為以德國民法典的學說彙纂式,分為五編,第一編為民法總則,第二編為物權編,第三編為債編,第四編為親屬,第五編為繼承。

我國因為沒有民法典所以並無明確採多少編,但大致體系為德國的五編制。

民法體系中包括哪些基本制度

就民法總論而言,主要有法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律客體、法律行為與法律關係、代理以及期間期日、訴訟時效等。

從民法分論所調整的權利的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制度:

總的來說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另外還包括一個知識產權

具體來說,財產權可以分為:債權(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人身權可以分為: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等)和身份權(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發生的相關權利,如扶養、繼承等)

知識產權因兼具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故而單獨列出,具體而言,知識產權還可以再分互: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民法都有哪些結構?如何掌握民法體系的要點?

首先是總論部分

分論就由物權編債權編人身權編侵權責任編組成

中國民法體系

沒有民法典,現在以物權法為基礎的一系列民法法律作為民法體系。

民法包括哪些法

,《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常》、《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

屬於民法部門的法律有哪些?

債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物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

什麼是民法?民事主體包括哪些

民法:調整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體系的總稱。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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