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案件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出車禍 屬於什麼案件

有人員死亡的,可能會有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

只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的,是一般的民事賠償糾紛,法院規定的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出交通事故了,交警說車輛保全是什麼意思?

比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夠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賠償是受害者一方最關心的問題,而保全事故車輛是保證受害者一方能夠最終得到賠償的一個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況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後,出於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隊會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應當在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是還沒有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的時候,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車輛。

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北京為例,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申請訴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錯誤,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話,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為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在肇事司機是車主、或者肇事司機屬於職務行為或者有僱傭關係的情況下,一般車主也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但是,如果肇事司機不是車主、司機的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也不存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的。而事故車輛屬於車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車輛,給車主造成損失的申請人需要賠償。

法院接受申請後,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之內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於同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29號)同時廢止。新法雖然已施行多年,新舊法律法規的取捨與變化,法律所倡導的新理念尚沒有被多數人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審判工作遭遇很多問題和困難。比如在交通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問題上,許多群眾不理解,不會選擇當事人,不懂得那些事故車輛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反而誤認為同法官有特殊關係,法院才會保全事故車輛,不但影響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訪纏訴,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筆者擬從新舊法律的變化入手,對照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進行分析,宣傳法律新理念,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一、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法律依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者在訴訟開始後,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對爭議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在於通過限制被申請人對爭議標的物或其財產的處分權,來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全面、順利的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切實保護勝訴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首先,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

什麼叫意外交通事故

你好,意外一般是指在人力的想象範圍意外,意外交通事故要看具體發生的情況了,比如車輛行駛的過程中山上突然下來一個大石頭髮生的事故,那就應該屬於意外交通事故。

開車出事故怎麼樣才算刑事犯罪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發生交通事故的具體違法行為

1、定義: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2、分類:

按後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於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人會不會判刑

那得看是不是你的主要責任,如果是對方先違章導致交通事故,那你就不是這事故的主因,也就不會判刑,但要是你行駛機動車違章引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那罪過可大了去了,就可以判刑了

出了幾次事故

事故是發生於預期之外的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或經濟損失的事件。

事故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種種定義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義較著名。

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續的狀態發生暫時或永久性改變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

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於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複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樣的事故。

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揹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於危險的激化,並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系統而造成的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與事件有什麼不同?

事故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事故這種意外事件除了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順利進行之外,往往還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物損壞或環境汙染等其他形式的嚴重後果。

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糾紛撥打什麼電話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糾紛,報警電話號碼是122。在很多地方撥打110也行,110會轉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

希望採納。

出了交通事故出了是先叫保險公司來還有110?

交通事故是撥打122,你要看什麼事故,如果有人員傷亡先打120,再打電話122,給交警出現場判定責任,最後打電話給保險公司來現場。如果對方承擔全責就不要報你的保險公司了。報交警出責任書就行了,對方報保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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