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什麼是分手費,給分手費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什麼是分手費?
分手,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會由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配生諸多財產關係,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無疑會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
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除了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以外,雙方還有可能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者一方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時下人們稱之為分手費(筆者以為分手費不能僅理解為金錢,而應包括財物)。
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不容迴避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騖之勢。
然而,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由於雙方經濟收入的變化、利益的衝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的理想等諸多因素,往往會導致戀人分手、同居“散夥”、夫妻離異。再者,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市場觀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執行規則已溶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間的感情、同居行為、婚姻關係等似乎可以量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和財物。
因而,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分手費由此而產生。
二、給分手費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分手費是基於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當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首先,在現代社會,能建立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獨立判斷是非的能力,無疑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其次,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一方給付對方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因素的影響,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自願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最後,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是當事人對個人私有財產的處分,顯然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分手費成立要求有男女雙方的合意。即不僅需要給付分手費一方願意將其財產無償給付對方的意思表示,還要有接受分手費一方願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分手費不能成立。
3、分手費是單務的、無償的。一般情況下,給付分手費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則僅享有接受分手費的權利,並不承擔其他義務。按照男女雙方約定,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是沒有對價給付條件的,接受分手費一方取得分手費無須支付對價。分手費這一無對價給付的性質,是以男女雙方明確一致的意思表示為根據的。
4、分手費可以附義務。分手費附義務是指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要負擔一定義務。附義務分手費是分手費的一種特殊情形,即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時附加一定的條件,使接受分手費一方負擔一定的義務。當然,附義務分手費的附隨義務應以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願意承擔附隨義務為前提。分手費所附的義務不是分手費的對價,給付分手費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費一方不履行義務為抗辯。
原則上給付分手費一方履行分手費給付義務後,接受分手費一方才履行分手費附加義務,因此,接受分手費一方雖負擔一定義務,分手費仍屬於單務無償合同。例如,甲男與乙女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甲男自願給付乙女分手費50000元,但同時約定雙方離婚後,在甲男出國期間,甲男的父母隨乙女生活並由其照顧(甲男父母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由甲男另行給付)。該甲男自願給付乙女50000元分手費就是附義務分手費,乙女對甲男父母的照顧義務即是其接受50000元分手費的付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