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被家長送到司法機關的,是否屬於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後,被家長或者親友送到司法機關的,屬於自首。犯罪分子自首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於悔罪贖罪,有的是懾於刑罰的嚴懲,有的是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是迫於無路可走,還有的經親友勸說決定痛改前非等等。動機不同,並不影響對自動投案的認定。

實踐中,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親身投案而先以信、電傳方式投案的,也可構成自動投案。犯罪分子由於懼怕心理,因而請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機關投案,或者是犯罪分子本無意投案,只是在親友、家長的勸說、教育下,才同意或者勉強同意投案的,只要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也應按自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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