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屬於什麼性質?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上市公司的性質是什麼?

股權,國有股權,債權等~~~~

但是都是,股權有限公司

國企,和上市公司性質區別是什麼?

國企是國家控制股份,但是沒有在二級市場交易,上市是所有自然人控制股份,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

股份制上市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公司

北京華聯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華聯集團)是商務部重點扶持的十五家全國大型零售企業之一,也是國際百貨協會唯一的中國零售企業會員。北京華聯集團旗下擁有兩家上市公司和多家控股公司,業態涉及大型綜合超市、精品超市、百貨店及商業地產等,截止2007年底,在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的35個重點城市擁有80多家萬米以上大型店鋪。北京華聯集團建立了覆蓋全國的連鎖零售網絡,擁有中國一流的商業管理資源、商品資源、品牌資源和人才資源。 北京華聯集團堅持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的企業理念,以對員工、顧客、供應商、合作伙伴的真誠和信用,贏得了良好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北京華聯已成為中國零售業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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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的企業是什麼性質的企業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必須經過股改,也就是掛牌上市成功的企業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企業?

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已。由於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在50人以下,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克服了這種弊端,將整個公司的註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幣一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經購買過一個不知名公司發行的一股股票,總價是1500萬港幣,從而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總數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數目眾多的投資者,特別是小型投資者。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

一、註冊資本:同樣指登記的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二、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或者2/3以上通過——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關於企業具體經營情況,更不要說自己出錢去參加股東大會,這樣就為大股東操縱表決創造了條件;另一點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三、董事會和經理:這裡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對於上市企業而言,還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僅以其認購的股份金額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財產負責的公司。

設立方式主要有:①發起設立。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②招募設立。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組織機構主要包括:①股東大會。即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機構。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議事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均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的職權主要有:聽取和審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審計員的報告;負責任免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員以及清算人;確定公司盈餘的分配和股息紅利;締結變更或解除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營業或財產以及受讓他人營業或財產的契約;做出增減資本、變更公司章程 、解散或合併公司的決策。②董事會。即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是公司對內執行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理事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代表公司對各種業務事項做出意見表示或決策,以及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策;除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日常業務活動中的具體事項,均由董事會決定。③監事會。即對董事會執行的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從股東中選任,不得由董事或經理兼任。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的活動,定期和隨時聽取董事會的報告,阻止董事會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查閱帳簿和其他文件;審核公司的結算表冊和清算時的清算表冊;召集股東大會;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

民營企業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

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民營企業”。“民營”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彙,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廠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民營企業”。

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這個概念由於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僱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於使用中性的“民營企業”這個名稱,這就使“民營企業”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於它的狹義的含義。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民營不等於私營,民營化也不能等於私有化。現在國外有部分學者把民營化等同於私有化,認為是同一概念,是不對的。我們完全可以按照其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區分清楚。

私營經濟是專指有僱傭勞動關係的經濟成分,即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私營企業。從法律上說,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而私有經濟,則是非公有制經濟,現實中它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三部分。

民營或民營經濟,則不是一個所有制概念。它是從經營層次上說的,指的是以民為經營主體的經濟。與民營或民營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只能是國營或官營。因此,只要不是國有國營或官辦的經濟,全都是民營或民營經濟。在民營經濟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經濟,也包括除了國有國營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經濟,例如鄉鎮企業,合作社經濟,以及社區所有制經濟,社團所有制經濟,基金會所有制經濟,等等。

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說法,儘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而已。國家近期才出臺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範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後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後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國家現在在這個問題上才顯得混亂和模糊。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民營企業......

上市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公司?(個人獨資,合夥。。。。)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什麼是上市公司.一個公司怎麼樣才能上市呢?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體要求如下: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二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三是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供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條件,才能批准其上市進行交易。

什麼是上市公司?什麼是民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簡單的說上市公司福利好, 什麼是民營企業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按照上面對民營企業內涵的界定,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外,其他類型的企業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 市公司定義 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鬆得多。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目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

創業板和上市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創業板的概念

創業板首先是一種證券市場,它具有一般證券市場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業、券商和投資者三類市場活動主體,是企業融資和投資者投資的場所。相對於現在的證券市場(主板市場)而言,主板市場在上市公司數量,單個上市公司規模以及對上市公司條件的要求上都要高於創業板,所以創業板的性質屬於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一般是指中小企業的市場、小盤股市場、創業股市場,是在服務對象、上市標準、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於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的資本市場,是交易所主板市場之外的另一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中小企業提供集資途徑,幫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由於我國的二板市場定位於為創業型中小企業服務,所以稱為創業板。根據已定的方案,創業板擬定設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板市場作為主要為中小型創業企業服務的市場,其特有功能是風險投資基金(創業資本)的退出機制,二板市場的發展可以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大多數新興中小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卻對資本的需求很大,證券市場的多次籌資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業對投資的大量需求,還可以引入競爭機制,把不具有市場前景的企業淘汰出局。國際上成熟的證券市場大都設有二板市場,只是名稱不同。

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上市資格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的區別 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

一)、主體資格的區別

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要求外,公司章程還必須要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公司組織結構的區別

與主板上市公司組織結構比較,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包括2名以上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有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職責。

三)、股本規模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初創階段,資本金規模較小,所以對其股本規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萬元左右,以便為企業資本規模的擴大和業績的增長留下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迅速,對融資的頻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縮短其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如取消主板市場對增資發行所需求的一年間隔期,有助於保證股本與業績的同步良性增長。

四)、經營記錄的區別

由於營運記錄對於投資者分析企業狀況、預測發展前景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國內主板市場上市條件中,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有三年以上的經營記錄。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創立時間短、營運記錄有限,因此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經營記錄為兩年。

五)、盈利要求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選擇上市時更側重於公司的發展潛力,而不同於主板市場所要求的經營現狀。香港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盈利沒有要求,正是考慮到新興企業在創業初期少有或幾乎沒有盈利的實際情況,美國NASDAQ市場雖然上市標準有三套,但總體上對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國內創業板市場亦不會將上市公司盈利記錄作為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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