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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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部門: 臺灣

  發佈文號: 智著字第0931600267-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31600267-0號公告訂定發佈文3點

  一、申請人應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申請)。

  二、應繳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信託契約書或其它信託證明文件。如前手之權利移轉未經登記者,應檢附原登記之製版權人至本案委託人間所有權利移轉過程之讓與契約或其它證明文件。

  (三)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應繳之各有關證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他人代理申請者,應繳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或在申請書內載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訊處與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權的範圍,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它機構出具之文書,均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持外國公文書申請登記者,該公文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它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四)文件系外文者,應繳中文譯本。

  三、證明文件除委任書外,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影本應記載「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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