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婚外情的證據,婚姻家庭案件需收集哪?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案件中婚外情的證據,婚姻家庭案件需收集哪】,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案件中婚外情的證據

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獲得損害賠償。但由於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隱祕的方式,取證困難,導致大多數因婚外情而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一般來說,應當注意蒐集以下關鍵證據:

1、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是照片、錄音錄影等,但這裡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二、婚姻家庭案件需收集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其他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檔案、房產證、還款對賬單、遺囑、判決書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物品。比如:互相饋贈的禮品、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電器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錄影裝置錄製的談話內容、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腦記錄的資料和資料,QQ聊天記錄、MSN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也都可以作為視聽資料的匝據。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一般指:起訴狀、答辯狀中的相關內容及庭審筆錄。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剛題,通過技術鑑定做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傷殘鑑定、房價評估報告等。

(7)、其他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對於第三者的證據取得,一定要慎重,並不是捉姦在床或者與婚外第三人有了孩子,就一定要認定賠償責任,因為婚外情過錯證據的認定只能是有配者與他人長期的、穩定的同居關係,才屬於法定過錯。通姦屬於過錯,但不是定的理由,因此律師建議調取婚外遇的證據在委託調查公司時需慎重,因為只取得照片,偶然的同居是不能認定過錯的。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具備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單獨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簡訊的情況;手機收件箱中簡訊應屬只讀檔案不能修改,簡訊作為證據最好公證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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