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損失費是多少 ?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離婚精神賠償損失費是多少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這在婚姻法裡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係)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係,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後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於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什麼情況下夫妻離婚可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失費?

你說的精神損失費就是法律規定上的損害賠償。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請問離婚能否要求精神損失費?

1\金飾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一般不能要求退還;2\婚前債務原則上不能要求對方承擔,如果欠債屬於因給女方彩禮導致的,可以要求適當返還,如果是購買了房屋或者其他家庭用品,則不可以要求返還;

3\不能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如果女方故意造謠,且在周圍傳播,給你造成名譽權損害的,你可以另案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更多請檢視法邦網法律諮詢 consult.fabao365.com

夫妻離婚有精神損失費賠償

您好!夫妻離婚沒有精神損失費,但有下列情形的,有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謝謝閱讀!

離婚可以索要精神損失費嗎

在離婚案件中,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另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結婚一個月離婚,過錯方需要付給精神損失費嗎

你好:

1、你說的不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過錯”範圍是很狹窄的,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幾種情形,與日常生活中人們理解的過錯有很大差別。不知你所說的“女方的過失行為”是否屬於以上幾種情況之一,如是,可以在離婚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不是,不能要求。

2、相關法規: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鼎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精神損失費的額度有一定標準嗎”:沒有一定標準,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不會太高,也就是幾千元吧。

離婚能索取精神損失費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後還能索要精神損失費嗎

不可以。法律上,沒有青春損失費.

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作出安排。

青春損失費的主張不會受法律支援。

離婚時能否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嗎

離婚時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不能提出青春損失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並無過錯,對方堅持要離婚,請問我有精神損失費賠償嗎?

對到有過錯,在財產方面你有多分財產優勢。但即便這樣,離婚沒有什麼精神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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